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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書:監察院-一個氣息保守 績效慘澹的機關

邱子安 2018年01月21日 07:00:00
歷來,監察院在政治上的發揮,可說是無邊無際無拘無束。(攝影:李隆揆)

歷來,監察院在政治上的發揮,可說是無邊無際無拘無束。(攝影:李隆揆)

監察院是一個名聲很不好的機關,這大都得怪他自己。即使監院經常怪東怪西,怪人民不懂欣賞歷史傳統想要去中化、怪追查不法導致其他憲政部門忌妒期、怪國家人權機構不放在自己這邊、怪調查人力資源不足…但監察院未曾反思過,為何與他可說是「同期生」的考試院,已無人主張是荒謬到無法運作的制度,但這樣評價卻屢屢出現在監院身上?

 

作者就要站在支持監院制度的前提下,批判憲政改革一路走來監院荒腔走板的三大罪狀;然而因為新任的監委,監院又露出改革契機,作者也要具體指出制度上如何興革。

 

自己的螺絲鬆了 怎麼追究別人行政責任?

 

為什麼監院制度值得支持?沒有甚麼大道理,只是因為他是憲法框架、法律規定的制度,即使我們決定明天就要廢除,今天之前監委的怠忽職守、蒙混過關還是要批評追究,追究別人行政責任的,自己螺絲鬆了,怎麼能躲得過批評?


過往鬧上新聞版面,從彈劾張通榮兩度未過引來護航質疑、後續19位監委連合聲明譴責王前院長干涉彈劾獨立、秘書長違反檔案法燒卷證王前院長還替其美言開脫,王美玉、仉桂美兩位委員投書抗議院方要調查官快速結案糾正案…這些內部傾軋批鬥的醜聞,都直指其第一大罪狀:決策流程混亂,造成有心護航人士容易運作。

 

罪狀一:決策流程混亂 護航沒責任

 

詳談此點,涉及監院決策流程「先天不良、後天失調」,先天的憲法、監察法規定提起彈劾是少見的「特別少數」合議,總數29名中,2位提案後至少要有9位出席審查會,其組成每次都不同;後天失調則在內規規定審查會投票保密,這導致想要追究責任的人需要顯名於外(通例派查時會發稿周知誰是調查委員),然而有心人想要擋掉彈劾案時,人民卻千秋萬世不知黑手何處。跟其他合議制機關比較,政府資訊公開法(§7I⑩、§7III)規定委員會議要記錄案由議程出席人員並公開周知;監院卻反其道而行,事過境遷後不要說人民不知道何人決策,因為秘密投票,連監察院自己都不知是誰做決定的!

 

然而在這密不透風的黑箱當中,又時不時有脫稿演出,例如仉委員等彈劾雄三飛彈事件涉案的9名軍官,結果國防部居然能事前打聽到時間,坐在八樓會議室外等待「開獎」,監院辦公廳舍是一般人民可以如入無人之境的地方嗎?而監院彈劾賴清德前市長不進台南議會一事,當時中央社赫然出現一張彈劾案審查決定書,對外表態審查委員為誰,但過往通例院不公布何人審查。如此表現要如何讓人民相信監委心中無黨派?

 

不只案子怎麼出監院沒有人知道,其實連怎麼進去也沒有人知道。監院的分案機制是,每日輪值委員決定人民檢舉要不要查;但輪值委員前面又有業務處的幕僚(行政系統就有可能讓院長介入,從之前張博雅要清倉糾正案前例來看,實在是有可能)先擬簽意見。輪值委員可以決定不查、自請調查、派查或交給有關委員會,有關委員會接案之後一陣子若覺得有專門查的必要,也是派查;只要是派查就以固定次序跳號給某位監委調查。

 

這套分案的決策程序關卡甚多,運氣成分大,導致了許多民間團體探聽輪值名單,待對特定議題友善的委員輪值時才陳情;檢舉於反反覆覆之間最後還是派查的話,也讓案件調查進度因偶然因素無謂延遲。

 

總之,監院的內規使得某一個案子應該或不應該成案調查,成了,誰說了算?不成,是誰擋掉的?其實都不知道!監院分案流程有如迷宮,要弱勢的檢舉人只能迷航其中。所幸王美玉、仉桂美、趙永清、陳師孟都認為監察權行使要往更透明改革,希望新委員到任後除了注意到糾彈審查會的投票表決、理由公開等問題外,也可以大刀闊斧改革複雜煩亂的分案流程。

 

可以設想的辦法之一就是:檢舉函到院後直接先給有關委員會,由委員會決定要不要查,決策可以由委員會幕僚先擬稿、委員會列報告事項確認,如同公平會、通傳會決議例行性許可案、處分案的議事程序一樣,如此一來誰能分案全無機率性、相關專長的監委也能有平等機會,獨立地監督分案機制。

 

罪狀二:政治撈過界 宛如特許時事評論員

 

監察委員還有一大罪狀,就是政治撈過界。黃煌雄的黨產調查常被傳為美談,但其中有許多依當時法律或涉事證不明或涉權利行使期間,不能依法歸還-晚近黨產會成立後才能順利追討其中部分正可證明-也就是說黃煌雄作的調查、建議在當時法律根本是不允許的,一個確保行政體系守法的制度,自己沒有在管法律,這怎麼能讓人對這套機制有信任感?這種自由發揮,在監院還真不少,近日就糾正了鹿窟事件,得到了應修正國家安全法的結論,監委不是批評時政的時事評論員,也不是立法機構,試問是基於何種權限過問修法問題?

 

如果是基於憲法,那還有申請釋憲的管道──監院一不作二不休幫國民黨聲請黨產條例的釋憲,也真是寒冬送暖,許多主張集會遊行法、土地徵收法制違憲,甚至同姓不能近用婚姻的人民,一定覺得好羨慕了,到底使用「快車道(避過三審定讞敗訴程序)」聲請釋憲的訣竅在哪裡,怎樣才能獲監院青睞借牌釋憲?

 

那又如果監院施政是基於憲法,又怎麼解釋同婚釋憲通過後,張院長又假借巡察的機會想過問干預行政院修改民法的事情?又怎麼解釋高鳳仙、尹祚芊巡查時,很鼓勵新竹縣爭取前瞻預算的事情?過問預算分配是監院的憲政職責嗎?這一下怎麼又不管憲法了呢?

 

總而言之,監察院在政治上的發揮,可說是無邊無際無拘無束。顏色很綠的黨產報告有之,泛藍色彩的活路外交調查報告也在葛永光前委員之下出現過,該報告廣徵博引中外學者說法,甚至還出現國家理論祖師爺霍布斯、盧梭,來臧否馬政府時期外交政策的成敗得失。

 

這絕不是個案,監院內部就有種「專案研究調查」,未必有人民檢舉、違法失職之處在哪不清楚,通常是監委對哪一塊自認很有詳加瞭解必要,就耗費大量調查資源跟公務體系調卷、舉辦場次甚多的諮詢會議讓專家學者盍各言爾志、最後交出洋洋灑灑的政策建議,因為這種案子當然沒有違法失職嘛!糾正案通不過,他們就用內部自稱「小糾正」的調查報告來弄。

 

總而言之監委心中的那把尺,包括自己的良心、自行採擇的專家學者說法、實質的正義、幸運獲選的檢舉團體(黃煌雄就選了陳師孟)、愛心與人權、社會公益政策性事件…就是不包含「超出黨派以外,獨立行使職權(憲增§7V)」、「公務人員於職務上掌管之行政資源,受理或不受理政黨、其他政治團體或公職候選人依法申請之事項,其裁量應秉持公正、公平之立場處理,不得有差別待遇。(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12,獨立機關成員依§18準用)」。

 

監委拿公家的錢行使國家的權,但行為舉止的進退像是很關心政治的小老百姓,一些真的很關心政治的小老百姓想要瞭解他們選出的立委政商關係如何,都要苦苦地去申報機關默背政治獻金資料,對於監委這種坐擁公器而發揮個人對社會大愛的特殊位置,實在是羨慕的不得了。所幸這次新獲提名的監委在審查時,若干監委也意識到監院實不宜介入修法議題,而表示監院在糾正修改勞基法一事上資格是會有問題的。

 

監委泛政治化的問題,最好就是不要再提糾正、小糾正了,專心做正事,無奈這是憲法、法律寫的,治標的辦法可以是先修內規,把各別委員會通過糾正案的權限移給全院聯席委員會,讓所有的監委給糾正案品質把關,也要讓不同意的監委可以表述意見,提供外界正、反面的解讀。

 

罪狀三:支手遮陽光 執行陽光法案怠惰

 

最後提到政治獻金,恰好這也是民主轉型一路以來,透過立法賦予監院的新職權,但其總以最消極的態度面對這一塊。礦業法修法引發的民間團體揭露「水泥業好朋友」,就是透過組織下各別人民一個一個進去監院背誦後帶出來的,還不是手抄喔!因為子法規定人民查閱獻金,只能親自目睹,任何手寫筆記錄音錄影都在禁止之列。

 

公職人員申報財產要查閱,更難,因為母法規定申報機關依層級為監院、或政院轄下的政風單位,子法由政考監三院會銜訂定,更不是監院單方可以改變。

 

確實,陽光四法的執行是面臨一些困難,人力的不足、行政體系制肘、資料量龐大…但坐擁國家公器,應該要想辦法,不是想說法,監委們棄此不為,開研討會,左批財申法納入過多低層級文官修法不當、右打個資隱私人民對公職人員有偷窺慾,好像推說民粹氾濫,就可以消解自己執法績效悲慘的罪狀,本來陽光四法是要引進陽光,結果監院用最保守的方式執法,反而是支手遮蔽陽光。

 

監院常常怪人民不支持、國會有敵意,陽光四法是民主轉型以來監院被賦予最重要的新任務,如果監院沒做好的話,以後誰還敢託付大事?

 

也不知道是不是某種巧妙的歷史機緣,本次獲提名同意的委員趙永清,當年台灣甫民主轉型時,正是他在行政體系抗拒、國民黨主流派沉默的情勢下,連同同黨趙少康、民進黨籍議員藉由成功輿論操作,順利通過陽光四法火車頭的財申法。相信趙委員一定能體會到四大強制之一的「強制公開」對陽光四法有多重要,在人力不足的現況下,也只有靠公開才可以讓有資訊的人士得據以檢舉,做好陽光四法的執法工作。

 

儘管,少數監委堅持下有些人權保障成果,總體而言,監院是一個氣息保守、績效慘澹的機關。台灣社會各部門都逐漸民主轉型,監院好像魂還沒回過來,以為自己是以前那個上議院,在廟堂上煌煌言之對國是的高見,而不思對人民而言這有何意義。

 

所幸一些新任的監委,似乎讓改革有契機,只要監院除去決策流程混亂、政治撈過界、支手遮陽光三大罪狀,相信還是可以有一番最為。

 

※作者為淡大公共行政學系畢業/台大政研所公行組碩士班肄業生/曾任競選工作/英語補習班助教/遊行幹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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