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法官釋字第756號認定獄方任意拆閱受刑人信件違憲,法務部將提案修正《監獄行刑法》,未來只檢查信件有無夾藏違禁品,不再全面閱讀信件內容。圖為聲請釋憲的死刑犯邱和順立牌,以及其寄出的信件。(合成畫面/司改會提供、取自廢死聯盟YouTube)
大法官日前做出釋字第756號解釋,認定獄方未設條件全面閱讀受刑人書信,違反憲法第12條保障的秘密通訊自由。據了解,法務部預計1月底前將提出《監獄行刑法》修正草案,未來只檢查信件有無夾藏違禁品,不再閱讀信件內容,僅有具串證、脫逃、詐騙等嫌疑被列管的受刑人,才逐字檢視其書信。
早在1946年 《監獄行刑法》立法之初,就已授權「監獄長官」可檢閱受刑人書信。過去只要受刑人在信中提及獄友姓名、長官姓名、場舍位置、勤務安排等資訊,通常會被要求刪除;若是內容透露消極厭世、脫逃意圖等,則會被「高度關切」。
長期以來,「監獄長官」常透過監聽受刑人與家屬會客談話、檢閱書信內容等機制「認識受刑人」。雖然有時可提早掌握警訊,盡快介入輔導受刑人,不過此做法也備受爭議,有侵害隱私權和秘密通訊自由之虞。
法務部政務次長陳明堂接受《上報》訪問時說,為回應大法官解釋要求,未來修法時擬採「分級分類」方式,例如有脫逃、串證等前科,或有其他特定違規行為,才檢閱其信件,「一般表現正常的,就不閱讀他們的書信」。
矯正署官員則表示,未來將以「檢查」為原則,「檢閱」為少數例外狀況。只有遇「特殊情況」,例如受刑人寫信恐嚇被害人、被害人家屬,或獄方掌握情資,經內部戒護科、教化科、政風人員查證,確認受刑人有寫信恐嚇、指揮犯案等情況,才會檢閱其書信把關。
曾因犯案在獄中待7年的作家劉北元說,他擔任「雜役」時,曾幫忙檢視其他受刑人的信件,一般大致分為一般書信、年節賀卡、訴訟書狀、被列管人物的「重大書信」審查等,其中訴訟書狀獄方「只能看、不能干涉內容」,管制最少,因此常有受刑人透過此格式向立委、監察院陳情。
劉北元表示,有人主張管制受刑人書信內容,是要避免串連其他人造反、暴動,但他認為這理由並不成立。他透露,獄中有所謂「紙條文化」,推飯菜的雜役可跨教區活動,順便幫忙傳遞紙條,如果連這個監獄內通消息的管道都管不了,如何透過管制書信避免危害紀律?
劉北元說,他支持只對「特殊狀況」設限,例如被列管的「重大人物」,或涉嫌在監獄內指揮幫派、在外有非法活動的人,才審核其信件,「沒有跡證的人,就不該設限」。但檢視標準必須講清楚,「不能列管喜歡申訴的人,申訴本來就是憲法保障的權利」。
宜蘭監獄戒護科管理員林文蔚說,受刑人要寄出信件,依流程來看,內容至少會被福利員、場舍文書、場舍管理員、場舍服務員、教區科員、教區服務員等人看過,才會彌封寄出。當經手的人多,等於沒隱私,自然容易起糾紛。
林文蔚表示,過去矯正機構很多管制措施只是為了「方便管理」,未必真能達到防弊效果,如果接下來修法放寬書信檢閱措施,但沒有翻轉整體管理思維,監獄中的問題還是會在。
林文蔚舉例,他曾建議送餐口可考慮從舍房最下方改到中間,但馬上有人質疑「為何要給受刑人尊嚴」?他表示,若是房內發生暴力事故,可要求房內收容人將雙手由中間送餐口伸出,先上手銬再帶出房,避免更大衝突發生。這樣的調整,既可顧及收容人尊嚴,也可保障第一線戒護人員安全,但此建議未被採納。
劉北元則表示,幾年前《個人資料保護法》修改後,曾有一段時間「雜役」不能幫忙檢查書信,但後來獄方又發明「切結書」,要受刑人自願拋棄隱私權,「雜役」又開始可以幫忙看信,「等於寫切結書,就解決侵犯人權的問題」。因此不管法怎麼修,「上有政策、下有對策」,重點還是管理思維有無改變。
而大法官此次做出釋字第756號解釋,起因於犯下「陸正綁架案」等案被判死刑的邱和順,2011年有意寄出16萬字、名為「北所風雲錄」的個人回憶錄,請友人代為出版。但台北看守所檢閱內容後,認為信中提及獄中吸毒氾濫,以及有監所主管販毒的部份無具體證據,影響機關聲譽,要求邱和順修改內容才能寄出。
邱和順不服,後來由義務律師團代為提出釋憲,主張他的隱私權、自由發表言論及秘密通訊權利受侵害。大法官進一步認定,現行《監獄行刑法》未區分書信類型,也未斟酌個案情形,一律准許監獄長官閱讀書信內容,造成過度限制,與憲法第12條保障秘密通訊自由意旨不符。
矯正署官員表示,去年12月大法官釋憲出爐後,法務部除開會討論未來《監獄行刑法》修法方向外,會中也曾討論,未來類似邱和順案要投稿給媒體刊登出版的狀況,只要不損及個人名譽恐被提出告訴,獄方都可接受,將不再干預內容。言下之意,邱和順要寄出「北所風雲錄」不再受限,「至於回憶錄的真實與否,交由閱讀者自行判斷」。
各國對受刑人書信管制不一,但大多會設定獄方可主動檢閱內容的條件。例如德國《自由刑及自由剝奪保安處分執行法》規範,受刑人若是與辯護人、議員、人權委員等特定對象通信,監所不得檢查往來書信。至於受刑人與其他人通信,「基於監所處置及監所安全或秩序之必要,得檢查之」,亦即不是所有信件都「無條件」要接受檢閱。
且德國該法限制,信件內容必須有重大侮辱、對監所狀況嚴重扭曲、書信以暗語或無法理解方式撰寫等狀況,監所長官才能扣留受刑人書信。不過,即使發現該書信對監所安全、秩序有危害之虞,仍不得要求「刪除」;如果信件內容有不正確陳述,但受刑人堅持送出,獄方得附加另一信件說明。
此次大法官黃瑞明提出的協同意見書中則建議,後續修法可參考南韓只檢查涉犯毒品、組織暴力犯罪,或違反監獄紀律正接受調查、正執行懲罰的受刑人書信。若無法比照南韓放寬程度,至少可讓《行刑累進處遇條例》被列為第二級以上的受刑人,考慮不再檢查其書信,培養自尊、自律,為其出獄後適應社會生活預作準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