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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基法利弊整理】勞方嘆工時增長 資方讚有彈性創雙贏

上報快訊 2018年01月10日 18:55:00
《勞基法》修正草案今(10日)上午經立法院三讀通過,勞動部長林美珠下午3點召開記者會。林美珠強調,條文3月1日正式上路沒空窗期。(攝影:葉信菉)

《勞基法》修正草案今(10日)上午經立法院三讀通過,勞動部長林美珠下午3點召開記者會。林美珠強調,條文3月1日正式上路沒空窗期。(攝影:葉信菉)

立法院臨時院會於9日開始徹夜審查《勞基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並於10日上午8時45分火速三讀通過,勞動部長林美珠在同日下午召開記者會表示,修正條文將於2018年3月1日起正式實施。此次修法也引發諸多爭議,包括勞團與諸多學者在內,等更是痛批此次修法是讓台灣的勞權嚴重倒退30年,而工商團體對此則是普遍表示支持,認為這是創造讓企業及勞工雙贏的機會。

 

而相較於勞團與諸多學者的批評,工商團體則是普遍支持此次修法,認為此次《勞基法》部分條文修正案的通過,是創造讓企業及勞工雙贏的機會。

 

在鬆綁7休1上,全國商業總會理事長賴正鎰表示肯定政府修法魄力,提供企業彈性以及勞工增加收入機會,對企業幫助大,不過,像是在貨運及客運等行業,旺季可能需要2個月甚至3個月來調配上班和休息的時間,現行通過的14休2對特定行業來說,彈性仍然不夠。

 

不過,勞團大多認為,修法後如果把第一周的例假放在第一天,第二周的例假放在最後一天,雇主可讓勞工連續上班12天,將造成過勞問題。前勞動部次長廖蕙芳也認為「給資方彈性,但對勞方而言工時就會增加」。

 

針對休息日加班工時核實計算,雇主可望受惠,減少加班費支出;立委徐永明則指出,此項改變已經失去當初立法時,因勞工休息日被犧牲,而給予更多加班費彌補,以及「以價制量」的用意。

 

對於輪班間隔時間11小時為原則、8小時為例外,可以讓雇主的人力調配更有彈性,也節省人力聘僱需求,全國工業總會秘書長蔡練生在接受《中央社》訪問時認為,間隔只有8小時不會是常態,對護理等特殊產業,能有更多彈性應付緊急狀況。

 

然而勞方認為,此舉可能導致輪班制勞工無法充分休息,增加過勞風險。雖然縮短輪班間隔需要有工會或勞資協商同意,但勞動法學界泰斗、勞動部現任法規會委員邱駿彥曾批評,台灣工會覆蓋率真的很有限,勞資會議開得也「不是很真實」,主管機關必須承擔更大的把關責任,不能只推給勞工。

 

 

針對每3個月加班工時上限不超過138小時,其中每月不超過54小時的規定,蔡練生強調,過去勞基法彈性不足,造成企業很大困擾,修法後每月加班工時最高可延長至54小時,與過去相比好很多,且54小時也不會造成過勞,而其實對企業來說,「加班才是壓榨雇主!」雇主都是不得已才為之,勞工反而有更多加班機會。

 

但勞團認為,雇主若將每月最高54小時的加班時數集中在前3個月的最後一個月、及後3個月的第一個月,恐怕造成嚴重過勞。邱駿彥也曾批評,台灣從民國73年至今,30多年來加班上限都是不能超過46小時,「這是一個過勞的紅線」。

 

此次修法新增條文,規定勞工加班後依勞工選擇,經雇主同意後,可以補休取代加班費,補休標準可以加班時數直接換補休時數。對雇主而言,可以節省加班費。

 

不過勞團認為,過去《勞基法》第24條規定,休息日加班必須給高額加班費,但在此條文通過後,不僅勞工可能無法領取到原應得到的加班費,且勞工可能被迫在不想休假的時候休假。此外,以1:1的方式直接換算加班時數與補休時數,勞工權益將嚴重受損。

 

最後,針對經勞雇雙方協商同意,特休假可遞延1年,隔年未休完應發給工資的規定。對於企業來說,可以按照人力需求,要求勞工將特休假延後一年再休;然而勞團認為,此規定可能造成在被要求遞延特休假的當年,勞工無法得到充分休息。(勞基法修法6大關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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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字: 勞基法 勞團 賴清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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