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部分法官對於自己在審判當中的決策歷程會受到認知偏誤或其他風險因子影響這件事,幾乎沒有覺察。(圖片取自司法院網站)
小時候,大人說:「你如果沒做,那隔壁鄰居為何說是你?」上學後,換老師講:「你如果沒做,那隔壁同學為何說是你?」入社會後,變成上司講:「你如果沒做,那其他同事為何說是你?」等到當了律師之後,換成警察、檢察官跟法官對我當事人講:「你如果沒做,那別人為何說是你?」
從小到大,不管自己或他人受到指控,我總認為這是個蠢問題。我怎知道人家為什麼要說是我?可能他愛我,可能他恨我,可能他隨便拉個替死鬼墊背,而我就是那個倒霉鬼。重點難道不是:到底有什麼證據指出是我做的?
當然,這樣講會嚴重破壞社會和諧,所以大多數時間我只能翻翻白眼;哪怕是在(理論上)講究無罪推定的刑事法庭之中,青天公堂之上,我還是不敢如此大方的假設一下。
問題來了:一般人都不喜歡花時間調查與檢視證據,這可以理解。可是面對嚴重的刑事指控,關係到被告的一生與被害人冀求的真相,難道公正無私的法官居然也會跟一般人一樣受到偏見影響嗎?
美國有法官曾說:
公正無私,乃是一種心智能力—透過後天學習,而後能認識並區辨有關與無關的資訊,再從個人的情緒脫離,回歸純粹的理性運作。我們之所以讓法官們行使龐大的司法權力,居高臨下監督他人的理由無它:正因為我們信賴法官具備了上述的心智能力。(Peckham, 1985, p. 262)
相信大多數的審檢辯司法實務工作者,基於對法學教育、法曹養成體系的信賴,以及對於法律的崇仰,都會傾向同意上述這段話。
但很可惜,現代的行為科學在多年檢視相關證據之後,得出了與Peckham法官完全相反的結論:包括審檢辯在內的司法實務工作者,和一般人一樣,也會受到各種認知偏誤的影響而不自知,然後把這些影響帶到偵審與辯護工作當中。
換句話說,所謂的公正無私心態,在現代科學面前,不過就是「自以為」而已;在認知偏誤(cognitive bias)與捷思(heuristics)的作用之下,沒有人的決策歷程不受影響。法官檢察官律師,更非例外。
1994年Landsman與Rakos二位心理學家針對88位職業法官與104位素人陪審員進行研究,想看看職業法官是不是真的比較公正無私,對於法院指示陪審員不得採用(也就是無證據能力)的證據,會在審判時予以忽略。結果發現:職業法官跟陪審員一樣,都會在審判的時候偷偷把不能用的證據當作判決的基礎。
更有趣的是:雖然職業法官組以及素人陪審員組都一樣會受到無證據能力的證據影響而下判決,但兩組卻一致相信職業法官必然能有效排除無證據能力的證據,公正地進行判決。
再來,另外兩組心理學家則是透過不同的實驗研究中發現: 在案件審理檢視相關法律與事實的過程中,那些足以影響素人陪審員的認知偏誤,絕大多數對於強調(並自覺)公正無私的職業法官,有著一樣重大的影響。(Guthrie, Rachlinski, & Wistrich, 2001; Oeberst & Geockenjan, 2016)
此外,也有許多行為科學證據指出:大部分法官對於自己在審判當中的決策歷程會受到認知偏誤或其他風險因子的影響這件事,幾乎沒有覺察。
心理學者Konečni和Ebbesen 在1982年發表的大型研究中,分析了超過400場量刑審判。雖然絕大多數法官在問卷中自陳的量刑都是「綜合了諸多法定因子以及複雜個案狀況所做成的審慎決定」,可是研究結果卻發現:超過84%的量刑其實完全按照假釋官(觀護人)的建議做成。
那麼,這些審判外的量刑建議又是怎麼做成的呢?其實建議者根本沒有看過個案的證據內容,實際的影響因素只有三個:被告犯的罪有多重,被告的前科紀錄,以及判決時是在押或具保。因此,二位心理學家得出結論:所謂的量刑判決很可能只是所費不貲卻徒勞無功、徒具形式的司法儀式(Konecni & Ebbesen, 1982, p. 326)。
上述的研究成果,其實也獲得近年許多司法心理學研究的肯認。例如:法官在少年事件的判斷中,77%以上的處遇措施會完全依照專家評估意見(Means, Heller, & Janofsky, 2012);有關被告是否可以交保的裁定,94%以上會跟檢察官提出的建議完全相同(Dhami, 2003)。
上述的許多研究,指向同一個結論:法官就像任何「專業人士」一樣,其實只是普通人。職業法官在審理案件時,往往無法真的在司法決策歷程中憚精竭慮的考量一切與案情相關的法定要件,詳細檢視每一片事實與證據之後,依照邏輯大公無私的形成自己的見解。大多數時候他們只能在無感於個人的捷思或認知偏誤影響下,盡可能快速的做出決策,然後覺得自己已經很公正。
那麼,是什麼因素讓本應公正無私的法官忽視這些認知偏誤的影響,做出有問題司法裁判呢?研究證實:影響法官司法決策歷程最重要的因素之一,正是案件負擔造成的重大壓力—法官們必須盡可能快速的把案件流程往前推, 以求盡可能在短時間內結掉大量案件(Robbennolt, MacCoun, & Darnley, 2010)。
結合了上述科學證據,我們應當不難理解為何身為司法決策者的法官,會傾向願意擁抱對被告不利的測謊證據:在肯認偏誤的連鎖效應(chain reaction of confirmation bias)作用下,被告在法官面前出現時,早已經因為遭到警檢移送起訴的形象,以及以有罪偏見為基本論調的起訴資訊,而被塑造為「待罪之身」(日本台灣引以為傲的99.9%定罪率,其實正是此一作用下的結果;所以我也不確定這種反應法官無法獨立思考的數字,有什麼好驕傲的)。
這時,如果有一樣披著科學外衣,可以確認整個審判的終極問題「被告果然不可信」的證據出現,對於快速審理結案,不啻會有極大的幫助。
哪怕這樣的「幫助」對司法決策其實是飲鴆止渴,而測謊證據就是那杯鴆酒。
這正是為何司法行為科學研究比較成熟的歐美國家,多半都已經同時從科學面以及法制面下手,排除掉測謊證據這條「司法決策的(假)捷徑」:測謊不僅是是司法決策的假捷徑,更是通往冤罪的真捷徑。
問題是:定罪容易,平反難。先別說那些成功平反的少數案件(如蘇建和、徐自強),或者正在努力中的案件(如謝志宏)等,光從統計學看冤罪黑數,僅僅那些未能獲得救援注意的案件以及因此毀掉的人生,都令人覺得害怕。
改變現狀的方法?其實大家都知道:納入科學識讀訓練、停止使用測謊證據(並重新檢視因測謊而定罪的案件);進行認知偏誤的病識感教育(啟動司法行為科學研究),回歸證據審判與無罪推定原則;最終根本性的改變法學教育與法曹養成教育。
只是,司改是門好生意,這大家也都知道。官方搞不好透過萬年司改,每幾年有點小進展拿來說嘴,每四年拿出來騙一次選票,這也不是用我這種小人之心度人家君子之腹,度不出來的。
期待全面司改或許太多。不過,現任的總統、司法院長是留英留德的司法大儒、法學博士,行政院長是兼有科學家身分的醫師,先把違背法律與科學原則的測謊證據屏除在刑事司法偵審程序之外,當作一個小小的開始,這到底有多難辦到?還真是令人不解。(系列完)
※作者為執業律師/美國NITA訴訟專家師資/司改國是會議委員/現為臺大心理學研究所博士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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