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統府秘書長是否應超出黨派以外獨立行使職權?若是,則陳菊秘書長不應擔任蘇貞昌競選總部主委。(攝影:李智為)
報載民進黨新北市長候選人蘇貞昌陣營考慮邀請總統府秘書長陳菊擔任競選總部主委職務,在野黨質疑此舉有違《行政中立法》,但是行政院發言人徐國勇直指政務官不適用《行政中立法》,陳菊秘書長如果擔任競選總部主委,不會違反行政中立。
行政院發言人的錯誤至少有二:其一,總統府秘書長是否適格出任競選總部主委,應俟陳菊秘書長上任後,由總統府發表正式看法,行政院踰越憲政分際代為回答,有違行政倫理規範,足見行政院踐踏總統府職權。其二,《行政中立法》縱然沒有明文規範政務官如何行政中立,但以考試院、行政院於2012年函請立法院審議的《政務人員法草案》檢視政務官如何行政中立,總統府秘書長是有不宜擔任候選人競選總部主委的事由。
按上開草案第16條而論,政務人員不得為支持或反對特定之政黨、其他政治團體或公職候選人,從事下列政治活動或行為:一、動用行政資源編印製、散發、張貼文書、圖畫、其他宣傳品或辦理相關活動。二、在辦公場所懸掛、張貼、穿戴或標示特定政黨、其他政治團體或公職候選人之旗幟、徽章或服飾。三、邀集職務相關人員或其職務對象表達指示。四、其他經考試院會同行政院以命令禁止之行為。
政務官參加政治活動不能影響行政中立,此原則無關政務官是否請假,而係直接強制規範不得從事的政治活動或行為。政務官請假只是行政職務另有代理人決行,但是政務官的身分依舊存在。如果總統府秘書長請假即能擔任競選總部主委,行政院長亦可比照,各部部長亦同理適用。執政黨的各級候選人如有需求,豈不是都可邀請政務官擔任競選總部主委?如此一來,形式上的選舉公平,任由政務官請假兼任競選總部主委而破壞殆盡,不公平競爭油然升起,變形蟲式的選舉障礙藉此產生,公平選舉如何客觀期待?
國民黨在2012年期間刻意消極處理《政務人員法草案》,如今反被民進黨鑽營法律漏洞而利用法律空檔牟取政黨私利,這是自作孽,業報自受。另按上開草案第20條規定:《憲法》或法律規定須超出黨派以外,依法獨立行使職權之政務人員,於任職期間,除應遵守第13條至第19條有關行政中立之規定外,並不得從事下列行為或活動:
一、兼任政黨、其他政治團體或公職候選人競選辦事處之職務。
二、介入黨政派系紛爭。
三、於規定之上班或勤務時間,從事政黨或其他政治團體之活動。
四、為支持或反對特定之政黨、其他政治團體或公職候選人主持集會、發起遊行、領導連署活動或在大眾傳播媒體具銜或具名廣告。
五、公開為公職候選人站台、遊行或拜票。由上開條文規定,為考量政務官遵守行政中立,政務官請假後的政治行為或政黨活動,亦應接受法律限制。
總統府秘書長是否應超出黨派以外獨立行使職權?若是,則陳菊秘書長不應擔任競選總部主委,其理灼然可見。
依據《中華民國總統府組織法》第9條第1項,總統府置秘書長一人,特任,承總統之命,綜理總統府事務,並指揮、監督所屬職員。總統執行職務是否應超出黨派之外,攸關總統之命是否應超出黨派之外,也就是總統之命依《憲法》應該超出黨派之外,則總統府秘書長之職務身分,即應比照同理,亦應超出黨派之外,不能兼任政黨、其他政治團體或公職候選人競選辦事處之職務,亦不應介入黨政派系紛爭。
查《憲法》雖然未明文要求總統超出黨派之外,未禁止總統兼任黨魁,但若總統可依循政黨私利而執行總統職務,則憲政體制將淪為黨國不分,國家政府勢必會被政黨私利凌駕其上。推理可證,總統雖因政黨政治兼任黨魁,但仍應超出黨派之外,總統之命自應超出黨派之外,總統府秘書長依法承總統之命綜理總統府事務,是有執行職務應超出黨派之外之適用。故按上開草案規定,陳菊秘書長不應兼任蘇貞昌市長候選人的競選總部主委。
「從政以公平滅私情,則民其信歸之。」蘇貞昌找尋陳菊秘書長兼任競選總部主委,名義上與實質上的競選效益均出自私心私情,坐實新北市的侯蘇對戰,充滿挑戰與艱難。為了蘇貞昌競選私利,陳菊秘書長倘若兼任競選總部主委,可見民進黨兩套標準又再次重現,執政、在野各有不同標準。
執政黨不能把持自律,選民只好以選票教訓。國民黨沒有立場教訓民進黨,畢竟《政務人員法草案》審議消極,造成現行法制有所闕漏,這是國民黨應承擔的責任。菊姐德高望重,知所分際與恪遵體制,對於是否兼任競選總部主委職務,應該會有適當處置。
※作者為自由作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