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議勞基法修惡,勞團臺北車站臥軌抗議。(圖片取自Tvbs)
曾茂興是桃園客家人,1941年出生的他早年在勞工處上班,後來到桃園客運任職。由於不滿當時客運公司苛扣薪資違法加班,他在1988年的二月初,也就是前總統蔣經國逝世之後一個月,發動了台灣公路客運業界第一次的罷工抗爭。儘管他自己遭到解雇,但卻成功地迫使資方讓步,也引發台灣各地爭取年終獎金的熱潮。
遭解雇後的曾茂興開始正式投入工運,在1989年的遠化罷工事件不但被憲警打傷,更遭到法院以戒嚴時期的法令《非常時期農礦工商管理條例》起訴,判刑兩個月。隨後他還投入苗栗客運司機的罷工運動,又被依《煽惑他人違背法令罪》判處3個月有期徒刑。1996年,台灣連續發生多起紡織、製衣廠惡性倒閉,最著名的聯福紡織非法關廠事件中,由於資方落跑又法令無著,數百名年邁勞工被積欠工資、資遣費與退休金,在幾乎無路可走之下,曾茂興帶著一百多名歐巴桑與歐吉桑,跑到桃園火車站前的平交道集體臥軌抗議。
這件臥軌事件成功阻斷台鐵列車通行,震驚全國,曾茂興也因觸犯《刑法》「公共危險罪」被判刑十個月。不過,這件抗議事件也促成勞委會在隔年訂定了「關廠歇業失業勞工促進就業貸款」與「關廠歇業失業勞工再就業補助」,甚至推動了後來的就業保險與大量解雇保護的立法;也有人認為,勞退新制的推動與這位前工運領袖所帶來的觀念變革有高度關係。
曾茂興支持台獨,他後來因臥軌案入獄,但服刑兩個月後,即獲當時總統陳水扁特赦出獄。因此,在前天發生的青年臥軌、反《勞基法》修正事件發生後,即有人質疑,「如果曾茂興在世(曾於2007年因病過世),他一定會問民進黨,為何昨是今非?」不過,20年前後的兩場臥軌事件是否能等同視之?恐怕未必。
第一、在曾茂興當年的特赦聲明裡,他不斷強調:「要不是因為投訴無門,不是在所有的救濟管道,都無法保障勞工法定權益的情況下,我們不會透過臥軌的方式來凸顯關廠失業勞工的處境,以引起社會的關心及行政機關的重視。」事實是,當年的勞工保護法令完全闕如,資方跑了,政府事不關己,媒體幾乎不報導,更遑論有任何社群自媒體傳播這群年邁勞工遭受什麼樣的待遇,如果不臥軌,沒人會在意這些年邁勞工的處境,他們哪有任何機會為自己討公道?………當時曾茂興的困境,現在臥軌的勞團有嗎?
第二、《勞基法》修法案基本上仍是一個公共政策選擇問題,儘管不少人認為此次修法是「修惡」,太傾向資方,但即便勞動法學界對此都有不同看法,認為適度賦予《勞基法》彈性,對勞資雙方都有需要。一個還在修法協商階段的公共政策辯論,反對方即以臥軌方式表達訴求,這當然已經失去比例原則。退一萬步講,若往後立法院修法都比照辦理,台灣還需要國會與民主機制嗎?套用政論家杭之的觀點,這是一種「一元秩序」,也將摧毀台灣公民社會的基礎。
第三、同樣要「臥軌」,曾茂興當年主動通知台鐵他的臥軌行動,要絕對避免真正的意外發生。專研非暴力抗爭的前勞運領袖簡錫堦對於這次臥軌事件也直言有待商榷,他說,臥軌必須有安全維護,並將細密的行動計畫公開宣告,號召更多人投入支持造成警方抬人的困擾,否則必然社會的批評謾罵,造成反效果,給執政者動用輿論醜化勞工的機會。關於這些護己護人的行動規劃,這次行動有做到嗎?
台灣的勞運有其先天的困境,外界對於過去一年環繞於一例一休修法所啟迪的勞權思維,曾樂觀地以「勞基法元年」視之。不過,過度頻繁的動員、失去比例的抗爭,正在反挫這波行動;這樣的臥軌行動目的何在?有沒有達到它預期的效果?勞團工鬥團體的主事者應該回頭想一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