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兒教育及照顧法》修正案中規定,娃娃車車齡不得超過10年,出廠逾10年者應予以汰換。(新北市教育局提供)
立法院29日下午三讀修正通過《幼兒教育及照顧法》,規定幼兒園載送幼童的專用車(俗稱娃娃車),車齡不得超過10年,出廠逾10年者應予以汰換;但基於考到汰換成本由業者承擔有失公平,會中附帶決議,由教育部研議編列預算,補助業者汰換。
在現行《幼照法》下規定,作為娃娃車使用的車輛,應為直轄縣市主管機關核准的專用車,駕駛人應具有職業駕駛執照,並須有具教保服務人員資格、或年滿20歲以上的隨車人員,維護接送安全。
日前《幼照法》修法時,國民黨立委王育敏、柯志恩提案,新增幼兒園幼童專用車不得超過出廠10年的規定;但當時綠委立委鍾佳濱認為,此規定可能會造成「反淘汰」的效果,讓幼兒園採購比較便宜的車輛,也有立委建議用里程數限制來取代。
立委認為,幼兒自救能力較薄弱,因此應用高標準來看待安全規定,故採用娃娃車車齡限制10年以內的修法。不過教育部也在審查時表示,汰換成本皆由業者承擔不太公平,因此同時通過附帶決議,由教育部研議編列預算,補助業者汰換。
此外,《幼照法》修正案中也加強對幼兒園的管制,內容規定如果未來幼兒園發生超收情形,可罰新台幣6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鍰,且必須全額退費給家長;若無返還費用,將再被開罰6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鍰。(產創條例三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