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獻金法》修正案中規定,政黨對推薦的直轄(縣)市長擬參選人,捐贈金額不得超過300萬元,相關法律適用年底九合一選舉。資料照片。(攝影:林家賢)
年底選戰在即,立法院院會29日三讀修正通過《政治獻金法》,增訂政黨對同一(組)擬參選人每年捐贈總額上限,政黨對推薦的正副總統擬參選人,捐贈金額不得超過2500萬元、直轄(縣)市長不得超過300萬元,此次修法自公布日施行,相關法律可望適用於年底九合一選舉。
現行《政治獻金法》雖對個人、營利事業、人民團體,每年都有捐款給擬參選人的額度上限,但政黨捐給候選人部分卻無上限,恐造成大小黨財力不均,無法公平競爭。為確保政治獻金來源公開、透明,因此增訂政黨捐贈給擬參選人的金額上限。
條文中明定,政黨對其推薦的正副總統擬參選人,捐贈金額不得超過2500萬元,直轄市長、縣(市)長擬參選人不得超過300萬元,直轄市議員、縣(市)議員不得超過50萬元,鄉(鎮、市)長及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長不得超過30萬元,村里長、鄉(鎮、市)民代表及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民代表則不得超過10萬元。
若違反上述規定捐贈政治獻金者,將按其捐贈金額處2倍以下罰鍰。
內政部長葉俊榮在初審時強調,民主政治發展過程中,走向是以小額捐款為主,而不是受制於少數大筆捐款,修法可合乎原來民主政治的精神,規範政黨捐贈金額落實政黨政治的公平性,也讓政治獻金公開、透明、合理化發展。
此外, 為加速推動陽光法案,三讀條文中也規定,未來受理申報的監察院,應在申報截止後6個月內,彙整會計報告書供人查閱,並應公開於電腦網路。但考量監察院相關作業須預留一定期間,因此政治獻金上網公告的條文,自公布日後6個月施行。(立院三讀通過基層警消加薪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