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市社會工作服務產業工會籌備小組接受《上報》訪問時指出,市府若要保障社福工作者勞動權益、延續服務,應積極與議會溝通總預算案,而非每年預算都拖延,讓工作者終日不安。圖為示意圖。(台中市社會局提供)
今年度社福預算在議會卡關,台中市政府社會局請委辦服務的得標廠商、機構簽「切結書」,內容提及若預算遭刪減、刪除,進而變更契約內容,「不得請求損害賠償」,引發社福機構擔憂。對此台中市社會工作服務產業工會籌備小組呼籲,台中市府未來不該再要求民間單位簽署「不對等的切結書」。
台中市社會工作服務產業工會籌備小組接受《上報》訪問,對台中市社會局提出「切結書」一事提出三點聲明。第一,反對市政府將風險轉嫁給民間單位,未來不得再要求民間單位簽署不對等的切結書。
第二,市政府承諾1月5日舉辦座談會後,要發公文給民間單位,釐清此次切結書的疑義,但前天(12日)市議會臨時會已開議,民間單位至今尚未收到任何得以自保的文件,對比當時簽切結書時的雷厲風行,差異甚大,市政府應公開說明。
第三,真正要保障工作者勞動權益、穩定及延續服務,應該積極與議會溝通,不是每年預算都要拖延至此,讓工作者終日惶惶不安。
事實上,無論中央或地方政府,每年底都得嚴陣以待,爭取立法院、議會支持通過總預算案;若預算延遲處理或被刪減,各單位大致都有其處理原則。
衛福部社會及家庭署署長簡慧娟接受《上報》訪問時說,根據《預算法》規定,如果是例行性、延續性的計畫,就算預算還沒通過立法院審議,還是可先支應。政府若擔心程序延宕、要先招標,招標文件中就會提到,因相關預算還未經立法院同意,如果遭刪減、刪除,契約內容就得再調整。
簡慧娟表示,如果事後預算被立法院刪減,通常會和廠商討論,是否縮小服務內容,等比例往下調降,或在契約規範下調整,「例如業務費可以少一點,未必要動到人事費」。
簡慧娟說,即使要動到人事費,也有彈性調整空間。例如一個資訊系統維護的委外案,原有駐點人力可能會重新考量,「這個人的薪水能否換其他不同等級的人員來,或不一定要每天來維護系統」。
台北市社會局長許立民接受《上報》訪問時也說,社會福利大多是延續性服務,若是單純預算被刪減,會依個別契約內容或議會附帶決議做調整。
另有地方政府官員私下指出,社會福利服務跟弱勢民眾利益有關,議員要爭取選票,「通常比較不敢去砍」。不過為避免「意外」發生,最好事前在招標文件中就把權利、義務關係「說清楚、講明白」。
尤其《政府採購法》第64條明定,採購契約得訂明因「政策變更」,廠商依契約繼續履行反而不符公共利益者,機關得報經上級機關核准,終止或解除部分或全部契約,並補償廠商因此所生之損失。
許多政府機關正是依據上述規定,在預算被刪減後終止或變更契約,並補償廠商損失。但台中市社會局拿出的「切結書」,卻在最後加上「不得請求損害賠償」的字句,自然引發社福機構恐慌。
據《上報》搜尋相關投標資料,經濟部國際貿易局在106年「國際經貿趨勢與政策研究計畫」投標須知中,雖有註明「立法院審查預算如有下列情形,廠商必須遵守,且貿易局不負任何賠償責任」的字句。但至少貿易局明列各種不同狀況的處置原則如下:
一、本計畫如於立法院審查預算時指定刪除,貿易局即終止契約。
二、如於立法院審查預算時,指定刪減本計畫經費或刪減貿易局總經費,或政策改變須調整委辦工作項目,致影響本計畫執行者,雙方得協議變更計畫內容後議價。
三、簽約後所需經費,如未獲立法院審議通過或經凍結,得依《政府採購法》第64條規定辦理,其中補償廠商因此所生損失,並不包括所失利益在內。
就此說明解讀,如果經濟部終止、解除全部或部分契約,補償廠商時雖不包含所失「利益」,但至少其已付出的人事、業務支出,還可獲得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