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婚釋憲即將屆滿一周年,同志權益仍牛步前進。(攝影:李隆揆)
大法官同婚釋憲5月24日將滿一周年,行政部門、立法院仍以拖待變,未啟動修法讓同性伴侶合法結婚、享有相關權利。去年7月,台北市政府率先開放市府內已在戶政系統註記「同性伴侶」、具「勞工」身分的員工,可比照異性戀配偶享14天婚假、5天陪產假。外界催促銓敘部應鬆綁請假規定,讓全國同志公務員也能在修法通過前,先享有相關權利。
據了解,銓敘部今年2月曾針對此事詢問中央及地方政府人事機構的意見,多數機關回覆「尊重銓敘部政策決定」或無意見,也有部分機關直接表態「支持」。對此銓敘部的態度不再鐵板一塊,銓敘部在日前回覆立法院的一份書面資料中指出,將「適時檢討」具同性伴侶註記的公務員,得請婚假、陪產假、喪假。
據悉,贊成「先放寬」的機關多主張,請假「未涉及第三人權利」,基於《憲法》平等原則、尊重多元文化及保障同性伴侶權益,應先放寬同志公務員可請相關假別。反對鬆綁的機關則擔憂,如果先同意註記「同性伴侶」的公務員可請婚假,但同性婚姻法制化後未登記結婚怎麼辦?以及如果再登記結婚,是否要再核給婚假?
銓敘部為此曾致電北市府,詢問開放同志勞工、公務員可請婚假,是否會遇到實務問題,以及應訂哪些配套。
對此北市府官員接受《上報》訪問時直言,「技術性問題不難解決」,只要透過函釋認定,在註記階段請過14天婚假,未來登記結婚就不能再請婚假。「唯一例外狀況是,如果更換『配偶』,現在註記對象跟未來結婚對象並非同一人,就還是可再給婚假。現行異性戀婚姻也是這樣,如果跟甲離婚後、再跟乙結婚,只要配偶不是同一人,婚假一樣照給。」
事實上,行政院同性婚姻法制研議專案小組去年6月7日就已開會決議,法務部曾函釋,同性伴侶可適用「家屬」規定,在不涉及第三人權利下,請各部會先以行政命令放寬適用「家屬」相關規定,保障同性伴侶權益。
立法院去年審查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時,據此凍結銓敘部預算,要求銓敘部檢討放寬註記「同性伴侶」的公務員,也可享有婚假、陪產假、喪假、撫卹金及死亡補償等權利。
《上報》取得銓敘部先前回覆給立法院的書面報告,其中銓敘部提及,由於撫卹金、死亡補償等給付,涉及《公務人員退休法》、《公教人員保險法》、《公務人員撫卹法》中配偶、夫妻等親屬、婚姻關係的相關給付,因此宜等同性婚姻法制完成後,再適用相關規定。
至於放寬請假規定部分,銓敘部則指出,由於政府機關公務員、公立學校職員都適用此請假規則,牽涉範圍廣,未來將參酌各機關意見後,審慎評估影響層面,並研議相關配套措施,再「適時檢討」具同性伴侶註記的公務員,得依請假規則請婚假、陪產假、喪假,「俾維護渠等權益」。
據了解,不少行政部門、地方政府私下都對此事持開放態度,唯獨擔心如果公務員比一般勞工先享有相關權利,會不會被質疑「好處都是公務員先享受」。不過也有地方政府官員直言,北市府已為同志勞工開了先例,「這些顧慮不該成為阻礙平權的絆腳石」。
長期關注此案的民進黨立委尤美女接受《上報》訪問時說,早在2002年「兩性工作平等法」(現名為《性別工作平等法》)上路,開放一般勞工可請育嬰假(育嬰留職停薪)、陪產假前,公務員早已享有相關權利,「行政部門推動政策先行,並非沒有前例」。
尤美女表示,當年推動立法開放育嬰假、陪產假等假別,曾被批評為逼迫企業出走的「10大惡法」,但實際上根本是多慮。由政府單位先行、公務員率先推動,就是釋出善意和社會溝通,要修法就更容易。銓敘部既然願意「適時檢討」,應該劍及履及馬上做,別再拖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