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檢針對三中案,27日三度傳訊馬英九到案,馬開庭時仍保持緘默。圖為馬英九3月31日出庭畫面。(攝影:李隆揆)
台北地檢署偵辦「三中案」25日(本周三)傳訊前總統馬英九,馬英九當時全程四小時應訊首度行使緘默權,北檢當晚召開記者會,還指馬英九對國民做出不良示範,深感遺憾。馬英九27日下午三度以被告身分出庭應訊,歷經4小時詢問,仍繼續行使緘默權,馬英九並強調,在程序合法尚未釐清前,依法保持緘默。
馬英九庭訊後向媒體表示,「我在前天已經說得很清楚了。雖然台北地檢署傳訊我,我必須要到,但在本案偵查程序合法性的疑慮還沒有釐清之前,在台北地檢署偵辦本案難期公正客觀的疑慮還沒有消除之際,我行使法律賦予我的權利,對於檢察官的詢問,我在今天仍是依法保持緘默。」
馬英九說,我注意到,台北地檢署對於我在前天應訊時保持緘默一事,當天晚間就急著召開記者會,對我依法行使緘默權「深表遺憾」。台北地檢署認為,我對本案「負有義務作出合理說明」,更批評我行使緘默權,是「對國人作出不良示範」。
北檢表示,對馬英九行使緘默權「深表遺憾」,馬英九今天訊後也表達,北檢台北地檢署不會不知道,《刑事訴訟法》第95條規定,「被告得保持緘默」;檢察官在法庭內也有告訴我,我可以保持緘默。台北地檢署事後卻在法庭外,急著以召開記者會、發布新聞稿的方式,誤導國人以為,被告對於檢察官的訊問,負有合理說明的義務,更誣指我行使緘默權,是不良的示範。台北地檢署無視法律的規定,混淆視聽到這種地步,毫不避諱地再一次企圖引導與論,繼續對我做不實的攻擊,除了令人錯愕,更令人遺憾。
全程尊重馬英九前總統 行使緘默權,卻有文章在媒體指稱「北檢不懂緘 默是『權』」云云,為免混淆視聽,特予說明如 下:
一、 107 年 4 月 25 日及 27 日偵查程序中本署全然尊重馬前 總統行使緘默權 本署檢察官上開 2 日偵查程序中,均嚴守刑事訴訟法第 2 條第 1 項「於被告有利及不利之情形,一律注意」之 客觀義務,並盡調查及澄清事實之職責,提供各項證據 供馬前總統說明,以利其依刑事訴訟法第 96 條規定, 有「辯明犯罪嫌疑之機會」,並於陳述有利之事實時, 得「指出證明之方法」,以依法請求檢察官調查有利之 證據。惟馬前總統均一律保持緘默,經本署翔實載明筆 錄,全然尊重馬前總統之攻防決定與訴訟權利,並無該 文章所稱「北檢不懂緘默是『權』」云云之事實。
二、 馬前總統在庭外公開表示「從不畏戰」云云,確實為國 民做出不良法治示範 本署尊重馬前總統於訴訟上保持緘默之權利,但對其偵 訊後立即於庭外發言「從不畏戰」云云,曲解本案調查 為毀滅其人格、名譽之戰爭,其訴訟上、訴訟外差異 2 為,確為令人驚愕之舉措,且為國民不良之法治示範。 惟有心人士故意混淆視聽、扭曲本署聲明為批評馬前總 統「行使緘默權,是『對國人作出不良示範』」,本署 至感遺憾。
三、本署偵辦本案於法有據 本署業已敘明本署偵查程序之合法性、澄清本案由本署 繼續偵辦於法有據、並無馬前總統所指難期公正客觀之 疑慮。馬前總統從今日檢察官再提出之 51 個問題、再提 示之 22 項證據,應可充分了解本署確實基於案情需要方 始傳訊,絕非輕率發動偵查權。
四、本署於 106 年 11 月 29 日偵訊馬前總統之過程並無疲勞 訊問,馬前總統當晚對偵訊程序均無異議 該日訊問過程中,偵訊之檢察官始終為同一人,而馬前 總統曾長時間休息 2 次(分別為「約中午 12 時 40 分至 13 時 30 分間用餐及休息」、「約晚間 6 時 30 分至 7 時 0 分間用餐及休息」,而晚間之休息時間,本署原擬比照 中午,預留約 1 小時予馬前總統,惟選任辯護人主動表 示於晚間 7 時即可開始訊問),本署並提供便當、飲水。 另當日庭訊過程,被告馬英九先生並多次上洗手間,本 署亦充分尊重。當日訊問過程中,本署檢察官均隨時注 意馬前總統體能狀況,且其選任辯護人於訊問完畢後亦 陳明對當日之訊問程序均無異議並記明筆錄。當日訊問 結束,馬前總統離開本署前,仍在本署 1 樓對在場媒體 3 發表簡短談話,對本署之偵查程序並無表示異議,故本 署絕無「疲勞訊問」之情。
五、最後,本署再次呼籲:相關涉案人士應配合司法調查, 協助還原事實真相,始為正途,勿作無謂渲染及政治操 作,此方有利於我國之民主法治發展,並為國人所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