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三讀通過《空氣污染防制法》修正案,除加重工廠排放超量污染源罰則,最高2000萬元外,另也新增吹哨者條款鼓勵內部員工檢舉。(攝影:李隆揆)
立法院三讀通過《空氣污染防制法》修正案,除加重工廠排放超量污染源罰則,最高2000萬元外,另也新增吹哨者條款鼓勵內部員工檢舉,同時授權各地方政府可因地制宜劃設「空氣品質維護區」,限制特定汽機車進入,此外,特定汽機車可為1999年出廠的柴油車或二行程機車,落實保護空氣品質,此次修法,這是自2002年以來再次大翻修結果。
這次修法,也明定環保署應每4年檢討修正空氣污染防制方案,地方政府在擬定空污防制計畫,需要考量空氣污染物流通性質,並會商鄰近縣市。
在空污總量管制規定,執政黨原擬應由環保署會同經濟部制定,遭外界批評「霸王條款」,民進黨團原規畫付諸表決,國民黨團祭出400多案修正動議杯葛,但最後希望能為讓法案順利三讀,民進黨團終於決定退壤,將「會同」改「會商」,最後並加一項但書,「報請行政院核定公告實施。」
三讀修正通過條文明定,考量交通工具動力系統或污染控制元件衰退年限,條文終明文授權環保署視空氣品質需求,加嚴出廠10年以上交通工具排放標準,未進行汽機車排氣檢驗者,最重將可註銷牌照,並汽車安裝影響空氣污染物排放減效裝置。
這次修法還特別加重罰則,文中訂定,未來若工廠排放超量污染物且影響重大,最高罰鍰金額將從現行法100萬元提高20倍,可開罰新台幣2000萬元,然而處罰對象也由行為人擴大到負責人。
此外,為了能有效鼓勵檢舉,文中還特別增訂檢舉獎金規定,同時也參考《水污染防治法》設吹哨者條款,以及證人保護條款。
固定污染源部分,三讀條文也規定指出,空污總量管制區若未符合空氣品質標準,且區域內既存污染源(例如火力發電廠)無法達成指定削減目標,將可透過「抵換」機制解套,但改善移動污染源抵換來源,於10年後停止適用。(蘇煥智考慮回台南選市長本周做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