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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宗力再任爭議根本是黨同伐異

柯格鐘 2016年08月30日 12:24:00
新任司法院長提名人許宗力的再任問題引發違憲爭議。(王怡今律師提供)

新任司法院長提名人許宗力的再任問題引發違憲爭議。(王怡今律師提供)

最近,蔡總統新提名司法院長,針對被提名人選的許宗力教授,在卸任大法官四年多以後,是否還可以重新再被提名一事,受到不少的爭議。除總統府方面及不少學者力挺,所謂不得連任限制,並不包括再任在內以外;卻也有人質疑,我國修憲係仿造德國,在德國大法官既不得連任,也包括不得再任,我國也應相同;也有認為,所謂不得連任,是指個別大法官必須卸任超過任期八年以上者,才能再次被提名,始不違背條文「不得連任」意義。一個憲法增修條文,看起來已經是這麼客觀清楚的文義,「司法院大法官任期八年,不分屆次,個別計算,並不得連任。但並為院長、副院長之大法官,不受任期之保障」,卻都還可以被眾多法律專家學者解釋成,至少是三種可說完全結果歧異的結論。這件事大概已經足以讓非法律人見識到,原來法條解釋可以差異到這種程度,也似乎直接印證一般人對於法律人之模糊印象,原來法條有規定,但只要能說出個道理(歪理),要怎樣解釋結論,似乎也不是不可能。

 

這題目可不是這樣給答案的。我們是個成文法國家,憲法與法律均有明文規定,換言之,這些成文法條本身,都是通過民主程序所制訂而來的,並不容許適用者可以恣意撇開法條文義,進而操弄憲法或法律解釋的結果。增修條文規定,如果只是訂定「不得連任」,限制的是大法官在任期不中斷之情況下的「連續擔任」,那憑什麼有人可說這樣的字義,也應該包括限制任期不連續之「再任」,就算是許教授任期之不連續,客觀上早已經超過數年以上?竟然還有人乾脆加上,根本不曾存在的條文,說一定要屆滿八年以上者,才得以再次被選任,才不會違背「不得連任」意義。這樣說來,要不要適用者也同時加上,若前一任未作滿八年,下次若要被選任,只要滿與前任任期相當之時間者即可,依此類推呢?

 

質疑者舉德國法為例,說德國法上限制大法官再任與連任,實情確實如此。但是,如果我國立憲者在明知德國法情況下,仍只針對大法官之連任一事限制,並不針對再任同樣設限者,這難道不正是因考量到我國法律人數並不如德國、美國多,大法官任期也不如德國長,更不像美國最高法院法官屬於終身職,僅作連任限制者,係為避免大法官直接在其任期中就作討好執政者的憲法解釋,若同時限制大法官再任,將會因此增加後任總統選任適當大法官的困難。此舉難道不正是立憲者基於對於我國國情之適當考量,而有意作出有別於德國、美國條文的設計?既然不是文義直接排除再任之情況,則吾人究竟又有何理由,可以指謫蔡總統提名許教授再任大法官屬於違憲之舉呢?

 

其實,如果質疑者是真心在關心憲法爭議的話,該要關心的問題是,我國立憲者將司法院正副院長與大法官這兩個職位綁在一起的設計,是否真正妥當。蓋因司法院正副院長,如同上述增修條文規定,並沒有享受任期保障,換言之,司法院正副院長要與提名者之在職與否甚至政策之成敗結果同進退,從而,也就沒有辦法享受職務任期保障。這不僅與學界向來對於司法院期待,其能夠審判機關化之理想相互違背,也更讓司法院正副院長之職位直接擔負,面臨總統宣示司改政策與其執行成敗結果的挑戰。這種職位與工作方向,其實都跟大法官該要秉持自己之良知良能,忠於憲法保障人民的基本權,對於國家權力分立與法治國原則的堅真信仰,可說完全背道而馳。

 

吾人恐怕沒過多久,就要看到司法院長將要如何推動總統所宣示之司改政策(如果有的話),將要如何進行。所以真正困難之問題,根本不在所謂之連任或再任的文義爭議,真正的困難是憲法設計正副院長兼任大法官職位的問題,這兩個職責本身是會相互衝突的。但我個人擔心的是,質疑者並不是真正關心憲法,他們只是在黨同伐異、借題發揮而已。

 

※作者為台灣大學法律學院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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