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海巡署原是亞太區域中僅次於日本與韓國,第三個進入三度空間立體作業國家,15年後,台灣的空中作業能量竟落後越南及菲律賓。圖為國產無人直升機魔眼I型。圖僅為示意圖。(資料照片/蘇郁晴攝)
西元2001年10月17日海巡署完成飛行服務採購案,採「試辦委外」方式租用飛機,由亞太航空公司得標,提供美國貝爾公司412SP型直升機執行空中偵巡勤務,我國海巡署成為亞太區域中僅次於日本與韓國,第三個進入三度空間立體作業的國家,遠遠領先南海周遭諸國,經過了15年後,越南海警引進了歐洲製造的CASA C-212型定翼機超過二千公里的航程,菲律賓引進了德國製造的EC-145型旋翼機擁有八百公里的航程,而臺灣海巡署終於在2017年提出16億元採購航空器的建置計畫,但是明眼人一看到招標規格卻是整個跌破眼鏡,因為買的是無人機,而且無人機的性能需求為速度60km/h與飛行半徑僅30公里的低規版,我國海巡署因為缺乏自身航空器,空中作業能量竟然落後於國民平均所得低於臺灣甚多的越南及菲律賓。
空勤一元化的理想目標經過十餘年的試行既然已確定是不可行,就應該認清現實的狀況回歸到最初海空二元發展的規劃,當初為了節約國家成本以及預算,將國內航空器整併,負責救災、救難、救護、觀測偵巡及運輸等事項, 卻造成申請空勤飛行服務的單位常常抱怨「前面駕駛艙的人除了會飛之外,其他什麼都不會」的狀況,海上救難及海洋偵巡有其專業性,空勤總隊的飛行員不是天才,不可能消防、測量、偵照、護漁、氣象、林務、等專業性相差甚遠的任務能夠個個精通。
依據《海岸巡防法》第12條明定巡防機關應配置設備及性能適合執行任務之航空器及其他必要之器械,但是海巡署迄今未依法辦理,造成海洋巡護能力落後於周遭國家,卻未見主管機關內政部負起應有的督導責任,海洋委員會預計在明年4月掛牌上路,但是海洋事務現分散於22個部會,行政院業管的政務委員實應接手負起相關整合責任,督促海巡署建立空中巡弋能量,因為不論是海洋保育署或是國家海洋研究院均需一支強而有力的航空機隊,方能管理臺灣周遭面積龐大的經濟海域。
國際海空搜救手冊(International Aeronautical and Maritime Search and Rescue Manual,簡稱IAMSAR Manual),係由聯合國下的IMO國際海事組織及ICAO國際民航組織共同訂定,在IAMSAR手冊所列的12種搜救模式中,8種是航空器搜尋模式、3種船艇搜尋模式、1種海空聯合搜救模式,由此不難發現航空器在海難搜救的重要性,以及空中勤務在現今世界各國海巡或海警機關中扮演極為吃重的腳色。專業的海洋巡邏機幾乎可以視作是海上搜救與偵巡的千里眼,無怪乎南海周邊各國爭相購置海洋巡邏機,唯獨台灣並未配置。
經檢視近年我國政府的採購與決標公告可以發現,一架基本型的定翼海洋巡邏機價錢約略等於海巡署100噸級巡防艇的造價,卻用不到其一半的人力與油錢,目前最火熱的慶富解約案即是以37億4,200萬元採購28艘100噸級巡防艇,顯見臺灣當局缺的不是錢,而是缺乏腦袋,如今擁有16億元的經費實在應該用在具體規劃自己的機隊,行政院業管的政務委員應督促海巡署建立專業的海洋巡邏機能量,莫讓海洋委員會尚未成立即注定成為亞洲最弱的海洋事務管理機關。
國立臺灣海洋大學航運管理所碩士生/張豐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