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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評:廢監察院根本是場騙局

主筆室 2018年01月17日 07:02:00
儘管總統府不斷宣稱「廢除監察院的主張不變」,但這種「既要廢除又要提名」的主張怎麼看都無法自圓其說。(維基百科)

儘管總統府不斷宣稱「廢除監察院的主張不變」,但這種「既要廢除又要提名」的主張怎麼看都無法自圓其說。(維基百科)

《勞基法》一年修兩次法,監察院認為兩次修法都沒提出完整評估報告,未衡酌對勞工及企業造成衝擊,因此對勞動部提出糾正案。監察院的糾正非常正確,一年修兩次法,誰都知道一定是政策沒做好評估;不過糾正案僅能「督促行政機關注意改善」,這個糾正案跟立法院的國是論壇、大叔大嬸阿公阿嬤的街談巷議效果其實沒什麼兩樣,說了其實也等於沒說。

 

《憲法》增修條文規定:「監察委員須超出黨派以外,依據法律獨立行使職權。」這說法把監察院墊得很高,所以監察院的糾正案至少還是狠狠地踹了蔡政府一腳。不過,一樣是馬英九提名的監察委員,怎未曾聽聞他們對當年造成總統與立法院兩憲政機關惡鬥的九月政爭提出任何調查報告或糾正案?又或者,是以什麼樣的標準輕縱涉嫌為酒駕婦女關說的前基隆市長張通榮,讓張兩度免遭彈劾?這是怎樣「超出黨派」?又是如何「獨立行使職權」?

 

監察院的設計來自於孫中山五權憲法的構想,除了歐美傳統的行政、立法、司法三權分立之外,另外仿效中國古代的御史大夫制度,將傳統上被歸屬立法權的彈劾、糾舉及調查權劃給監察院。不過,這個孫中山「兄弟我獨見而創獲者」、「古今中外各國從來沒講過」的設計,宣稱要防堵國會專制,施行起來卻直接造成國會無能。監察院本身也因為這半調子的職權,進無可攻(既非司法權也非行政權,必須將彈劾糾舉案移送司法機關與公懲會議處),退無可守(非立法權,無民意倚仗),成為一個可有可無的憲政盲腸。

 

前監察委員李伸一提出四項理由主張監察權宜修不宜廢,分別為:一、監察權有歷史淵源、並為國際潮流所趨;二、監察權為民怨宣洩口,每年有兩萬件陳述案;三、可督促政府增加效能;四、對司法人員監督有其獨特功能。但試問,從接受民眾陳述到督促政府效能,哪一項立法院不能做?把立法權切成兩段,分送兩個平行的憲政機關,這不是在分權,而是在削權,當代表民意的立法權被削弱,最高興的除了每年領兩百萬年薪的29位監委之外,就是不受監督的行政權。

 

昨天甫通過國會監委審查的陳師孟語出驚人地說,若依正常程序、正常法律見解,陳水扁應該沒有貪污;他宣稱上任後會專辦政治性案件,專打用司法追殺綠營、縱放藍營的法官。陳師孟所指,應該就是扁案中途換法官,並創設總統「實質影響力」將陳水扁定罪的過程。不過,陳師孟本人意識形態鮮明,就算扁案審理過程真有所疑義,當「綠到出油」的陳師孟拿著監察權對幹司法權,能釐清多少事實?又有多少社會公信力?還是最後對罵一場結案了事?李伸一所言的「對司法人員監督有其獨特功能」是這樣的獨特功能法嗎?

 

民進黨政府補提名11席監委,儘管總統府不斷宣稱「廢除監察院的主張不變」,不過,這種「既要廢除又要提名」的主張怎麼看都無法自圓其說。一個合理的推斷是,既然監察院已經有18席掛上藍色標籤的監委,民進黨當然也要送上11席「綠色監委」以資平衡。只是,負負得正從來都是數學算式,一群藍色監委搭配另一群綠色監委不可能得出一群獨立行使職權的監委,而是一個互相角力、彼此抵銷,最後無所事事的監察院。

 

廢監察院的主張根本是個騙局,既然國民黨格於意識形態不可能同意更動五權憲法架構,民進黨就能一次又一次拿著廢除考監兩院的修憲主張來哄騙選票。但真的騙太久了,現在連任期僅剩兩年的監委都要補提名,還要繼續騙下去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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