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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獨家】法警值勤補償草案曝光 「加班費」文風不動遭批沒誠意

李昭安 2018年05月13日 16:30:00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4月要求台中地方法院重新檢討法警值班制度,依法給予加班費。司法院研擬法警執勤補償草案,近期啟動調查,但卻設每日加班費上限金額,遭基層法警批評沒誠意。圖為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法警室。(攝影:李隆揆)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4月要求台中地方法院重新檢討法警值班制度,依法給予加班費。司法院研擬法警執勤補償草案,近期啟動調查,但卻設每日加班費上限金額,遭基層法警批評沒誠意。圖為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法警室。(攝影:李隆揆)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4月對法警值班後申請「加班費」遭拒的復審案做出決定,要求台中地方法院重新檢討法警值班、加班認定界線,並依法給予加班費、補休或相當補償,法警復審救濟成功被稱讚是「小蝦米贏大鯨魚」。

 

據了解,司法院已著手研擬法警值勤補償草案,並於5月11日開始調查各法院及法警意見。不過,目前《上報》掌握資訊顯示,司法院表面上要發加班費,但實際上卻設下每日加班費上限金額,且跟現制每日時薪70元的「值勤費總額」一模一樣,只多了「行政獎勵」機制,基層法警批評這是「換湯不換藥」,沒有誠意。

 

台中地方法院法警簡嘉達去年幫同事值班15小時,向台中地方法院申請2865元加班費遭拒,只能領900元值班費;他向保訓會提出復審,保訓會4月決定撤銷台中地方法院「拒發加班費」的原處分,要求另為適法處分(包括加班費、補休或相當補償)。

 

《上報》掌握資訊,司法院人事處已研擬法警值勤補償草案,其中法警「值勤補償」擬採甲案或乙案,兩案每日「加班費上限」還是跟現制每日「值勤費總額」一樣,維持在平日值夜1050元(或補休6小時)、假日值日夜班1680元(或補休15小時),其他多出來的加班時段,則將時數折半後改以「行政獎勵」補償,累積一定時數後可記嘉獎

 

平日值夜15小時 加班費僅1050元

 

現行法警平均每周會輪1次至2次「值班」,平日值班時間從晚上5點到隔天早上8點,共15小時;假日值班則從早上8點到到隔天早上8點,共24小時。法警值班時一樣必須執行警衛、值庭戒護、解送人犯等法定職務,但僅能領「值班費」時薪70元,而非以正常薪俸計算「加班費」。

 

在司法院人事處提出的補償草案中,甲案將法警值勤期間全認定為「加班」,並明定依各機關預算、業務、人力、值勤法警選擇,核給加班費、補休或行政獎勵。乙案則是依法警值勤期間勤務內容,分別認定到底是「值班」還是「加班」,例如接聽電話、在院待命算是「值勤」,提解送人犯、戒護人犯等,則算是「加班」

 

現行法警平均每周會輪1次至2次「值班」,假日值班時數甚至高達24小時,且一樣必須執行警衛、值庭戒護、解送人犯等法定職務,但僅能領時薪70元的「值班費」。(攝影:李隆揆)

 

對此有基層法警質疑,不管採哪個方案,平日值班15小時,每日原則上給「加班費」1050元,或例外給補休6小時;假日值班24小時,每日原則上給「加班費」1680元,或例外給補休15小時,多出部分以行政獎勵補償,這跟現行每日「值勤費總額」一樣,等於只是換了名目給而已。

 

且雖然草案提及,「各機關得視預算情形酌予增減」,「符合專案加班費核發要點者,仍可申請該費用」,但一旦訂為「原則」,各法院大多就會循此標準計算加班費。

 

加班費總額已鬆綁 應有更大彈性

 

時代力量立委黃國昌4月26日曾在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針對法警加班費議題質詢司法院秘書長呂太郎,要求司法院通案檢討相關制度,不能用「值勤費」迴避支付「加班費」。黃國昌還說,「看是要積極通案檢討,或是看哪個法警敢這麼白目,針對個案不斷申請保訓會復審解決」。

 

呂太郎當時指出,司法院尊重保訓會的認定,已著手研議制度問題,但因「各機關加班費支給要點」規定,各機關加班費只能依90年度加班費的8成計算,「公務員越來越多,加班費自然越來越少」。未來只要解放管制,預計下年度就可核發加班費。

 

不過,據《上報》調查,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早在4月10日就已公告刪除此規定,5月起各機關加班費總額不再設上限,可在預算額度內自行調配。

 

司法院秘書長呂太郎在4月26日時曾指出,「各機關加班費支給要點」規定,各機關加班費只能依90年度加班費的8成計算。不過,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早在4月10日就已公告刪除此規定,5月起生效。(攝影:陳品佑)

 

加班超時換嘉獎 實際上是「做功德」

 

對此,向保訓會提出復審案的台灣法警工會發言人簡嘉達接受《上報》訪問時說,行政院人事總處已鬆綁各機關加班費總額規定,司法院應拿出更多誠意處理此案,沒料到司法院竟然還以緊縮、保守的方式計算加班費。超過其所設定的加班費上限部分的時數,雖能折半後換算「行政獎勵」,但實際上就是「做功德」,對基層法警幫助不大,讓人感到失望。

 

據了解,根據草案規劃,「行政獎勵」時數累積60小時至120小時,記嘉獎一次;90小時以上,另給補休1小時。累積120小時以上,嘉獎兩次;120小時至150小時,另給補休2小時。150小時以上,每滿30小時,另多給補休1小時,最多可補休2天。

 

簡嘉達表示,警察每月加班只能報領100小時、加班費上限17000元,超過的時數「換嘉獎做功德」,已備受批評。如今法警值勤補償想採類似模式,卻只以每日加班費金額上限計算,而非訂較符合實際值勤時數的每月上限,等於一開始就宣告「預算不足,只能犧牲法警的權利」。他強調,司法院及各級法院應妥善分配預算,正常核給加班費,而不是壓縮基層法警依法本該享有的權益。

 

過去常引發爭議的是,《公務員保障法》第23條規定,「公務員經指派於上班時間以外執行職務者,服務機關應給予加班費、補休假、獎勵或其他相當之補償」。不過長期以來,地方法院常引據「司法院暨所屬各機關員工加班管理要點」第6點,稱 「值班、值勤、值日、值夜等工作性質與加班不同」,因此只願意給低廉值班費,而非正常的加班費。

 

台灣法警工會發言人簡嘉達指出,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已鬆綁各機關加班費總額規定,司法院應拿出更多誠意處理此案,沒料到司法院竟然還以「緊縮、保守」的方式計算加班費。(資料照片)

 

在院待命若沒事做 可要求法警返家?

 

據了解,在司法院人事處這次研擬的法警值勤補償草案中,還有備註「深夜11時以後,勤務為在院待命者,如無案件須處理,得命其返家休息,該日值勤時間即計至離院時止」。這明顯是為先前有法警質疑,法官、書記官同樣要輪值,卻可「在家或在外待命」,同樣可領一日值勤費的批評,而訂出的新規定。

 

只是,法警值班業務和法官、書記官大不相同,「在院待命」即是要應付突發狀況,若規定各法院「得命其返家休息」,恐怕只省了值勤費,卻無助應付突發狀況,且把法警值班時間切割的很零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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