終於,今年司法院大法官解釋迎來了二位數的解釋,綜觀2017年,大法官總共作成16號解釋,分別是從釋字第744號至第759號解釋。(攝影:陳品佑)
終於,今年司法院大法官解釋迎來了二位數的解釋(雖然相較於其他國家釋憲機關的裁判數,二位數解釋仍然少得離譜)。
2017年年終,12月大法官解釋連五發,分別作出釋字第755號至第759號解釋,並於12月1日同日公布2號解釋、12月幾乎每週均公布解釋,真的成為網友口中的「大法官週記」,也可能創下大法官解釋史上,單月最多解釋的紀錄(初步檢索,這部份需要再次確認)。綜觀2017年,大法官總共作成16號解釋,分別是從釋字第744號至第759號解釋。
自從2014年後,這是大法官解釋數量再次超過二位數,也是近10年大法官解釋數量第二高。
我們回頭看看近10年大法官解釋數量,從2008年有18號解釋(釋字第636號至第653號)達到高峰後,接著大法官解釋數量即直線下降,從2009年16號(釋字第654號至第669號)、2010年14號(釋字第670號至第683號)、2011年12號(釋字第684號至第695號)、2012年12號(釋字第696號至第707號)、2013年9號(釋字第708號至第716號)、2014年10號(釋字第717號至第726號)、2015年8號(釋字第727號至第734號)、2016年9號(釋字第735號至第743號)至2017年16號(釋字第744號至第759號)。2017年大法官解釋重回二位數,而且一口氣幾乎是前一年解釋數量翻倍,也顯示2016年上任的大法官,不停地「嗡嗡嗡」往前飛的企圖心,但同時也增加2018年大法官的「業績壓力」。
2017年大法官所作解釋所涉及的憲法基本權利,在保障主體上,特別針對有前科紀錄者、同性戀者及受刑人等社會邊緣族群,確立不因其身分而影響其受憲法基本權利保障之主體性;在基本權利類型上,大法官解釋所處理基本權利保障類型多樣,其中涉及財產權案件(釋字745, 746, 747, 751, 753, 754, 757, 758及759)最多,其次有平等權(釋字745, 748及750)、工作權(釋字749, 750及753)、言論自由(釋字744及756)、訴訟權(釋字752及755)、婚姻自由(釋字748)、一般行為自由(釋字749)、祕密通訊自由(釋字756)及應考試權(釋字750)等,表示2017年大法官處理聲請案件類型多元,而不像之前所多以涉及租稅爭議之聲請案件,也某程度反映台灣社會近幾年的人權議題爭議。
2017年最重要的指標案例,從解釋所確立的原則及其影響力,首稱釋字第748號解釋。其重要性不僅在於對同性伴侶關係保障賦予憲法上的定位,更重要的是確立「性傾向」的可疑分類性質,以及採用較嚴格(或者更接近嚴格)的審查基準。這不僅適用於釋字第748號解釋所涉及的同性伴侶關係,而是之後所有涉及「性傾向」為分類標準所形成的各種差別待遇,都將適用釋字第748號解釋所確立的審查基準。
其次是釋字第744號解釋。第744號解釋對於言論自由的事前審查基準,確立史無前例、名符其實的「嚴格」審查基準,不僅審查基準的判斷要件非常「嚴格」,而且明確移轉舉證責任,同時建立「即時」有效的救濟制度。加上第744號解釋的適用在於「事前審查」的言論限制方式,除非未來在各自解釋中排除或有不同處理,否則所有「言論」的事前審查,都將適用第744號解釋所建立的審查基準,第744號解釋對於言論自由理論的影響力,不下於第748號解釋在平等權理論的重要性。
第三件指標案例則是釋字第755號解釋,確立憲法基本權利保障,不因受刑人的身分而有所不同,終於徹底刨除「特別權力關係」的餘燼,建立憲法上無遺漏的訴訟權保障。
1.解釋速度:一件歷時22.81天
2017年作成釋字第744號解釋至第759號解釋共16件解釋(包含釋字第751號、第758號及第759號解釋處理統一解釋與釋字第757號解釋補充釋字第706號解釋等13件憲法解釋),平均作成一件解釋歷時22.81天,平均每個月作成1.33號解釋。其中包括釋字第748號解釋召開憲法法庭,並於公布解釋召開記者會時,提供英文新聞稿,以增加大法官解釋國際能見度。
2. 受理比例:5.18%
2017年大法官議決不受理案件共293件聲請案,加上受理作成解釋的聲請案,形式上平均受理比例為百分之5.18,亦即100件聲請案中,大法官僅受理5件聲請案(不過,作成解釋可能有多件聲請案一併處理,實際上可能些微增加受理比例)。
3. 違憲比例:69.23%
憲法解釋中,違憲解釋(包含部分合憲、部分違憲者有釋字第745號、第746號及第756號解釋)9件、合憲4件(釋字第750號、第751號、第753號及第754號解釋),違憲比例為百分之69.23(扣除統一及補充解釋),平均約4件解釋有3件違憲。
4. 意見書數量與比例:共128份;每號解釋平均有8份
其中共有128份個別意見書(釋字第744號及第756號解釋最多,均有11份;釋字第748號解釋最少,有2份),平均每號解釋有8份個別意見書。即便如釋字第757號作為單純補充解釋,賦予釋字第706號解釋聲請人的個案救濟權,仍有9份意見書,最後兩件單純法院審判權爭議的統一解釋,亦仍有高達9份及5份意見書。光是下半年從釋字第753號解釋之後,每號解釋幾乎都有近10份意見書,顯見,大法官意見書提出數量仍然居高不下,台灣大法官好提個別意見書也堪稱世界之冠。而大部分意見書多為協同意見,亦即台灣大法官解釋在多數意見形成理由書時,無法完全統合及融入所有意見,甚至協同意見與多數意見在理由書所呈現的樣子,是否真的那麼不同而需要再寫一份協同意見,也頗令人質疑。
5. 提出意見書的大法官:羅昌發年提14份稱冠
羅昌發大法官提出個別意見書份數最多,共14份(僅釋字第748號及第759號解釋未提出意見書,包含5份(部分)不同意見書),其次為湯德宗大法官,提出個別意見書,共13份(僅釋字第748號、第750號及第752號解釋未提出意見書);黃虹霞大法官提出(部分)不同意見書份數最多,共8份(釋字第745號、第746號、第748號、第751號、第754號、第755號、第757號、第758號解釋)。值得注意的是,兼任司法院院長之許宗力大法官,於釋字第758號解釋提出不同意見書,成為有史以來第一位在院長(大法官會議主席)任內提出不同意見的大法官。
6. 宣告違憲方式:共5件直接宣告法律命令立即失效
2017年作成9件違憲解釋中,分別有4件解釋宣告「法律」(釋字第744號、第746號、第749號及第752號解釋)及1件宣告「命令」(釋字第756號解釋)違憲後立即失效,也與以往大法官慣用定期失效的解釋宣告方法稍微不同。
於2017年這128份大法官個別意見書中,許宗力大法官於釋字第755號解釋提出標題為「為何我們要關心受刑人的人權?」的協同意見書,不僅為首次冠上標題的大法官個別意見書,而意見書中對於憲法保障人民基本權利的真諦與監獄機構的本質,均提出相當深刻的反思,也是大法官個別意見書中,少數關注性傾向與性別認同議題等面向者,值得我們在2017年歲末年終靜心一讀的好文。
許宗力大法官標題為「為何我們要關心受刑人的人權?」的協同意見書,對憲法保障人民基本權利的真諦與監獄機構的本質,均提出相當深刻的反思。(攝影:葉信菉)
※作者為台灣科技大學兼任講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