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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書:高院根本沒有回答簡嘉達法警的疑問

陳建曄 2018年01月18日 00:00:00
法警根本就沒有所謂的「值班」,法警每天都是紮紮實實的「上班」,但在家待命的法官、檢察官、與在機關待好待滿的法警,同樣領一小時70元的值班費(畫面合成/取自台灣法警工會臉書)

法警根本就沒有所謂的「值班」,法警每天都是紮紮實實的「上班」,但在家待命的法官、檢察官、與在機關待好待滿的法警,同樣領一小時70元的值班費(畫面合成/取自台灣法警工會臉書)

法警簡嘉達日前接受《上報》專訪時,稱法官、書記官在家待命亦可請領值班費,恐涉貪污罪嫌云云,引來法官、檢察官群體的網路論戰,臺灣高等法院(下簡稱高院)為此更特地大張旗鼓發表聲明澄清,但筆者認為高院不但沒弄清楚簡嘉達法警的用意,新聞稿更有前後矛盾之嫌。

 

實務上的值班狀況是地院、地檢值班法警收受案件後,將案卷交給值班書記官,再由書記官通知值班法官、檢察官,值班法官、檢察官會告知值班書記官幾點開庭,讓值班書記官、法警預做準備,因為無法預期何時會有案件,加上機關安全維護必要,值班法警必須在機關裡24小時待好待滿;值班書記官只要在法官檢察官出現之前把準備工作處理完畢即可,剩餘時間身在何處的確不會被過問;值班法官、檢察官可以決定何時要開庭,是唯一有主導權之人,認真負責者全日待在辦公室埋首案卷,在家待命要開庭時再進辦公室是常態,開小差接小孩、逛百貨公司被法警通知還會罵法警的也不是沒有,為少數例外就是。

 

實務現況產生非常大的問題,一則為執行面,一則為法制面:

 

執行面-獨厚法官、檢察官,苛扣法警,書記官夾在中間

 

法官、檢察官在私人處所待命是否算值班?筆者一直認為值班是單純的事務分配規定,當日的案件由當日值班人員處理,因此究竟在哪待命,筆者認為是假議題,當日的案件,當值的法官、檢察官一定得消化完畢,理應無值班處所的問題。

 

但法警並沒有案件分配的問題,法警當值就是必須待在機關裡,在家睡覺、接送小孩、上山打卡下海泛舟等,都不可能出現在當值的法警身上,所以實質上法警根本就沒有所謂的「值班」,法警每天都是紮紮實實的「上班」,跟平常日根本沒有不同,但在家待命的法官、檢察官、與在機關待好待滿的法警,同樣領一小時70元的值班費,法官、檢察官值班還可以兼顧睡眠與家庭,看在行動自由被剝奪的法警眼中,作何感想?

 

值班規定對書記官來說,本來也只是事務分配跟請領費用的依據,但實務上卻要求書記官值班必須打卡。受憲法24小時限制的案件須不待分案及時處理,為了分配公平,哪天移送的案件就分配給當日值班的股別,所以值班制度根本只有分案與請領費用的意義,與打卡上下班一點關係都沒有。筆者今天值班,難道會因為打九點的卡,九點之前的案件就與筆者無關嗎?不會嘛!書記官不能要求打卡之前的案件不處理,機關卻可以主張打卡之前的值班費不用付,如此厚顏無恥的作為,每天都在自詡公平正義的司法機關上演。

 

因此,簡嘉達法警點出司法實務界嚴重違反比例原則的厚此薄彼與差別待遇,正是要凸顯司法機關嚴重扭曲的特權維護文化,正當權利不願意給書記官、法警。

 

法制面-作為司法機關,卻帶頭違法濫權

 

違法濫權的面向有兩個,一為明目張膽地用下位階的行政命令牴觸上位階的法律。無論是法院體系的「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各法院值日(夜)人員報酬支給要點」、或是檢察體系的「法務部所屬檢察機關值勤人員值勤費支給要點」(以下統一簡稱為值班費支給規定),都是司法院與法務部立於上級行政機關之地位所制定的行政規則,位階低於法律,但公務人員保障法第23條明文規定「公務人員經指派於上班時間以外執行職務者,服務機關應給予加班費、補休假、獎勵或其他相當之補償。」非值班日上班的時薪,新進書記官、法警好歹超過178元,法官、檢察官都超過400元,結果輪到值班,時薪瞬間降為70元。

 

另一面向,是正大光明的要基層司法人員帶頭「做功德」。人的生理機能根本不可能、更不應該連續24小時上班,長時間的上班甚至日夜顛倒,對個人的身心健康及所應享有的婚姻與家庭生活,都會造成嚴重的負面影響。1919年國際勞動公約第一號公約明文規定「限制工業事業單位每日工時八小時;每周工時四十八小時。」此規定與公務人員保障法、公務人員周休二日實施辦法的工時不謀而合,足見工時上限是屬於基本勞動權保障的制度,憲法雖明文司法機關須24小時stand by收受案件,但不代表每一位個別的司法「人員」就應該24小時上班!到底是裝睡的人叫不醒?還是憲法條文看不懂?

 

高院的新聞稿,不但沒有做任何澄清,反而證明高院的法官法學素養沒有比較好。

 

第一,陷全國法官於不義的,並非簡嘉達法警,就是高院本身

 

高院新聞稿引用一堆規定,說明值班人員應實際到院或在值勤處所值勤始得選擇報領值班費或補休,則現行實務上法官在家待命等待值勤書記官通知才到法院開庭,一樣領值班費的狀況,依照高院的說詞,陷基層法官於不義的看來不是簡嘉達法警,正是高院本身。

 

筆者替高院找出了相關規定,根據「臺灣高等法院法官、書記官值日實施要點」第4點,的確明文規定法官可以在家待命領值班費。試問高院,是高院的法官身體比較尊貴,因此特別為高院法官量身訂做可以在家待命領值班費的規定,地院的法官命比較不值錢,必須到院才能領值班費嗎?

 

第二,高院公然說謊?還是高院錢太多?

 

高院新聞稿又稱,高院及所屬各法院法官、書記官、法警等因值日(夜)而須開庭之人員,得就加班費或值勤費擇一請領。這如果不是漫天謊言,就是筆者有眼無珠。高院可以自行調查,哪個地院法官、書記官、法警值班可以選擇領加班費?麻煩請把該地院的名稱公布給所有司法人員。地院值班就是只能領值班費,地檢亦然。所以高院的新聞稿有以下三種可能:

 

● 經費都被高院獨攬,地院未得分配,所以高院法官、書記官、法警值班可以選擇領加班費,地院值班只能領一小時70元的值班費。

 

● 全國法官、書記官、法警值班的確可以選擇領加班費,難道是各地院院長聯合將經費苛扣,不給戮力辦公的法官、書記官、法警?

 

● 高院扯謊,根本沒有值班可以選擇領加班費這種事?

 

究竟是以上哪種狀況,高院要不要再發一份新聞稿說明?

 

第三,薪水較高的領加班費,薪水較低的只能領值班費?

 

高院新聞稿稱,實務上法官因時薪較高,遇有案件到院處理時,多數選擇依實際到院處理案件審訊之時數支領加班費,而未選擇支領當日之值勤費。這句話足以證明台灣完全不是法治國家,而是「貴族世家」,贏者全拿,通過一場司法官考試,不但領取高薪、受終身職保障,連值班都高人一等,下等人?領70元值班費,上等人領加班費。敢問高院法官們念的是哪位教授的憲法或行政法教科書?高院新聞稿恨不得大家不知道臺灣司法實務界在搞特權、搞階級。

 

第四,站法庭的法警領加班費,站大門口的法警卻只能領70元?

 

高院新聞稿稱,高院及所屬各法院法官、書記官、法警等因值日(夜)而須開庭之人員,得就加班費或值勤費擇一請領。此點擺明欺負法警,法警的勤務不是只有值庭,還有辦理交保、收受案件、警衛機關安全、戒送人犯、戒護候審拘留室等,結果同樣奉派於下班時間在機關執行勤務,站在法庭裡的領加班費,站在大門口的反而只能領70元值班費,高院法官大人們認為可以通過法治國原則的檢驗?

 

高院新聞稿承認「值班=加班」,請司法院跟法務部不要再硬凹

 

但高院新聞稿並非全然不足取,高院新聞稿既明白表示法官、書記官、法警等因值日(夜)而須開庭之人員,得就加班費或值勤費擇一請領。表示高院公開表達:「值班=加班」。廢除所有值班費的規定,不但能還全國法官清白,弭平法警長期遭受不合理差別待遇的不滿,高院更不必煩惱國家總體預算困難是否能大幅提高司法人員待遇。

 

我們只要求廢除值班費的所有規定,回歸公務人員保障法第23條之規定即可。

 

※作者為一等書記官,書記官工會發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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