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察委員陳師孟調查2009年「諷扁短劇」案,遭監院紀錄委員會決議應迴避調查,對此陳師孟在自己的部落格裡表示,拒絕接受。(圖片取自尖尾週記)
監察委員陳師孟調查2009年台北地檢署在司法節慶祝大會的「諷扁短劇」,監院紀律委員會5日開會審查後,判定陳師孟應予迴避。監院19日更發公文給陳師孟,要求諷扁行動劇移給馬政府提名的監委江綺雯調查,並要調查該案的2名調查官向江綺雯報到。陳師孟怒批,「這是把我架空,我不會放手!」
陳師孟表示,屆時他將會同法界、社運界朋友於21日召開記者會,若監院仍持續忽視,也會親自召開記者會,訴諸社會公評。
6月13日時監察院發布新聞稿指出,監委陳師孟調查「2009年司法節慶祝大會演出諷扁行動劇」事件,台北地方檢察署前主任檢察官慶啟人,申請調查委員陳師孟迴避,監察院監察委員紀律委員會6月5日開會審議後,正式決議陳師孟應迴避調查,審議情形陳報監察院長張博雅核定,張博雅核示:「尊重委員會決定!」
對於紀律委員會的決定,陳師孟16日在自己的部落格「尖尾週記」說:「這星期三(13日)接到院方紀律委員會交來的迴避通知信,已經由院長核定,要我停止進行。最生氣的是,院方像是防賊一樣,在通知我的同時,也對外發佈新聞稿,所以我要去找院長理論也沒用、想尋求申訴機會已太遲,因為覆水難收了。」
陳師孟進一步表示,「如果依據監察委員自律規範第9條,監察委員調查案件,若有人申請迴避時,先要經過紀律委員會審議,然後將結論送請院長核定,就此定案。我的案件既已走完程序,好像沒救了。」
但第18條也說,「監察委員調查案件違反本規範者,應提經本院紀律委員會審議後,提報院會決議,停止就該案件行使監察權」。陳師孟表示,「這不是等於說,如果我違反前述第9條,不遵守紀律會與院長的迴避裁定,那就轉而適用這一條的處置了嗎?」
陳師孟指出,第18條的逃生門在於「院會」決議,而非像第9條是由「院長」決定,「單純迴避與否固是操之於院長一人之手,我無以對抗,惟一旦違反院長的迴避裁定,則是否要停止該案調查,反而取決於院會的合議,簡直就是由山窮水盡變為柳暗花明。」
陳師孟在「尖尾週記」表示,自己已經製造了違規的事證,就是在15日上午明知故犯,又約詢了一位檢察官到院,就該案做完筆錄,並已向張博雅書面「自首」。陳師孟19日也表示說,監察院長張博雅14日告訴他,被紀律委員會處分,沒有任何申訴管道。不過,他15日仍刻意持續約詢「諷扁劇」案檢察官,然後向監察院「自首」,事後寫了簽呈給張博雅,如果依照程序,接下來將由紀律委員會、院會處理此事。
不過,陳師孟19日表示,到目前為止,監院對他的「自首」尚未回應,但今日卻發文通知他,諷扁行動劇將移給江綺雯調查;但他強調,「心有未甘、有所不服」,不會放手他所查到的所有檔案。(大雨緩解水庫低位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