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交通部長郭瑤琪涉犯貪污罪遭法院判刑8年定讞,2014年入監服刑。檢察總長顏大和2017年5月為郭提起非常上訴,最高法院審理後認為無理由8日駁回。(翻攝自搶救郭瑤琪、搶救台灣司法臉書粉絲專頁)
前交通部長郭瑤琪涉犯貪污罪遭法院判刑8年定讞,於2014年入監服刑。檢察總長顏大和認為歷次判決對於收受賄賂罪「對價關係」的認定不一,有統一解釋的必要,在2017年5月為郭提起非常上訴,最高法院審理後認為無理由,於8日駁回郭的非常上訴。
郭瑤琪在2006年任交通部長時,被指控利用台北車站商場招標案,收受南仁湖集團負責人父子李清波、李宗賢塞在茶葉罐裡的2萬美元賄賂,二度指示台鐵重辦招標說明會。
郭瑤琪一、二審獲判無罪,2011年4月13日高院更一審逆轉,認定郭瑤琪收款與職務構成對價,改判8年徒刑褫奪公權4年,2013年12月5日更二審維持同判決定讞。其後,郭瑤琪數度提起非常上訴,但均遭先後兩任檢察總長黃世銘、顏大和駁回。
直到2017年4月監察院通過監委的調查報告,認為司法及獄政委員會12日通過調查報告,認為法院確定判決涉有違背法令之虞,籲請時任檢察總長顏大和提起非常上訴,顏始於2017年5月提起非常上訴。
顏大和提起非常上訴理由之一表示,法院認定郭瑤琪主觀上「明知」南仁湖公司意圖參與台北車站商場標租案,卻又指郭有收受賄賂之「不確定犯意」,事實認定與判決理由矛盾,違背法令。對此,最高法院認為兩者間並無矛盾,法律適用也無違誤。
非常上訴另指,實務上對於收受賄賂罪的「對價關係」,分為「主觀說」、「客觀說」及「折衷說」3種,且郭瑤琪在在迭次審理中,均否認收受賄款2萬美元,甚而質疑賄賂罪對價關係的認定,因此提起非常上訴,希望最高法院作出統一見解。
最高法院認為,郭瑤琪在收受2萬美元後,指示秘書向時任交通部台灣鐵路管理局代理局長何煖軒探詢是否可與李清波見面,又先後2次在部務會報指示台鐵局配合李清波,因此認訂收受賄賂與職務上行為有相當對價關係。
而顏大和所謂的「主觀說」、「客觀說」及「折衷說」,只是法院從不同角度剖析收受賄賂與職務上行為對價關係的關連性。對於公務員收受賄賂與職務上行為須有對價關係這個要件,相關判決都是一致的,沒有統一解釋的必要。
非常上訴還主張,原確定判決以郭瑤琪未依「行政院暨所屬各機關處理人民陳情案件要點」等規定,於職務宿舍私會李清波的代理人李宗賢,卻對於另一個「行政院所屬各機關首長與民有約作業原則」一字不提,對郭瑤琪做出不利的認定,而有適用法規不當的違誤。
最高法院則認為,這對原判決沒影響,非常上訴無理由,予以駁回。(林為洲質疑非常上訴受當權者干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