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下社會氛圍已然覺醒「性不平,我也是(Me Too)」的重要與影響。(湯森路透)
前法官陳鴻斌因職場性騷擾事件,前曾遭受職務法庭判決免除法官職務而改任非法官之職,但在婦女節當天再審結果業已輕判,改為罰款一年薪水。身為再審合議庭受命法官的基隆地院陳志祥法官,自覺有義務向社會說明改判理由,接受廣播、電視等媒體邀訪,詎料其釋疑有限,反遭性平批判與引起更多憤怒。
蔡總統日前於臉書張貼文章,沒有評論個案曲直,只是籲請社會各界人士對於性平意識更要日常實踐,以同理心體驗遭受性騷擾、性侵害的任何性別人士,把「性別主流化」(Gender Mainstreaming)視為政府與人民的共同工作與實踐目標。
2004年6月23日制定公布《性別平等教育法》等全文38條,以國民教育的年齡為6至15歲來說,當年已滿15歲者,也就是現在29歲以上的任何人,未曾在國小、國中等國民教育階段接受過任何「性別平等教育」,這是相當驚人的社會事實。
因此,身為29歲以上的台灣公民,如何在日常生活與職場環境加強「性別主流化」等性平意識的內化與生活化,自是法治國的必要政策,也是台灣公民提升性別素養,減少「性別盲」的當務之急。
筆者曾有兩段實際經驗,可以說明性別平等的重要與價值。將近20年前服役時,隊上有位特殊弟兄,他的體檢結果未達退役或免役標準,但是心理問題明顯存在,已是幹部特別關注對象。
當他心理症狀發作時,無力、厭倦、憂鬱、不說話,已是提醒幹部特別注意的警訊與現象。有此現象出現,他的勤務一定排除衛哨,避免接觸槍枝與彈藥,只能擔任文書公差。
他的中打特別快,一分鐘有百字功力,所以經常擔任文書輸入的救援神兵。日常心情好,也會與筆者開玩笑,知道我怕癢,還會有心情戳戳樂。但是症狀發作時,如果不加以特別注意,恐怕會有問題發生。
某日他心情沉重,臉部毫無表情,跟筆者述說有事想要談談。當他開口說要談談,筆者心情立馬不對勁,很害怕會有意外驚懼。他在述說過程隱去人名,但是對照業務與他的公差經驗,哪位軍官是「性加害者」業已昭然於我心。故事就是軍官與士兵獨處,有一些肢體接觸和挑逗言語屢屢發生,讓他身心俱疲,不知道如何應對。
筆者曾問他為何選擇向我「申訴」,希望我能如何幫他?他知道業務上我與這位軍官毫無瓜葛,而且這位軍官縱然階級大過我倆,但是管不到筆者,他相信我知道事實之後可以找出適當方法幫他。
那位軍官的業務確實與筆者毫無交集,而且以部隊的政治現實來說,只要當過筆者的「老闆」,事後都高升的結果來看,那位軍官也不敢對筆者施以脅迫或報復。筆者坦白與這位「性受害」的弟兄溝通,沒有證據就不能直接向上反映,也很難依循正式管道處理。這位弟兄只想迴避這位軍官的公差,看看能否往後盡量減少與這位軍官單獨相處的機會。
憑藉筆者的影響力與小小職權,相與隊上幹部溝通與取得共識作為,只要這位軍官要向我們隊上徵募公差,一定指派其他人而非這位弟兄,如果這位軍官問起或指定,就向他回覆這位弟兄已有他事辦理。因為這樣的默契與潛規則,反制了這位軍官,也讓這位弟兄能夠保持正常,順利服役。
第二段經驗是個人唯一的被性騷擾經驗,當下被性騷很氣憤,但是事後卻有無奈又怪異的「喜感」。某日早上擠公車,想從車門口往後移動,只是超過二、三人就被人潮擋住卡死,再也動彈不得。
公車的塑膠把手呈現60度挪移,因為手要伸得長,才能勉強抓住把手,預防公車急停、急彎而重心不穩。當時很擠,即使沒有抓住把手,也無所謂了。沒有多久,屁股上怎有手指劃圈圈的感覺傳來,筆者左右挪移,想要擺脫那種透過西裝褲直達皮肉的不舒服異感,沒意料到對方變本加厲,停一下、手指畫更多下,實在令人氣憤不爽。
回頭望望,有男有女都背對著筆者,根本無從判斷誰是這麼無聊的行為者。公車擠成一團,眼睛向下看,也看不出個所以然。那時候只能希望趕快到站、盡快下車,結束這場莫名其妙的騷擾與不悅。
任何與性或性別有關的行為,無論言語或動作,也不論性示好、性邀約、性探示、性期待、性濫權、性霸凌甚至嚴重的性侵害與妨害性自主,行為者與被害者之間一定存在不對等關係。縱然有性方面的受害事實,未必就能有相對應的解決與處置,這是急需面對與克服的現存困境。
軍官與士兵之間,存在權力不對等,公車空間狹窄、人潮密集,存在行為者辨識度與反制能力的不對等。在有限條件下,對於性騷擾的當下反制或事後解決,實在心有餘而力不足。加以國人對於性別平等意識尚未普及與正確認知,凡與性或性別有關的大小事,不是漠視就是輕鬆對待,沒有嚴正態度面對,也欠缺應變能力。
當職場或生活發生被性騷擾受害或共聞共見性騷擾行為,現實氛圍常常逼迫當事人隱忍,也默默塑造冷眼旁觀的無情他者。主因就在於社會大眾不習慣「性別主流化」,沒有把性別平等內化為意識型態與平權價值。
1995年8月11日制定公布《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1997年1月22日制定公布《性侵害犯罪防治法》,2002年1月16日制定公布《性別工作平等法》,2004年6月23日制定公布《性別平等教育法》,2005年2月5日制定公布《性騷擾防治法》。
台灣對於性妨害防治、性平教育、性別主流化的法制歷程,已經超過20年。現下社會氛圍已然覺醒「性不平,我也是(Me Too)」的重要與影響,不分藍綠力求性別平等,實現「性別主流化」的政策、法制與生活化,不僅是大法官釋憲認同婚姻平權後的持續努力,也是女總統當家的必要任務與政治作為。
※作者為自由作家
【延伸閱讀】
●社評:台灣司法告訴你 有權勢的男人永遠是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