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今看來,反同團體是利用錯誤資訊宣傳、誘騙連署,明顯違反公投法規定,如此蒐集獲得的連署書應該作廢。(攝影:李昆翰)
日前,反同團體下一代幸福聯盟抗議中選會,並對中選會主委按鈴提告,因為他們不滿中選會將他們的提案描述為落實「婚姻平權」的公投,與提案人反同婚的立場不符。反同團體的抗議顯示出,中選會和提案人對於公投內容的意義和後續法律影響,在認知上有極大的落差。
中選會在四月份通過三項反同公投提案,引發各界爭議,包含違憲和人權公投的疑慮。隨後中選會發布新聞稿,中選會主委陳英鈐也親上電台接受專訪。根據中選會的解釋,經過補正後的公投提案已經「不是同婚公投」或反同團體所稱的「婚姻定義公投」,而是同婚立法形式的公投。
中選會認為,不論公投結果為何,以下幾件事都會必然發生。第一,立法院必須依照釋憲完成同婚立法,讓同志伴侶有法律可以登記結婚。第二,根據大法官釋字748號,不論政府是否完成立法、如何立法,最遲明年5月24日,同志都可以登記結婚。第三,公投僅影響立法形式的差異,看是要修改民法,或是在民法之外,另外立法保障同性婚姻。在此必須要強調的是,大法官釋憲要求同志「婚姻」自由之平等保護,而不是反同團體主張的同性「伴侶」專法;兩者的法律差異不可混淆。
下一代幸福聯盟非常不同意中選會對於他們提案的詮釋,強烈抗議中選會的觀點。然而,經過我比對中選會日前公佈的提案文件,我認為中選會的論點是有根據的。儘管我認為中選會通過的反同公投提案仍有違憲之虞,但檢視中選會給提案人的補正通知函,中選會的確有要求提案人釐清提案真意,並不得排除同性伴侶行使憲法保障之「婚姻自由」。
我也發現,在補正理由書中,提案人也指出公投提案「不排除」以民法以外的法律達成憲法保障同志的「婚姻自由」,迂迴地承認他們的提案不能限制或否定同志的「婚姻自由」。
據此,中選會認為,反同團體的提案只能主張民法婚姻的性別組合限定為一男一女,但不能擴及民法以外的所有法律規定。推論之,就算這個案子公投通過了,立法者仍有義務在民法之外,另外立法保障同性婚姻,並給予跟異性戀婚姻一樣的保障,達成釋憲文所稱「婚姻自由之平等保護」。
然而,下一代幸福聯盟一廂情願地認為,釋憲文所謂「婚姻自由」的行使,在法律上未必要以「婚姻」之名,所以另立同志伴侶專法也是達成「婚姻自由」的方式;這正是公投第二案的主張和邏輯。我說反同團體是一廂情願,因為大法官釋字748號,就是針對民法婚姻章對於同性伴侶保障不足而宣告違憲。整份釋憲文從頭到尾,談的都是法律上的「婚姻」保障,而不是伴侶法保障。在釋憲文當中,大法官講了18次的「婚姻自由」,但反同團體卻硬要曲解保障「婚姻自由」不等於「婚姻」入法。
此外,大法官釋字748號主張憲法保障的基本權的,不只是同志的「婚姻自由」,還有同志公民的「平等權」,所以釋憲文才會強調『婚姻自由之平等保護』。既然強調平等,就不可能推論出異性戀伴侶叫做「婚姻」,同性戀伴侶則排除於婚姻之外,使用同性伴侶專法。
簡單說,反同團體主張的同性伴侶專法根本無法通過釋憲所稱「婚姻自由之平等保護」的門檻,因為釋憲要求的是同性「婚姻」保障入法,而不是伴侶法;釋憲強調的「平等」,而不是歧視性的法律對待。
最後,回過頭來說,關於中選會和反同團體在提案認知的差異,引發了以下兩個嚴重的問題:
首先,中選會和提案人對於提案主文的本意並沒有共識,甚至有明顯衝突。當選務機關和提案人都不確定到底是公投什麼,這樣的公投還能進行嗎?如果連中選會都不確定提案人的本意,中選會又如何確定選民理解他們投了什麼?在提案意義爭議不明的狀況下,即便投票完成,行政、立法機關又如何正確理解投票結果的法律意涵?
再者,如果中選會認定經歷補正後的提案已經「不是同婚公投」,也沒有反同婚的法律效果,但反同團體卻一再宣傳他們的提案是「婚姻定義公投」。如今看來,反同團體就是利用錯誤資訊宣傳、誘騙連署,明顯違反公投法規定,如此蒐集獲得的連署書應該作廢,中選會也應該對提案人做出對應的法律行動,例如暫停相關反同公投連署,邀請提案人再釐清提案本意,以免爭議繼續擴大。
如果中選會認為反同團體的提案仍有違憲疑慮,就算不直接駁回,也應該移請釋憲,避免引發更大的憲政災難。
※作者為American University人類學博士候選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