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行漁業署境外聘僱漁工管理機制形同虛設,不少漁工薪資未達低標卻難約束,讓漁工淪為勞權保障邊緣人。圖為去年1月移工大遊行。(攝影:陳品佑)
上萬名在海上飄搖的境外聘僱漁工,淪為勞權保障邊緣人!「外籍漁工人權保障聯盟」17日出示多份實地走訪印尼後取得的薪資表及合約切結書,「打臉」農委會漁業署現行境外漁工管理機制形同虛設,要求「廢除境外聘僱,所有外籍漁工不分遠洋、近海,都應納入《勞基法》保障,統一由勞動部管理」。
2015年8月,印尼漁工Supriyanto疑似遭虐,死於台灣遠洋漁船「福賜群號」上,引發軒然大波,讓外籍漁工長期被剝削的「血汗勞動」慘況曝光。屏東地檢署日前重啟調查此案,5月7日傳喚同船印尼漁工Sukhirin來台作證,讓漁工處境再受關注。
漁業署為補制度「破網」,2017年1月公告「境外僱用非我國籍船員許可及管理辦法」,明訂勞動契約中應載明漁工每月工資不得低於450美元(約台幣1萬3450元),且每日休息不應低於10小時、每月休息不應低於4日。但實際上,漁業署根本未積極監督船東是否落實此規範,只有等漁船在我國上岸時,才事後「訪談」、做問卷,詢問外籍漁工其勞動條件是否符合規定。
諷刺的是,還是有不少船主「踩紅線」。今年4月,宜蘭縣漁工職業工會秘書長李麗華和其他人權團體成員赴印尼爪哇島訪談,一位曾在2017年3月後受僱於「宏傑偉36號」漁船的印尼青年出示薪資表,資料顯示其月薪為320至340美元(約台弊9570元至10160元),尤其內含漁船靠岸後零用金、船東匯款給其家人的金額,未符合最低工資的規定。
另一位印尼當地村長提供的「合約切結書」也顯示,我國負責人力仲介的「春朝企業公司」,其與印尼船員訂定的薪資表分為3期,第1年薪資僅350美元、第2年400美元,直到第3年開始才達到「最低標」的450美元。
李麗華質疑,就手上掌握資料,「這些並非個案,很多印尼漁工都是這樣」,這些境外漁工出海前就被迫簽「賣身契約」,漁業署卻兩手一攤,未盡查核把關責任。
尤其農委會4月回函給李麗華時才提及,公布「境外僱用非我國籍船員許可及管理辦法」後,「經由規範最低工資、最少休息時間、保險範圍及申訴管道等,大幅改善境外聘僱漁工的工作權益」,對比之下實在諷刺。
目前台灣雖有遠洋漁業「觀察員」制度,可派人隨船監督漁獲捕撈及運搬狀況,以防非法漁撈,但對於外籍漁工在船上的血汗勞動狀況,他們通常只能隱而不言。
據了解,漁業署在去年1月公告「境外僱用非我國籍船員許可及管理辦法」後,已編列經費另聘一批訪查員,等遠洋漁船變換漁場、回國內港口靠岸時,到現場「訪談」外籍船員,請他們做問卷,確認船主是否有符合相關規範。
漁業署官員透露,去年到現在已針對10幾條遠洋漁船做調查,訪查上百位外籍船員,「不過這只是他們單方面意見表達,還要進一步確認他們的答覆結果是否屬實」。官員也私下說,漁業署要做的檢查很多,勞動條件相關檢查,「希望能找勞動部一起執行」。
據了解,行政院曾於2013年在內部會議中討論到,境外作業遠洋漁船不宜視為台灣國土的延伸,因此認定遠洋漁船上的外籍漁工不適用《勞基法》。行政院政務委員林萬億去年9月主持兩公約國際審查會議相關籌備會議時,曾要求勞動部整理2013年會議決議資料,並確認是否和農委會漁業署就境外漁工業務部分重新分工,不過至今尚未有新進度。
據悉,勞動部、漁業署近期將再針對此議題開會交換意見。不過勞動部官員私下指出,如果沒有釐清法治問題及境外管轄權,「實務上還是會遇到問題」。
對此外籍漁工人權保障聯盟表示,將在近期提出修法建議,要求行政院認定所有懸掛台灣國旗的漁船/船隻,都是我國國土的延伸,此外,也應修正《遠洋漁業條例》第26條,廢除境外聘僱辦法,讓遠洋、近海漁工都歸勞動部管理。
聯盟並主張,蔡政府應主動簽署「國際勞工組織」(ILO)的188號漁業工作公約(C188),並將其國內法化,以確認外籍漁工薪資、工作時間、勞動檢查等相關規範都能具體落實。
此外,桃園市群眾服務協會移工服務暨庇護中心主任汪英達指出,現行漁業署公布給外籍漁工的「申訴電話」,其實就是勞動部的「1955勞工諮詢申訴專線」,只能靠手機撥打,離岸一段距離後就完全失去作用,遠洋外籍漁工形同沒有申訴管道。
汪英達表示,每艘遠洋漁船的船長室幾乎都配有衛星電話,但外籍漁工根本無法使用。他因此建議應該訂定相關規範,在緊急事件發生時,允許漁工以此緊急申訴、對外呼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