賴清德17日表示,規劃推動開放政治檔案還原歷史真相。圖為15日賴清德出席少子化記者會。(攝影:葉信菉)
國發會草擬「政治檔案條例」17日通過行政院草案,將送往立院審議。行政院長賴清德透過新聞稿表示,轉型正義是蔡英文總統的重要政策,致力規劃「推動開放政治檔案」。但外界解讀,未來連國民黨及其附隨組織的政治檔案,恐都要收為國有。
行政院17日發布新聞稿宣布政院通過「政治檔案條例」。對此,賴清德表示,落實轉型正義是蔡英文總統的重要政策,其核心任務之一是規劃推動開放政治檔案,希望藉由公開歷史紀錄、還原歷史真相,促進社會和解。
賴清德指出,該案送請立法院審議後,請國發會積極與立法院朝野各黨團溝通協調,早日完成立法程序。另請各部會配置適當資源,督促所屬落實清查及整理政治檔案,以利儘速移轉檔案局管理。
對此,國發會進一步說明,「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於2017年12月27日公布施行,依「促轉條例」第18條第6項規定,政治檔案的徵集、彙整、保存、開放應用、研究及教育等事項,除該條例另有規定外,另以法律定之。
國民黨17日針對通過條例痛批,政府根本包藏禍心,想要藉條例無限「查到飽」。但國發會主委曾旭正則反駁表示,這是檔案法的特別法,根據「促轉條例」規範而來,並沒有政黨惡鬥這種事情。(立院通過黃煌雄任促轉會主委)
一、主管機關為國發會,政治檔案之徵集、整理、保存及開放應用事項,由檔案局辦理;政治檔案之研究、出版、展示及教育推廣等事項,由文化部會同相關機關辦理。(草案第2條)
二、明定政治檔案之適用範圍不以政府機關(構)檔案為限,亦包含政黨、附隨組織及黨營機構所保管之政治檔案。(草案第3條)
三、明定政黨、附隨組織及黨營機構持有政治檔案,經促轉會審定為國家檔案,應於該會指定期限內移歸檔案局管理,並由該會、檔案局及持有檔案之政黨、附隨組織及黨營機構依審定清冊作成紀錄。(草案第6條)
四、明定保密逾30年仍列機密等級之政治檔案,除原移轉機關(構)敘明有保密義務之法規外,視為解除機密,並簡化解密程序。(草案第7條)
五、對於政治檔案之開放應用,依申請對象區分為檔案當事人、非檔案當事人及政府機關(構)3種類型,衡平資訊權與隱私權之保障。(草案第8條至第10條)
六、政治檔案中所載公務員、證人、檢舉人及消息來源之姓名、化名、代號及職稱,應提供閱覽、抄錄或複製。(草案第11條)
七、當開放政治檔案涉及爭議事項,得由檔案局邀集相關機關代表、學者專家及社會公正人士審議。(草案第14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