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院對懲戒訴訟的法律專業不足,一般民眾沒有能力辨識這類問題,只能靠監院自行振作了。(維基百科)
近日陳法官性騷,職務法庭再審改判一事,監察院已積極考慮是否提出再審,看似是一正向發展。但是,魔鬼藏在細節裡,此一新聞事件激起強大的民意反映,有關係的機關也被迫不得不回應,然而在此是居關鍵地位的監察院,是不是有能力擔任起這樣的工作?實在是一個疑問。
筆者要以自己對懲戒法的一些瞭解,懷疑監院長期以來不具備處理其本業-打好懲戒官司-的能力。
先從個案論,監察院在這次擬提再審反應的三個跡象看來,實不能樂觀。首先,據中央社報導,有委員在院會上提出疑義,擬釐清再審應由原委員提出還是全院決定,幕僚單位則告以這在施行細則規定是原委員提出。
見微知著,這讓人憂心,因為監委最重要的職權就是彈劾(提出懲戒訴訟),這份工作要面對份量最重、影響最大的,就是在公懲會或職務法庭上訴訟攻防成不成功,根據監察法第十六條第六項,彈劾案提案監委除了提案外,也要負責訴訟文書來往,也就是說每一個監委都應該清楚怎麼在法庭上打懲戒官司,無論到院前委員個別專業是如何,得到這份工作後都應該學習了,即使是新到任委員也到職頗有一段時間了,這樣子對自己工作知識的掌握讓人不能不擔心。
再者,王美玉、方萬富兩位委員在監院新聞稿指出「…再審程序固然受到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拘束…」,然而法官法規定的其實是,「為受懲戒法官之不利益提起再審之訴,於判決後,經過一年者不得為之。(公懲法§63II)」,再審之訴區分為受懲戒法官利益或不利益,以不利益提出時當然是可以重於原判決的,這也暴露了監委對於自己所需的專業知識並不清楚。
最後,監院討論此事的院會,對於職務法庭判決的批評,幾乎是依照司改會赴監院遞陳訴書的內容,如果是這樣,那為什麼不是司改會的律師當監委?監委沒有自己的能力發展調查違失的內容,也令人憂心。而且,懸疑的是,受懲戒的陳法官提出再審時,訴訟程序上也會要求監院參與,當初原提案委員是否提出陳法官(即使剔除了若干部分不予懲戒)仍然不適任應與撤職(法官法§50II)?
再從一般性的行政支援而言,104年時公務員懲戒法大修,將原本書面審理改成原則上須開庭直接審理,因為移送懲戒案件、打贏懲戒官司是監察院的「正業」,面對39個條文膨脹成80個條文的大翻修,監院理應充分準備,然而實情又如何呢?
其中一個事例是,105年9月監察院曾開過一次全院談話會,有鑑於上述修法將不同程度的懲戒處分區分不同的時效,休職以下的處分是規定五年(或更少),基於歷來過去的判決、決議,監委們認為常情而言不太可能出現撤職,於是做出了原則上案件經過五年,監察院就會以時效經過不提彈劾的決定。
這項決定雖然說有點放水(因為這次修法除了本來有的,更嚴重的撤職外,還新增了更嚴重的「免除職務」,過去司法決定的經驗無法涵蓋),但不算大錯;但形式上問題非常大,對主要適用的法令倘基於機關整體立場有所解釋,一定都會正式以公文函釋或增訂在子法(法規命令)、內規(行政規則)理,以合議制機關而言,拘束(獨立的)委員的見解,還要會議決議才能算數。
監院對於自己的業務怎麼會如此不講究?若今後有個別委員認為自己手上的案件情況特別嚴重,不理會這次談話會,被彈劾官員據此新聞稿爭取,監察院將如何自處?
除了這個事例顯示出來的行政支援不足之外,從法制作業也可窺端倪。前述懲戒法大修,監院在子法和內規方面卻皆無配套,從最技術細節的監察法施行細則來說-現在還是「再審議」(§14),但懲戒訴訟的非常救濟早就配合法庭化之改革,修改為一般訴訟法的用語「再審」。
有實質嚴重影響的,莫過於委任代理人,由於懲戒案件要開庭,勢必有得否、如何委任代理人出庭的問題,新法規定可由律師或機關業務相關人員出庭,然而監察法施行細則顯然還停留在書面審議時期,最近一次修改根本是98年,這裡面重要攸關的問題是,何等嚴重的案情可以委任律師,以期增加勝訴可能,又要經過何種程序?
如是內部人員時,應委任調查處幫忙查案的調查官等、業務處本來負責彈劾文書往返的幕僚人員、還是其他人員?此等人員又是怎麼決定的?是原提案監委決定嗎?還是行政監督系統決定?或著是合議決定的?
內部人員出庭時,原提案監委可以再出庭的任務範圍哩,指揮監督該員嗎?這些問題之所以重要,一方面這是能不能打贏懲戒官司的關鍵,雖然細節,但這就是機關本業,勢必要有一套做法;另一方面是由於機關特殊性,監察院是獨立機關,監察法係規定於舊懲戒法時期,規定了彈劾案移送之後的相關書面由原提案委員處理,等於把獨立行使職權延伸到司法審議的階段;那新法時期呢?要不要予以延續?
若委任的問題不加規定,很容易就不知不覺轉移到行政指揮系統-也就是院長可以有潛在的影響力。有鑑於舊院長疑似指揮秘書長燒監察院檔案、新任院長要求調查官盡快將舊糾正案結案,行政系統對監察委員實質獨立的影響,不是理論上的虛擬。
不只從法令,監院研考能量對支撐懲戒訴訟也是不足的,同樣講究專業、政治獨立的司法院、考試院所處銓敘部、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等機關,對業務相關的專業法律領域,都定期有委託學者研究或是出版期刊。
但吾人打開監院網站「研究報告」或「綜合出版品」的頁面,要不是各種監院出國的報告(主要是參訪國外監察或廉政機構),要不就是五花八門對政府政策的建議,但對於懲戒訴訟的法理、操作,幾乎不見專業性的研究,這類的文件只能在司法院的委託中覓得。
監院對懲戒訴訟的法律專業不足,固然不能全怪監委,因為監委監察整個行政體系,不能只從單一專業甄補;但當行政幕僚、研考系統對此也無所用心,長期下來結果就是監院在自己的本業上變成了局外人。這個,或許才是監院運作一直無法讓人滿意的真正原因?但這種原因很難由民意監督而為改善,一般民眾沒有能力辨識這類問題,只能靠監院自行振作了!
※作者為淡大公共行政學系畢業/台大政研所公行組碩士班肄業生/曾任競選工作/英語補習班助教/遊行幹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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