供料商郭盈志提供劣質油給強冠公司,被判決要賠償味全公司1.2億元。(圖片取自華視新聞台)
2014年爆發強冠劣油案,味全公司認為自家產品受劣油影響,損失重大,向強冠劣油事件供料商郭盈志(原名郭烈成)及員工施閔毓提出民事求償,27日高雄高分院判決兩人應賠償味全1億2136萬元,全案可再上訴。
回顧郭盈志涉及的強冠劣油案,郭盈志在屏東經營地下油品工廠,與施閔毓涉嫌收購動物飼料用油、餿水油、皮革油,再混合煉製成劣質油,賣給強冠等公司。
屏東縣地檢署2014年查獲劣油案後,屏東縣衛生局對郭盈志開罰4800萬,目前仍積欠罰鍰4697萬7970元。在刑責部分,最高法院認為二審沒有把郭盈志、施閔毓的犯行詳細查明,發回更審,不過郭盈志另外因持有槍械被判3年6個月,已經入獄。
高雄高分院認為,郭盈志、施閔毓的犯行與味全公司使用強冠油品,造成公司產品報廢、退貨及商譽損失,兩者有因果關係,但味全公司求償的3億過高,因此判決郭盈志、施閔毓應賠償味全公司1億2136萬1427元,全案可再上訴。(賣黑心油被判2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