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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炳坤再審案】江國慶外再一起 檢方作無罪論告 

上報快訊/洪翌恒 2018年05月22日 11:02:00
最高法院今年2月駁回檢方抗告、裁准蘇炳坤的再審聲請。高院21日進行準備程序,公訴檢察官當庭主張無罪論告,等於認同蘇炳坤應判無罪。(擷取自華視新聞)

最高法院今年2月駁回檢方抗告、裁准蘇炳坤的再審聲請。高院21日進行準備程序,公訴檢察官當庭主張無罪論告,等於認同蘇炳坤應判無罪。(擷取自華視新聞)

蘇炳坤1986年被控搶銀樓判15年徒刑定讞,雖於2000年獲總統特赦免罪,但他仍向高等法院聲請再審,希望司法還他清白;今年2月經最高法院駁回檢方抗告,裁准再審;高院21日進行準備程序,公訴檢察官當庭主張無罪論告,蘇的辯護律師尤柏翔表示,在他職業生涯中,檢察官做無罪論告僅有2次,除本案外另一次就是江國慶案,意義重大。

 

1986年3月,兩名蒙面歹徒赴新竹金瑞珍銀樓搶劫,搶走金飾32.79兩,且店家遭歹徒持刀砍傷;檢警循線逮捕主嫌郭中雄,而郭中雄被警方逼供,自白咬蘇炳坤為共犯。竹檢在同年7月起訴,最終最高法院於1987年3月判決郭中雄16年、蘇炳坤則15年有期徒刑定讞。由於郭中雄原本是蘇炳坤的員工,兩人曾因薪資問題發生不快,蘇炳坤因此堅稱遭到郭中雄挾怨誣陷,逃亡10年才到案入監。

 

服刑期間,蘇炳坤曾經4次向高檢署聲請再審,且檢察總長也曾提出4次非常上訴,均遭駁回。另一方面,蘇炳坤向監察院陳情,而監察院調查報告指出,承辦檢、警等人確有違法之處,於2000年獲時任總統陳水扁特赦「罪刑之宣告為無效」。蘇自1997年起服了2年半的牢刑,因此也向法院聲請冤獄賠償;但因是總統特赦他而不是法院判決無罪,不符合「冤獄」賠償的法定要件。


 

蘇炳坤在2017年5月以發現新事實及新證據為由,向高等法院第五度聲請再審,高院受理後在同年9月19日裁准蘇炳坤的再審案。高檢署提起抗告,最高院經2度開庭調查,並邀學者專家到庭提供意見後,在今年2月8日駁回檢方抗告確定,蘇炳坤成為首位經總統特赦仍獲再審的刑事被告。

 

最高法院認為,再審和特赦,可以併行互補,不相排斥。蘇炳坤雖經特赦,使原判決主文宣告的「罪、刑」失效,但法院判決的事實、理由仍存在,不能完全等同無罪,蘇炳坤仍未回復名譽,也不能提起冤獄補償;若經再審且獲改判無罪,蘇就是清白之身,才能解決問題。因此,蘇雖已受總統特赦,但為其利益應准予再審,國外案例也採此見解。

 

高院21日進行準備程序,公訴檢察官當庭表示,審酌全案對蘇炳坤有利不利的卷證,決定對再審案採取無罪論告,但若再審案判決的認事用法有違誤,仍會上訴。

 

檢察官採取無罪論告的做法等於認同蘇炳坤應判無罪。受命法官表示,這是司法實上少數檢方做出無罪論告的案件,不過因被告曾判有罪定讞在案,因此會再整理有罪、無罪證據,下次將於7月2日開庭。

 

蘇炳坤辯護律師尤柏祥表示,他執業多年只遇過2次檢察官作無罪論告,一次是江國慶案,一次就是本案,意義十分重大;也代表檢察官不是追訴狂,能體諒公益追求、照顧被告利益。他也感謝法官願意調查蘇炳坤重申的警方刑求問題。(蘇炳坤特赦後獲再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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