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配合推動國防產業方案,目前行政院正就「振興國防產業條例草案」進行跨部會討論,但外界呼籲,草案中關於招標方式,盼採「選擇性招標」或「限制性招標」,以保障品質。圖為漢光軍演。(攝影:葉信菉)
蔡政府所推動「5+2產業創新」其中包括了國防產業,而首屆「台美國防產業論壇」5月10日在高雄漢來飯店舉行,包括美商洛克希德馬丁、雷神、諾斯羅普格魯曼、BAE等國內外廠商共300多人參與並進行互動交流,但為配合提升國防產業自主的法案,至今還在行政院研議中;該草案將中科院定位為國防部的武器裝備研發與對外採購的窗口,但草案中定額補助經費,將適用《政府採購法》,這被外界認為是違背為杜絕廠商低價競標,採「選擇性招標」或「限制性招標」方式,來保障重要軍品品質的本意。
為配合推動國防產業方案,國防部在2017年9月已將「振興國防產業條例草案」呈報行政院,目前行政院正就草案內容進行跨部會的討論與修訂。草案內容明訂每2年須舉辦國防產業展,廠商遇研製維修瓶頸政府應協助,以擴大民間參與,每年釋出商機約千億元。
國防部曾對外說明草案原則,「列管軍品需求經營」方面,軍品採購及外購程序將依「級別」予以區分,訂定相關採(外)購要件;「一般品及涉國家安全程度低」部分,適用《政府採購法》,以公開透明為原則。而廠商部分,則依專長領域、執行研製維修軍品之能量或相關經驗,來審認其資格。此外,為杜絕廠商低價競標,採「選擇性招標」或「限制性招標」方式,以保障重要軍品品質。
對於振興國防產業發展條例草案內容,國內廠商對此多表肯定,但許多的細節卻有商榷之處,例如中科院行政法人後,依據其設置條例規定,中科院發包案件不適用《政府採購法》,但草案條例每年定額補助,將因此適用《政府採購法》,這就有違原來的本意,否則又會在此部分產生低價競爭,造成紛爭不宜入法。再者,有關第一級軍品建議應立法明定限制性招標,不宜用「限制性招標為原則」,以避免造成混淆而無立法效果。
另外,軍品國家標準要由權責單位建立,不宜沿用MIL美軍規定,該規定與我國不一定完全相符,考量敵情、天然氣候之需要,適度調整並作為招商規格,減少履約爭議。至於軍品採購以國內採購方式辦理,若國內無產製則在開放國外廠商尋求國內代理商之方式參加投標,以生根國防產業於國內,避免國外廠商技術無法移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