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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書:總統不宜任命最高法院法官

王瀚興 2018年06月09日 00:00:00
作者認為,率爾改由總統與立委等行政權和立法權,對最高法院法官人選審查,豈不是走上釋字86號由「行政干預司法」的老路?

作者認為,率爾改由總統與立委等行政權和立法權,對最高法院法官人選審查,豈不是走上釋字86號由「行政干預司法」的老路?

日前司法院眾多異議下,堅持現行由司法院人審會決定人選,司法院長任命最高法院法官;改為由總統任命的特任官,與由其他司法院以外委員加上立委兩名圈選,人數大幅減少,成為總統任命的特任官,筆者以為不妥,試申論之。

 

首先,《司法院大法官會議第86號解釋》:將高等法院認為應該改隸於司法院下,而非如當時仍由司法院以外的行政機關,諸如:法務部前身司法行政部干預人事,方符合司法獨立精神。且依《大法官會議解釋第613號》認為:為保障通傳會獨立機關的專業性於獨立性,不可將人事任命權,全部委由立法院決定,否則則是對行政院人事權的侵害,違反權力分立原則云云。

 

承前,現行最高法院法官任命方式,未有行政權與立法權干預,若率爾改由總統與立委等行政權和立法權,對最高法院法官人選審查,豈不是走上釋字86號由「行政干預司法」的老路?況且,通傳會本屬「行政權中的獨立機關」,依照憲法第80條與憲法增修條文第5條規定,司法權獨立乃受「憲法明保障獨立」 ,通傳會僅為「法律保障獨立」,尚不容立法權侵逼行政權人事權限;是以,舉輕以明重,豈能由立委與其他人士干預「司法權」人事獨立。司法院還能對新修法自廢武功,還能沾沾自喜?此為後學所不解!

 

或謂:大法官、監委、檢察總長不都是立委同意任命?然而,這些職位皆經過立委「公開」審查、投票,且經國人充分討論,二者不能混為一談。若最高法院人事,改為司法院以外人員圈選,不僅更為「黑箱」,試想:有人再行「關說」與政治力介入,欠缺妨害司法公正罪的空隙中,候選人豈能免於威脅利誘?

 

末以,《北史·杜正玄傳》:話說隋代秀才每回錄取十數名,登第難於登天,有回杜正玄同額錄取,名臣楊素不以為然,強要重新測驗,要杜君於下午3時前,仿照司馬相如與班固等人名作,寫三到四篇文章,杜君援筆立成,楊素大為讚嘆!真謂「名士考名士」,千古佳話!然而,今日最高法院法官修法員額大幅減少,復改為政治任命,並改由「非法律」專長者圈選,評審與侯選者,既不熟稔,專業不足,強說考官圈選,實恐為瞎子摸象。落榜者,又安能甘服?

 

※作者為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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