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長李世光接受《上報》訪問,直截了當地指出,《電業法》是新政府規劃的總體經濟政策中,不可或缺的一塊拼圖。(資料照)
9月18日下午,蔡英文總統邀集行政、立法兩院首長與重要幹部,針對當前重大政策交換意見,《電業法》,是其中最重要的話題。據轉述,蔡英文對於《電業法》在本會期完成修法有「高度期待」,然而與會人士對於網路上流傳的「電業法通過,電價漲3倍」、「台電私有化將圖利財團」等言論,不敢掉以輕心,達成必須儘速消毒的共識。
「電業法是台灣邁向非核家園與發展綠能的重要基石,如果沒有電業法作為基礎結構,一切的理想都無法達成。」經濟部長李世光接受《上報》訪問時,直截了當地指出,電業法是民進黨政府規劃的總體經濟政策中,不可或缺的一塊拼圖。
然而,這項攸關蔡英文重要競選支票的法案,還沒送到行政院,就遭受強力挑戰,台電員工不僅自發性發起「反漲價式電業法」串連步行活動,更高呼《電業法》通過後,每度電將由2.5元漲為7.5元,「電業自由化」其實就是「國有變私有」,分割台電、圖利財團。
同一部法案,為什麼能讓立場不同的雙方各說各話,毫無交集?
問題一:為什麼要修電業法?
這次高度爭議的修法,要做的事其實很簡單:分兩階段,終結台電公司壟斷國內電業的現狀。第一步,是先開放民間發電業者直接供電給需要的消費者;第二階段則是將台電拆解為「發電」與「輸配電」兩家公司,接受經濟部成立的控股公司管理。
在現行的《電業法》架構下,經濟部僅核准台電一家企業,同時經營發電、輸配電、售電,形成類似一般產業的「垂直壟斷」。民間業者雖被允許投資發電廠,但必須與台電簽署契約,將生產的電力以一定價格賣給台電;像個大水庫的台電電網,匯集自己與民間生產的電力後,再透過輸配電系統,將電送到消費者身邊。
修正電業法的第一階段,是讓民間發電業者自由選擇,是要照常將電賣給台電、付費委託台電代為輸配電,或是直接供電給需要的消費者。舉例來說,一家民營發電業者若與工業聚落中的幾家企業達成供電協議,可以直接興建設備供電,不需透過台電轉手;若業者認為興建成本過高,也可以支付代輸費用,請台電用既有的電網配電。
問題二:修電業法有何效益?
李世光表示,開放民間業者直供電力,除了是鼓勵創新能源與分布式能源進入電力市場外,也希望讓需要「綠能認證」的廠商,透過直接購買再生能源,確保產品碳排放符合客戶要求;這一階段,台電本身業務除了從原本的向民間購電,改為收取代輸費用外,沒有太多改變。根據經濟部規劃,第一階段目標,最遲必須在修法後兩年半內完成。
電業法的第二階段,就將進一步將台電切分成「發電」與「輸配電」兩家子公司,由經濟部成立控股公司監理。這一階段,被切分後的台電發電公司,將利用原有的發電設施,與民間業者進行完全自由競爭;台電輸配電公司,則利用國家建構的設備,專門經營輸配電業務,依據成本賺取固定利潤。這階段,最遲得在修法後9年完成,恰好趕上2025非核家園目標。
李世光指出,政府的非核家園政策,除了停止倚賴核能發電以外,還必須同時維持供電穩定、降低碳排放兩項條件,因此政府必須積極鼓勵各種新能源進入電力市場、增進發電效率;但為避免民間業者「劃地為王」,輸配電網仍維持國家經營,確保民眾以合理價格用電的權利。
問題三:民生用電會漲價嗎?
其實,一般民眾最關心的,還是電價究竟會不會因此調漲。
根據台電公司統計,2015年台灣的總發電量當中,燃煤與燃油約占40%、燃氣及汽電共生約38%、核能占16%、再生能源不及5%;《電業法》修正後,無論民間業者或台電,若想自由售電,都必須證明符合國家能源配比(天然氣50%、燃煤30%、再生能源20%),由於燃煤與核能的單位發電成本較再生能源低,確實可能使電價提高。
核能流言終結者創辦人黃士修就質疑,考量切割台電後衍生的交易成本,以及政府強制規定售電業者符合能源配比墊高的燃料成本,就算有電價公式,也難保不漲電價,政府必須誠實面對。
但,電價真的會因為電業法而調漲3倍嗎?
「南北徒步串聯,反漲價式電業法」活動發言人曾玥惠指出,台電2015年補助各機關學校電價的政策性負擔就超過100億元;台電切割後,維持備載容量等「輔助服務成本」每年約80億元,也不可再能靠發電與輸配電交互補貼弭平,這些成本不會憑空消失,只會轉嫁到民眾身上,電價勢必會上漲。至於電價調漲3倍,是參考國外電業自由化經驗的評估數字。
李世光則表示,《電業法》修正後,公用電價仍會由既有的「電價審議委員會」依電價公式制定上限並隨時調整,不可能讓民間業者有聯手哄抬價格空間;開放民間業者競爭,更可透過增進發電效率,降低電價成本。
問題四:自由化將圖利財團?
電業法通過後,台電未來是否將進一步走向民營化?李世光指出,儘管電業自由化第二階段,會將台電切分為兩個子公司,然而本質上仍屬國營事業,所有台電員工的待遇與保障也不會改變;修法後,經濟部「一個電廠也不會賣」,絕對沒有切分台電、圖利財團可能。
李世光強調,電業自由化當然有可能讓大企業投入發電事業,但也會鼓勵民間發展以社區或部落為單位,建置自給自足的再生能源供電系統。
黃士修則質疑,《電業法》當中詭異的「一般售電業者」,既不必承擔供電義務,售電價格又不受電價公式約束,恐將使財團自行成立一般售電公司,與民間電廠簽約買走較便宜的燃煤、水力發電,再轉賣給企業獲利,民眾則被迫購買較貴的電力,可能實質圖利財團。
對此,經濟部能源局長林全能回應,「一般售電業者」售電仍須符合國家制定的能源配比(天然氣50%、燃煤30%、再生能源20%)規定,若只想買便宜的燃煤發電,無法獲得電業管制機關核發的售電業執照;此外,一般售電業者發電也必須達到「備用容量」標準,並非不需承擔供電義務。
林全能指出,在電業法改革第一階段,公用及一般民生用電仍受到價格管制保障,電價不會大幅波動,「民眾被迫購買較貴的電力」的情況不會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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