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院衛環會11日上午審查《空氣污染防制法》修正案,並通過「防隱匿條款」,最高可罰3000萬元。(資料照片)
為避免發生緊急汙染事故時,負責人隱匿不報,立法院衛環委員會11日上午審查《空氣污染防制法》修正案時,通過公私場所如突發事故大量排放空氣污染物時,負責人應該立即採取緊急應變措施,並最晚於1小時之內通報縣市政府主管機關,如違者,最高可重罰3000萬元。
立法院衛環委員會11日上午審查《空氣污染防制法》修正案,並通過「防隱匿條款」,對於業者在發生緊急汙染事件時「知而不報」採取重罰。
罰則包括,如果公私場所負責人未採取緊急應變措施或不遵守縣市主管機關下達之緊急應變相關命令,因而致人於死者,負責人處無期徒刑或7年之上有期徒刑,得併科3000萬元以下罰金;若致人重傷,負責人處3年以上或10年之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500萬元以下罰金;若導致疾病,負責人處6個月以上或5年之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000萬元以下罰金。
環保署空保處長蔡鴻德表示,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如發生突發事故,負責人除了緊急救災之外,也必須盡速通報縣市主管機關,至遲不得超過1個小時。
而縣市主管機關接獲通報之後,除了命令公私場所採取必要措施或命令停止固定污染源操作外,也應發布空氣品質惡化警告並採取因應措施,譬如使用村里廣播系統通報固定污染源附近民眾,就是很好通報方式。
另外,《空氣污染防制法》修正後條文也明定,公私場所應該擬定空污緊急應變措施計畫,報縣市主管機關核定;中央主管機關必須訂定惡化警告發布、通知方式及因應措施、緊急應變措施計畫應記載內容及執行方式。(年底選戰藍主打空污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