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隱私收集與轉讓使用權早已是業界常態,是你我都知道且默許的情況,只是這一次犯錯的是龍頭霸主等級的臉書。(湯森路透)
近日最熱門的一個新聞議題,當屬臉書讓用戶的個人資料外流。
事件曝光後,不少媒體與企業紛紛砲轟臉書,執行長也出面滅火,甚至在紙版報紙上發表全版道歉聲明,並承諾會積極控管第三方APP取得用戶的個人資料。
不過,顯然有許多人不滿臉書的處置,仍然繼續砲轟,並且鼓勵人們從臉書出走,停止使用臉書。
即便真的有一大波用戶從臉書出走,社群網站也不會消失,只是由其他平台取而代之,且沒有人可以保證,新霸主不會犯跟臉書同樣的錯誤。
在我看來,臉書固然不該犯此類錯誤,但出事後鼓勵出走的輿論,不是競爭對手趁機落井下石,替自己積攢市佔率,就是對臉書的高市佔率和成功感到不滿與厭惡,總之就是討厭「霸主」心態下的一種反應。
實際上,有趣的是,那些反對臉書或鼓勵脫離臉書的文字,我幾乎都是在臉書上看到的。臉書外洩用戶個人資料的確是事實,也不應該,但因此就會選擇守護個人隱私而脫離臉書的使用者又會有多少,頗值得存疑?
當然,也許幾年後將有新的社群平台取代臉書,臉書走上Yahoo!路線,不過,現階段來說,臉書的霸主地位仍然無人可以撼動。
這次的用戶個人資料外洩,其實有個值得深思的問題,那就是在數位科技時代所謂的個人資料外洩究竟是什麼意思?個人資料外洩真的有那麼嚴重嗎?
個人資料外洩,大體上來說可以簡單區分成兩種情況。一種是個別單一用戶的具體資料,選擇不公開的資料卻被公開了,像是不公開分享的私密對話或是圖像、影音,未經當事人同意卻被廣為流傳。爆料系列公社上三不五時會看到的某人的對話截圖或是親密行為影片,就屬此類。
第二種情況,不是個別單一用戶的個人資料外洩,而是某個集體乃至全體用戶的個人資料,以「大數據」的情況外洩,像是整個群體的個人資料被包裹販售給特定單位,此為第二種。臉書此次的個人資料外洩事件,比較屬於這一種。
第一種個人資料外洩,的確會讓社會將目光聚焦在個別個人身上,個別個人也可能因為隱私資料外洩而造成公眾形象崩壞,乃至個人事業遭受影響。
第一種的資料外洩比較像我們一般意義認定的「隱私」外洩或是「個人隱私」被侵犯、被偷窺。
說實話,就企業來說,大抵除了小報媒體之外,並不會太想要這一種層次的個人隱私資料,就算真的想要也僅限於公眾名人或達官顯貴,像你我這種市井小民的個別個人隱私資料,企業並沒有太大興趣。
企業想要的是第二種個人資料,也就是以數據庫形式呈現的個人資料,看不出個別的誰有甚麼特殊興趣嗜好或收入狀況,但可以看出某種生活風格年齡世代性別…等社會類屬意義的個人資料。
《我愛偷窺》一書,乃至不少研究數位隱私的作品都有一個共同的結論,數位住民並不介意放棄部分(第二種意義)的個人隱私資料以換取數位平台的服務。甚至有一些人樂意放棄(第一種意義)的個人隱私,如果被人偷窺能夠因此換得出名或實質利益。
現實情況是,當我們在使用許多APP時,都簽署同意了讓程式提供者拿走我們所填寫的個人基本資料再使用的權利。
再者,生活中老早有許多企業在未經我們正式許可下,拿走了我們(第二種意義)的個人隱私。好比說,每一次當你刷卡消費或在網路商城、便利超商購物時,商家都透過結帳系統紀錄了你的消費行為軌跡,並將你和其他消費者的資料彙整成數據資料庫,或自己使用或轉售給第三方。
至於第一種個人隱私的洩漏,很遺憾的是,經常是你我在生活中直接互動的個別個人,甚至是熟人朋友親人,這些人因故將我們的對話或影像截圖,在未經我們同意下向外散播。
在我看來,臉書的用戶個人資料外洩固然於情於理於法都站不住腳,也應該改正,但是,一個更根本而應該重視的問題是,偌大的臉書之所以會犯這樣的低級錯誤,極有可能是在商業的世界中,這類(第二種意義)的個人隱私收集與轉讓使用權早已是業界常態,是公開的秘密,是你我都知道且默許的情況,只是這一次犯錯的是龍頭霸主等級的臉書,而我們或其他對臉書早有怨言的人,不過是利用此一臉書理所當然該被責罵與批判的低級錯誤,大加撻伐,以換得某種「終於可以好好教訓大企業」的勝利感,更勝過真心在乎個人(第二種意義)的隱私權的維護。
如果我們真心在乎企業收集我們的個人資料轉為大數據為商業所用一事,在更早之前,在百貨零售商有Pos系統在有系統地蒐集我們的消費行為並且加以分析後,再用於商品開發與銷售已經成為事實的時候,早就應該憤怒並且要求政府出面制止了!
再往深一層說,現在流行甚至被歌頌的大數據分析,本身就是靠著侵犯公民的第二種意義的個人隱私資料才得以成立的,別跟我說您一點都不知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