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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立刻對「擴大戒癮治療」進行成效評估

鍾宏彬 2017年12月28日 00:04:00
擴大吸毒犯人的戒癮治療以及將酒駕犯人納入戒癮治療後,推測能使再犯率和犯罪率進一步下降。(圖片取自PAKUTASO)

擴大吸毒犯人的戒癮治療以及將酒駕犯人納入戒癮治療後,推測能使再犯率和犯罪率進一步下降。(圖片取自PAKUTASO)

吸毒和酒駕,是我國近20年來常居前2名的犯罪類型。二者相加,常占每年定罪和新入監人數的40%左右,在監人數則占20%以上,國家與社會不可避免地投入龐大資源處理,毫不意外地也是近20年來最常調整的刑事政策,而成為今年司改國是會議的重點議題。

 

行政院羅秉成政務委員以及法務部綜合規劃司林麗瑩司長於12月24日出席「司改國是會議檢討座談」時,指出行政院正規劃擴大吸毒犯人的戒癮治療適用範圍,並打算將此制度也適用於酒駕犯人。羅政委正在協調跨部會資源(尤其是衛福部的醫療資源),預計1月底可釐清每單位時間內能處理多少個案,屆時再依此規劃有限資源的分配。

 

首先值得支持的是:相較於用嚴刑峻罰來對抗犯罪的傳統思維,由於已有堅實證據支持吸毒的生理、心理及社會成因,採取治療優先應屬正確方向。不過法務部在國是會議的報告,以及羅政委和林司長在座談會中的說明,可惜皆未能凸顯一個重點:降低吸毒和酒駕的再犯率,預計大有助於降低整體犯罪率和再犯率

 

根據筆者這幾年的研究數據顯示,我國自1985年以來的整體再犯率,很可能是隨著嚴懲吸毒犯人的政策而(違反一般期待地)提高,但同時隨著增加使用勒戒、戒治、戒癮治療等治療性質處遇而降低,尤其2008年的戒癮治療法制化以來,整體再犯率已明顯下降,犯罪率也有類似趨勢。所以擴大吸毒犯人的戒癮治療以及將酒駕犯人納入戒癮治療後,推測能使再犯率和犯罪率進一步下降。

 

上述的研究是總體統計研究,較難直接推論政策與再犯率或犯罪率變化的因果關係。若要準確評估戒癮治療效果,個體層級的追蹤研究才最適合與必要。座談會中筆者曾經提問,針對擴大戒癮治療新政策有無同時規劃成效評估,林司長指出此一政策便是依據先前的成效評估研究而來。

 

礙於時間,座談會中未能就此繼續討論。以下分析本次政策說帖及「先前的成效評估研究」未臻完善之處,後續文章將提出對「未來的成效評估研究」的具體建議,希望能對政策規劃有所幫助。

 

政策說帖立論不足

 

司改國是會議第五分組第二次會議於4月20日討論戒癮治療時,法務部提出的報告《施用毒品者戒癮治療多元處遇模式之改良》當中雖有引用:「許春金等(2013)指出,緩起訴附命戒癮治療較監禁有效。」然而許教授等人是針對參與戒癮治療的精神科醫師和衛生醫療社工等做「專家意見調查」,亦即是報告專家們「覺得怎樣」。──專家親自接觸個案而形成的看法,固然是啟發下階段研究的重要基礎,但本身並非針對不同處遇條件追蹤、比較復發率(或再犯率)的研究。

 

「法務統計資訊網」上另可找到2篇關於戒癮治療的成效評估,都是以「緩起訴處分遭撤銷」為觀察項目(張文玲,2014,毒品戒癮治療統計分析;毒品施用者戒癮治療概況分析,收於:法務統計摘要,2017年4月)。2014年那篇沒有區分撤銷緩起訴的原因是否為再施用毒品。2017年那篇固然有此區分,並得出:2008年10月至2017年2月,適用附命完成戒癮治療之緩起訴處分的吸毒犯人共23,508位,其中因為再犯施用毒品罪而被撤銷緩起訴的犯人約17.2%;該文也提供每年的相應數字。

 

然而,這些數字至少有3個問題:

 

(1) 沒有追蹤期資訊,因此不知道犯人是於治療完成後多久(6個月、1年內、2年內……)再犯(復發)。「追蹤期」是再犯率研究以及醫學上復發率研究的關鍵概念,基於一個簡單道理:經過時間越久,再犯的機會越多。例如把戒癮治療後經過3年和1個月的群體(A和B)拿來比較再犯率,顯然是機會不均等的比較,就算發現B的再犯率低很多,也是沒有意義;正確做法是拿A、B各追蹤相同期間的再犯率來比較。

(2) 該報告把不同追蹤期的群體混在一起計算,因此得出時間意義不明的數值。

(3) 沒有比較戒癮治療與其他處遇(勒戒、戒治、徒刑)的效果。

 

也就是說,僅憑法務部說帖中所援引的研究與「法務統計資訊網」上的公開資訊,不足以支撐「戒癮治療較有效」的推論。

 

需要更多、更大規模的研究

 

筆者目前找到2篇以適當方式進行的本土實證研究,初步證據支持戒癮治療對於預防吸毒再犯和戒酒的效果(陳泉錫等,2012,台灣地區出監毒癮者接受美沙酮替代療法18個月之再犯率追蹤,台灣公共衛生雜誌,31(5),485–497;柯慧貞等,2001,酒癮的戒癮治療模式之探討,衛生署九十年度科技研究發展計畫)。但對於刑事政策的規劃而言,這2篇研究仍有未逮之處:

 

(1) 樣本太小:完成治療並追蹤到研究結束的樣本各只有100多人,故有待更多樣本來複證結論以及找出影響效能的關鍵因素。

(2) 柯慧貞等(2001)是醫學研究,使用樣本不是酒駕犯人,追蹤的結果變數是酒癮復發,而不是酒駕再犯。

 

國內另有一些吸毒犯人戒癮治療的研究,大多是犯人或專家的訪談,而沒有追蹤再犯行為。少數的追蹤研究,則很可惜地同樣有上述的「追蹤期採計錯誤」,導致使用低估或者時間意義不明的再犯率來進行分析,結論也就跟著失準或意義不明(例:王雪芳,2015,我國毒品緩起訴戒瘾治療效益之探討),無法提供政策規劃所需的資訊。

 

綜上,我國迄今關於戒癮治療降低再犯效果的可用研究太少、規模太小,政策規劃者如果不預留資源給更多、更大規模的研究,未來將難以證明「擴大戒癮治療」確有發揮制定政策時預想的效果。

 

作者為德國柏林洪堡大學法學院博士候選人

 

關鍵字: 酒駕 吸毒 戒癮治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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