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次臺大校長遴選事件,讓人看出了遴委會對於審查的漫不經心。(攝影:葉信菉)
管中閔教授日前經國立臺灣大學校長遴選委員會遴選成為下一任的臺大校長,然而遴選結束後,關於遴選過程中的疏失一一浮現,臺大身為我國的第一學府,校長遴委會居然失能如斯,令人咋舌。
本粉專的夥伴們多半是臺大校友、現任學生,深知大學自治的重要性,也知道大學自治是保障學術自由、學術良心的不二法門,不能也不該受到任何的政治力介入而減損,但如果大學自治已經顯然有失能、偏袒、瑕疵之時,作為學生或校友,當然應該站出來發聲。
大學校長之於大學而言扮演著非常重要的角色,大學校長之遴選為重中之重,自不待言。臺大於前幾年經歷的論文抄襲、數據造假這些嚴重的學術倫理問題,前任楊泮池也因此選擇不續任校長,對於學者而言,學術研究是畢生致力之主要目標,而學術倫理則為學術生涯的鐵律,如有任何瑕疵,都是嚴重至極的問題。
既然此次校長遴選是因學術倫理醜聞而來,校長遴委會更應該以最高的標準來進行此次校長遴選,若有重蹈覆轍之虞,那麼就是校長遴委會的重大瑕疵,絕對不能有絲毫寬貸。
校長遴委會的職責甚為繁重,但其中有兩項是最重要的,其一是「遴委會組成的公平性」,其二是「檢視被遴選人的資歷」,唯有做到這兩點遴委會才能稱之為有效合格之組織,若無法做到這兩點,遴委會就只是失職失能、失去大學自治靈魂的墮落學者。
「遴委會組成的公平性」而言,只要稍稍有社會經驗的人都知道,所有的會議如果沒有做到迴避、沒有做到利益衝突考量者,這樣的會議都是假的。行政程序法中對於迴避也有著詳實規定,法院實務上亦有許多環評、都市計畫、都市更新審議未合於迴避規定而遭法院撤銷者,美麗灣一案即屬適例。
臺大對於校長遴委會委員組成亦設有規定,國立臺灣大學校長遴選委員會組織及運作要點第4條第2項規定︰「本會委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經本會確認後,解除其職務:(一)因故無法參與遴選作業。(二)與候選人有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或姻親或曾有此關係。(三)有學位論文指導之師生關係。(四)有具體事實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者。」
「檢視被遴選人的資歷」而言,被遴選人的資歷涉及面向甚廣,除必須具備之學歷、經歷、學術能力、治校理念外,當然亦包括其餘學術研究歷程中是否恪守學術倫理。
國立臺灣大學校長遴選委員會作業細則第2條第1項第1款規定:「依本校校長遴選委員會組織及運作要點第十三點規定,被推薦人應符合國立大學校長任用相關規定,並具備下列條件: (1)具高尚品德及學術成就。(2)具教育理念及行政能力。(3)處事公正並超越黨派利益。」同細則第2條第3項規定遴選委員會必須審查:「1.個人基本資料。2.著作、作品及發明目錄。3.榮譽事蹟與成就。4.治校理念與抱負。5.相關承諾。6.推薦理由。」
綜上,如果於程序上校長遴委會組成上有任何應迴避未迴避之瑕疵,則此遴委會所作成之遴選決定當然有所瑕疵。如果校長遴選委員會於實質審查被遴選人之著作時,沒有妥善履行其檢視之義務,甚至全然沒有發現被遴選人之著作有違反學術倫理的可能性時,其所作成之遴選決定當然亦有瑕疵。
於遴選結果出爐後數日,各界赫然發現台灣大副董蔡明興任此次校長遴選委員,而管中閔即為台灣大的獨立董事,關於這樣的重要訊息,無論是蔡明興或管中閔皆未曾事先揭露,甚有違反迴避規定之可能性。臺大校長遴委會於2018年1月11日聲明表示︰「蔡明興委員並不具備不得擔任委員之事由。」但綜觀該聲明,臺大校長遴委會完全沒有說明蔡明興是否有「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
雖然管中閔及蔡明興皆從未揭露過此一事實,但台哥大是公開發行公司,這個事實是極其容易做查證查核的,校長遴委會於遴選完成前全然不知其二者間關係,讓人匪夷所思。既然不知其二者間關係,則校長遴委會於事前並無法、也沒有判斷此關係中是否可能使得蔡明興執行職務有所偏頗。
於此事件爆發後,學者劉靜怡教授也質疑:「遴選委員會是根據『何種標準』,透過『何種程序』,『確認』『所有遴選委員』『均無』『具體事實』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
也就是說,校長遴委會直到管、蔡關係被大眾注意到的那一刻,才開始認知到本次遴選中可能存在著迴避的問題。然而遴選決定已經做成,頭已經洗完了,只能硬著頭皮去說本案中沒有具體事實足認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校長遴委會事前查核未足、事中未妥善判斷、事後也沒有提出任何標準,遴委會之運行顯然失能!
1月25日自由時報爆出管中閔與陳建良於2017年共同發表的「兩岸經濟合作架構協議(ECFA)政策效果評估」論文與陳建良所指導的暨大碩士生2016年學位論文高度雷同,恐有抄襲之嫌疑。
就時間序來看,碩士論文在前而管中閔論文在後,但陳建良也跳出來說是學生不當引用手稿,而不是管、陳有所抄襲。擺在眼前的事實告訴我們,這兩篇論文有高度雷同之處,並且並未做妥適引注,一樣的說法、相同的數據被重複使用,論文的原創性受到高度的質疑。出身於中研院的黃國昌委員也認為教育部及台大對這種學術倫理事情並未有效查核,顯然有所疏失!
如同前述,臺大在前幾年中歷經了前所未有的學術倫理風暴,造成學術地位、學術聲譽無可挽回的損害,於此任校長遴選中,學術倫理當然是首要的考量。遴選委員會對於被遴選人的學術著作並沒有進行妥善的審查,被遴選人也沒有充分告知其所知可能違反學術倫理的情形,對於本次事件校長遴委會一無所知,完全無法盡期審查的義務,導致新任校長還沒有上任就已經蒙上一層陰影,這樣的失能讓人痛心,也讓人對於校長遴選的結果充滿疑問。
本次臺大校長遴選事件,讓人看出了遴委會對於審查的漫不經心、敷衍了事,也深刻看到了臺大內部敷衍塞責的行政風格,遴委會組成有問題、遴委會的審查有問題,這樣一個一個的問題疊起來,要我們如何能夠相信這樣的審查結果。大學自治的精神在於大學內部妥善的自我規範、自我管理,但臺大校長遴委會這樣失能的表現,可以說是直接玷污了「大學自治」這四個字!
※作者為部落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