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太電未繳裁判費,高院逆轉改判孫道存、胡洪九免賠償港幣台幣6.9億(圖片擷取民視綜合頻道YouTube)
纏訟14年的太電掏空200億元弊案,高院30日認定,民事求償部分,因太電未繳裁判費,廢棄原判決,逆轉改判前董事長孫道存、財務長胡洪九2人都不需連帶賠償港幣1億8000萬元(約台幣6.9億)。全案僅胡須賠太電美金約3億元,全案可上訴。
太平洋電信電纜公司前董事長孫道存,2004年時遭控財務報告造假,利用海外子公司交易獲利,帳目流入私人戶頭,與財務長胡洪九掏空太平洋電線電纜公司200億元。台北地方法院一審判決民事部分,孫道存、胡洪九連帶賠償港幣1億8490多萬元,胡洪九另賠償3億271萬美元,創下掏空案判賠最高紀錄。
但高等法院30日的判決書中提及,太電本案中提起「刑事附帶民事」求償訴訟,但依規定,孫道存觸犯的偽造文書罪不得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此高院去年12月允許太電補繳納587萬訴訟費用,改由民事法庭審理該案,但太電未如期繳費,因此高院廢棄一審判決。
關於胡洪九個人賠償美金3億271萬元的責任,因胡觸犯背信罪,依規定太電仍可提「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所以無補繳裁判費的問題,胡仍須負賠償責任。
刑事部分,最高法院去年8月認定胡洪九侵吞太電10億元,判刑14年6月、併科罰金10億元;孫道存依偽造文書罪判刑3年,全案定讞,2人都已入獄服刑。(太電案逃了一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