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長吳茂昆今請辭獲准,但根據《上報》獨家取得被教育部列為「密件」的兩次跨部會諮詢會議紀錄顯示,吳茂昆就任部長並親自主持跨部會專案會議後,「拔管」理由卻是一變再變。(畫面合成/葉信菉攝、讀者提供)
教育部長吳茂昆今天請辭獲准,「拔管」爭議也再度引發討論。根據《上報》取得被教育部列為「機密文件」的兩次跨部會諮詢會議紀錄顯示,教育部原本欲從台大準校長管中閔有無違法赴中從事學術交流活動或違法兼職,甚至涉及論文抄襲學術倫理等議題,著手處理管案。但隨著潘文忠下台、吳茂昆就任部長並親自主持跨部會專案會議後,「拔管」論述驟然丕變,開始重新聚焦於管中閔兼任台灣大獨董爭議,及其與遴選委員、台灣大副董蔡明興之間的利益迴避問題。
「拔管」爭議持續延燒,柯志恩日前在臉書公開披露教育部「拔管」跨部會諮詢小組名單,披露吳茂昆早在4月16日接任教育部長前,就已經以專家學者身分出席今年4月10日的第一次跨部會諮詢會議,質疑吳根本就是「拔管黑手」。對此,吳茂昆曾在媒體專訪時公開承諾,會將跨部會諮詢會議紀錄上網公告,但日前教育部提供給立委的資料,竟將該部於4月10日及25日兩次召開的「管中閔教授赴大陸地區從事學術交流等活動適法性疑義諮詢會議」紀錄,均列為「密件」,要求不得公開傳閱。
不僅如此,根據《上報》取得資料,教育部不僅將兩次「拔管」跨部會諮詢會議紀錄列為機密,就連列席機關、出席部會官員及專家學者等,都以「ABC」或「甲乙丙」等代號取代。但據知情人士指出,文件中所稱的「列席機關(構)學校A」為中研院、「列席機關(構)學校C」為台大;「部內次長甲」為教育部次長林騰蛟、「部內B單位」為教育部法制處、「部內C單位」為教育部人事處;「相關部會A」為法務部政次蔡碧仲、「相關部會B」為陸委會副主委邱垂正;「專家學者甲」為吳茂昆、「專家學者乙」為台北教育大學教授周志宏、「專家學者丙」則是世新大學前校長賴鼎銘。
針對管中閔是否有違法赴中或違法兼職等爭議,在4月10日由時任教育部長潘文忠擔任主席的第一次跨部會諮詢會議中,包括中研院及台大均表示,管中閔均符合相關規定,查無違法事證。中研院表示,管中閔任職期間共有23筆申請赴大陸地區的資料,最短3天、最長11天,地點為北京、南京、武漢、上海及廈門等,事由則是參加演講、開會、訪問及考察等。至於管兼職共有11筆、兼課共有5筆,均在國內兼課兼職,符合規定。
列席的台大代表則說明,管中閔在該校任職期間,並未兼任行政職務,且管有33次赴陸實際從事活動,主要都是參與國際會議、講學、訪問等,強調「管老師在台大期間的34筆申請,都在1至13天,符合本校規範」。此外,台大人事室也曾循校內程序請管理學院及財金系去函廈門大學進行查證,該校表示管中閔在該校未擔任教職、未開設專業課程、未擔任碩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指導老師,並經台大管院及財金系就其專業領域認定管「並無於大陸地區學校兼職情事」。
但當時以專家學者身分出席的吳茂昆仍提醒中研院,從管中閔的C.V.(個人履歷)可以發掘相關訊息,「如果有列就很難否認,管院士的C.V.院裏一定有,院方可以向經濟所調閱資料」。他並對管中閔涉及論文抄襲一事表示,很難理解台大認定那是還沒完成的paper,就不是學術論文,從學術角度來看,曾有一位日本知名化學家,沒有博士學位,但在某個會議討論的一篇文章,是該位日本化學家拿諾貝爾的文章。前2年有3個拿諾貝爾物理學獎的人,其中2位拿諾貝爾獎的文章是在1972年一次會議發表的文章,也沒有在期刊發表、經過審查。
吳茂昆表示,在管中閔涉及論文抄襲一案中,老師發表文章,學生不列名是可以接受的,但如果沒有註明引用學生資料,「這個瑕疵是存在的,管教授很難從此爭議中脫身」。至於管中閔的獨董身分,他則贊同蔡碧仲所講的,也就是在遴選過程中,相關當事人間的利益衝突關係如果未揭露,不管有沒有影響,都是不能被接受的。
不過,到了4月25日第二次跨部會諮詢會議,當時「晉升」為會議主席的吳茂昆,在中研院及台大重申立場後,則未再堅持管中閔有無違法赴中、在中國違法兼職或涉及論文抄襲等學術倫理問題,並在蔡碧仲、周志宏等人輪番發言主導下,開始將處理管案的焦點,聚焦於管中閔兼任台灣大獨董及與蔡明興之間的利益衝突、利益迴避關係等問題。
當天會中,周志宏先是以猶如檢察官「問案」方式,連番逼問台大代表管中閔申請獨董同意是哪一天?台大代理校長核可管中閔申請擔任審計委員會及薪酬委員會的日期是什麼時候?是否是在9月22日校內簽核同意管中閔兼任審計委員會及薪酬委員會後,台大才於10月2日發函給台灣大?
周志宏並自行推測,台大在10月2日受理收件截止當天,才發文台灣大同意管中閔兼任薪酬委員會及審計委員會兩個職位,所以當管中閔在申請擔任台大校長候選人時,就已經知道他要在台灣大兼薪酬委員會及審計委員會委員,而且當時遴選委員會的委員已經產生,蔡明興已經是遴選委員,管也知道這件事情,強調這是管中閔兼職違法的「重要事實」。
隨後發言的蔡碧仲也表示,台大明知管中閔與遴選委員蔡明興之間,具有特殊利害關係之事實存在,此項重大特殊利害關係,不論是台大秘書室、人事室、蔡明興或校長候選人管中閔,都有責任將此項資訊揭露,其他候選人才有可能提出質疑。否則,在此重大資訊未揭露下,遴選會自無法充分審查,而原本排名第4的管中閔被遴選會選出,是否有因此一特殊利害關係造成影響,或造成不公平競爭?
蔡碧仲主張,台大校長批准管中閔兼職,均非屬正式書面同意,而在5個月後,台大才正式書面通知台灣大同意管中閔兼職,本件中最嚴重者,是管中閔兼任薪酬委員時,未經校長批准,即已開始擔任並執行薪酬委員業務,屬於明確違法兼職。基於台大校長職務係屬重大公益,而管中閔違法兼職在前,未揭露其與遴選委員利害關係相關資訊在後,此違法行為,無法勝任執牛耳地位的台大校長職務,遴選會之組織與結果也顯然有失公正,建議教育部不予同意聘任管中閔擔任台大校長。
對於專家學者的發言,吳茂昆則兩度以主席身分發言表示,他所知悉的國外大學校長遴選程序,第一件事情就是先確認校長候選人與遴選委員之間是否有利益衝突關係,像是美國大學UCLA在開會過程中,一定會問當事人間有無利益迴避的問題。
吳茂昆並提到,台大遴選會很明顯的沒有善盡審查,所以在過程中他所看到的「最大瑕疵」是,校務會議完全沒有管中閔兼任台灣大獨董的相關資訊,所以投票時完全沒有根據,「對第一關被刷掉的候選人很不公平。」最後,吳茂昆在詢問在場官員、專家學者對於拔管的適法性、影響性後作出裁示,決定將管案從違法赴中、論文抄襲等爭議,重新聚焦回台大的遴選過程。
曾詳閱教育部兩次「拔管」跨部會諮詢會議密件內容的藍委柯志恩、陳學聖等人批評,從這兩場跨部會諮詢會議紀錄可知,教育部根本是「先射箭再畫靶」,找了一群學者當打手,不斷設法找「不適任」的理由和罪證,藉此羅織罪名將管中閔入罪,卻始終說不出管到底是違反哪一條法令?而一向宣稱要反黑箱、公開透明的民進黨政府,居然能讓教育部將如此關鍵的跨部會議列為機密,證明了「拔管」根本就禁不起外界檢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