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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監獄醫療的制度缺失被轉嫁基層

顏思妤 2018年06月17日 07:00:00
當監獄醫療的制度缺失被轉嫁基層,受損的不僅是上級思思念念的機關信譽,更是踐踏了管理員的專業,以及受刑人搖搖欲墜的生命。(法務部提供)

當監獄醫療的制度缺失被轉嫁基層,受損的不僅是上級思思念念的機關信譽,更是踐踏了管理員的專業,以及受刑人搖搖欲墜的生命。(法務部提供)

今年2月,花蓮監獄兩名受刑人疑似呼吸道感染死亡事件,監察院調查結果做出糾正,未能適時安排戒護外醫、隔離感染受刑人,因而導致疫情在監獄內傳播,並直指相關人員洵有疏失,再次顯示監獄醫療制度亮起紅燈。

 

首先,關於受刑人的醫療權益,法務部矯正署在2013年10月通函各矯正機關緊急外醫判定參考原則(法矯署醫字第10206001070號函),揭示戒護外醫流程,其中緊急外醫羅列了15項生命徵象,作為是否轉送醫院的依據。

 

 

然而,這樣的檢測基準恐過於嚴苛,導致實務上符合外醫標準之個案,病況往往已相當嚴重。舉例來說,生命徵象(六)之體溫≧40℃,根據衛福部疾病管制署(以下簡稱衛福部疾管署)2013年7月修訂之《嚴重急性呼吸道症候群防治工作手冊》中「體溫量測方法與發燒定義」揭示,感染期間耳溫或肛溫≧38℃且持續,即應參照「發燒病人建議處理原則」進行處理;又根據衛福部疾管署2017年9月19日修訂之《症狀監視及預警系統作業說明》關於群聚感染事件之定義,綜觀各項症狀評估是否滿足通報要件,其一亦為耳溫≧38℃。

 

而監所戒護外醫實務上的判斷,若現場無醫療人員,例如夜間或例假日的情形,監所管理員恐難以做出適當評估,甚至出現檢測數據皆正常,最後卻撒手人寰之案例。獄政工作者林文蔚曾對此提出監所管理員遭遇之困境,於2015年2月撰文描述宜蘭監獄患有心臟疾病之受刑人,全身盜汗於所內勤務中心病床觀察,檢測數據皆未達外醫流程的標準,最終於到院前死亡。將生命跡象不當簡化為15項標準,恐有草菅人命之虞;缺乏臨床判斷之專業人員,更導致監所管理員人人自危。

 

根據2017年《兩公約第二次國家報告》的部分核心文件,法務部及矯正署年的在監死亡率資料,在剔除保外醫治高死亡率的狀況下,2012年至2015(1-10月)送醫途中死亡的受刑人仍占總計的20%~30%。2017年兩公約國家審查結論性意見與建議第52點也指出在監死亡率偏高的問題。

 

2012年至2015年10月收容人在監死亡人數(資料來源:法務部人權大步走(2016),作為簽約國報告組成部分的核心文件《兩公約第二次國家報告》 。)

 

監獄雖然是國家執行刑罰的場域,以剝奪自由作為犯罪的代價,但多數的受刑人終將回到社會,如果入監服刑體會到的是比自由世界更加倍的劣等原則,生為人的基本醫療需求變相成為另一種懲罰的手段,那麼原本猶如謎之音的「教化可能性」便更加不可能期待。當受刑人在監獄裡生「很基本的病」,基層管理員被迫承擔外醫判斷的風險,在封閉的全控機構裡弱弱相殘,請問法務部、矯正署與衛福部,這樣的外醫評估機制,真的沒有重新檢視的必要嗎?

 

而戒護外醫的過程,受刑人與管理員同樣面對著與上帝爭取時間的艱難,一道又一道的開門關門、送醫途中的顛簸山路、遙遠的交通路程、紊亂的通報系統,還得隨時回報上級與調度人力,這是監所管理員所要面對的現場,是一種專業,如果法務部與矯正署尊重這份專業,就不應再強加醫療判斷責任給管理員。

 

本次監察院的糾正結果,要提醒的正是作為上級主管機關的法務部,該做的不是急於歸咎第一線的個人疏失,而是修繕目前猶如風中殘燭的監獄醫療,將醫療評估列入改善項目、設置所內基本的醫療團隊,由醫療人員進行基本生命徵象測量、身體評估與症狀處理。

 

當監獄醫療的制度缺失被轉嫁基層,受損的不僅是上級思思念念的機關信譽,更是踐踏了管理員的專業,以及受刑人搖搖欲墜的生命。

 

※作者為台灣人權促進會北部辦公室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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