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不要讓你變成「準罪犯」是檢察官的事,決定權在檢察官手上。(攝影:葉信菉)
「你幫我看這是什麼東西?我看不懂!」我心裡一揪,內心O.S.,「庭上,看不懂是什麼東西,我還會變被告? 」我是以被告身分出庭,出庭前幾個禮拜,茶飯不食,輾轉反側不成眠。
沒有接觸過法院的小老百姓,第一次接到傳票,大剌剌地秀出來幾個字-被告,去電問了法院,我為何被告?誰告了我?答案竟然是出庭才知道。
在去法院之前,間隔幾週,必須忍受不知道被誰告,要如何受審,如何自保,必須忍受多長的時間凌遲?檢察官大人,連您都不知道是什麼東西的濫告,怎麼忍心寄出法院傳票,上面標明我就是被告?
一上庭,檢察官開口第一句,「有人告你,他附的證據是什麼東西 ,我看不懂,你幫我看看吧。」
親愛的檢察官大人,這是哪門子的東西,何方神聖濫告?您連看都沒看一眼,就把人抓來當被告問審了,看一看文字很難嗎?
不知道為何變被告的人,得承受多大壓力和精神負擔,食不下嚥,夜不成眠 。只因為檢察官大人便宜行事,不作功課,只要是「被人告」, 通通抓來上法庭就對了。
市面上盛行恐龍法官說,如果法官叫恐龍,這種跟著感覺走,想起訴誰就起訴誰的檢察官,才是恐龍中的恐龍,我們通稱為暴龍。
暴龍檢察官才是台灣司法改革的最大毒瘤。
從未接觸過法院的人大概不知道我們接觸的第一關,叫做檢察官而非法官。等接觸到法官時,你已經是被起訴的待罪之身了。歷次民調顯示,台灣民眾最大惡感-「恐龍法官」一定名列前茅,而且永坐冠軍寶座。人民對恐龍法官具如此高度共識,已非新鮮事,這是冰凍三尺非一日之寒。
一般民眾不了解法院程序,我反而對法官長期揹了恐龍黑鍋,深表同情。能將被告送到法官面前,必須先經過檢察官這一關,換句話說,能被稱作上帝的,檢察官恐怕比法官更有資格。
要不要讓你變成「準罪犯」是檢察官的事,決定權在檢察官手上。檢察官決定將你起訴或不起訴的標準何在?問過太多法界人士的看法,答案幾乎一致-看檢察官心情。
台灣司法審判中有一個奇特的東西,叫做自由心證,檢察官充分利用這種自由心證,解釋權在檢座手上。被告給檢察官的好惡感度,是遭起訴或不起訴的關鍵。至於證據是什麼?自由心證,一句話就打死了。
要不要將人起訴,是檢察官自由意志,萬一是檢察官認定的「壞人」可就真的翻不了身。
什麼是壞人?這真是好問題。社會輿論、媒體、網友鄉民注意過的,只要上過新聞版面的,休想獲得檢察官不起訴處分。我常想,我們的檢察官大概自設輿情中心,跟選舉時候架設的輿情觀測站一樣,看風吹到哪裡,就決定「壞人」在哪裡,再為壞人找罪名起訴 。
因此,只要上過新聞的「壞人們」無一倖免。用民意在辦案還不是法官專長,沒有檢察官將人送到法官面前,就不會有我們常聽到的烏龍審判。大家經常聽到檢察官要求處以極刑重判,最後法官輕判或無罪結案,社會的撻伐聲如排山倒海對準法官而來,直呼恐龍。
有沒有想過是檢察官的職責疏失,亂羅織入罪?檢察官太想討好輿論,將不該起訴的人濫起訴了呢?台灣民眾只在意法官角色,卻忽略了更嚴重的檢察官濫訴角色。
檢察官的濫訴問題有多嚴重?一場官司打下來,一審可以打到更幾審,官司訴訟打到天長地久,被告已從青絲變白雪了。檢察官無止盡地上訴,淪為面子之爭 ,輸掉了官司顏面無光。萬一是世紀烏龍審判,檢察官更是上訴到底,以證明非烏龍起訴。嗚呼哀哉,可憐的被告!
大家愛談司法人權,沒有燒香拜佛的人遇到暴龍檢察官,得花一生一世纏鬥到底。「司法人權」四字只出現在典藏的字典裡。
親身經歷的小案,已經讓我見識到檢察官的浩瀚威權。聽聞太多司法恐龍,大家卻遺漏了最大隻的暴龍。今天開始,請正視他們的存在,而且已經存在很久了。
※作者服務於文化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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