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認為,台大已經合法選出的管中閔校長,豈容教育部以各種違法理由,使之懸而未決?(攝影:葉信菉)
一元復始,萬象更新,筆者在此與各位拜個晚年。但教部成膠布,黏住管校長的上任路,2月21日台大發起抗議教育部卡管舉措,自1月初迄今,已延宕近2個月,只感嘆台大並非「神靈」,其「遴選結果」不抵個「國運籤詩」,抽籤無法重來,遴選自可再審,豈有此理!筆者以法律與歷史論之。
首按,緣《史記·李斯列傳》:話說秦始皇駕崩,然發遺詔宣公子扶蘇,返回咸陽主持喪事,並傳位於他。然該詔書「未授使者」,給了奸臣趙高,與少子胡亥矯詔與竄位機會,又以利害裹挾丞相李斯;遂有扶蘇自殺,二世亡秦之苦果。正可謂:「國不可一日無君」,以史為鑑,能不膽寒?
首查,國賴長君,家有家長;台大已經合法選出的管中閔校長,豈容教育部以各種違法理由,使之懸而未決?試想:教育部當時有派員遴選委員參與議決,若有問題,當日卻噤口,若非失職,則係刁難;且遴選辦法又未列獨立董事需要迴避,無論就證券交易法第14條之2「獨立董事與公司利害相反」的意旨,或司法實務對委員會的「判斷餘地」專業尊重,教部更無延宕核准之理。無怪乎,公法巨擘、法界耆老、律師前輩,沒有一人隨教育部起舞,就是知其辭屈理窮,不願附和。試問:教部與校內極少數分子,企圖再議校長人選,又是要扶哪個「胡亥」繼位,攬擁立「新校長」之功?
又按「行政機關對於人民依法規之申請,除法規另有規定外,應按各事項類別,訂定處理期間公告之。未依前項規定訂定處理期間者,其處理期間為二個月。行政機關未能於前二項所定期間內處理終結者,得於原處理期間之限度內延長之,但以一次為限。前項情形,應於原處理期間屆滿前,將延長之事由通知申請人。行政機關因天災或其他不可歸責之事由,致事務之處理遭受阻礙時,於該項事由終止前,停止處理期間之進行」等語,行政程序法第51條,定有明文。
又查,台大管校長遴選結果,迄今業已近2個月,即令教部長官又昏又瞶,至少報紙也都廣為週知,畢竟國運籤詩「下下籤」,亦不能列為「天災地變」,本件純屬忤逆執政當局,校長人選的「人禍」(對教育部而言)。是以,依上開行政程序法第51條規定2個月期限,教部至遲應於3月10日前,為核可就任處分。承前,若怠而不為,則台大或管校長可依照訴願法第1條、第2條、第82條為行政救濟;然屆時內閣改組,潘部長職位已蛋打雞飛,且教部與台大爭訟,搞魚死網破,只見兩害,豈有雙贏?
末查,筆者去年前往花蓮旅遊,當地長輩經過「鳳林國小」,自豪的說,此乃全臺唯一校內孔廟,該地學風鼎盛,專出校長,號稱「校長鎮」,傳承中華文化,儒教精神,足為萬世楷模。試想:潘部長為校長出身,本應弘揚儒家精神,卻先毀文言文教材在先,絕華夏文明之根;後又絕最高學府之望,排斥異己校長。想想:前開秦丞相李斯,不想當挨餓受凍的「廁鼠」,願做官位亨通的「倉鼠」,一再逢迎、屈從趙高;最末,身死族滅,為天下笑。「人死留名,豹死留皮」,潘部長應該為自己,再多想想!
※作者為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