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業創新條例」修正條文中規定,未來員工取得分紅股票,在轉讓時,可選擇「取得股票時價」或「實際轉讓時價」,兩者中價低者課徵所得稅。(資料照片)
為續留人才,立法院29日上午三讀通過修正「產業創新條例(簡稱產創條例)」,未來員工取得分紅股票,在轉讓股票時,可選擇「取得股票時價」或「實際轉讓時價」,兩者中價低者課徵所得稅,但須持有股票且繼續在公司服務滿2年。
立法院在2015年底增訂產創條例相關條文,規定員工獲得分紅股票後,可在5年內緩繳所得稅。但因誘因不足,遂於2017年11月底修法,改為員工分紅股票限額在5百萬元內,可選擇不計入當年度所得稅,待移轉時再按轉讓價格,計算所得課稅;但若遇股票上漲,反而會被課更多稅,因此立委再度提案修法。
立法院29日上午,三讀通過產創條例第19條之1,員工獎酬股票課稅規定修正條文,明定未來員工取得獎酬股票後,在實際轉讓時,可選擇「取得股票時價」或「實際轉讓時價」,兩者中價低者課徵所得稅;但股票限額不得超過500萬元,且該員工須持有股票且繼續在公司服務2年以上。
根據經濟部工業局預估,修法後預計約有1、2千人受惠。經濟部長沈榮津日前也表示,此次修法中規定,員工在持有股票後須繼續在公司服務兩年,不僅替公司招攬、續留人才創造誘因,也照顧員工權益。(新北市籲:不要急躁同意核二2機再轉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