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嫌華山分屍案兇嫌陳伯謙,28日法院裁定收押禁見。(攝影:葉信菉)
涉嫌華山分屍案兇嫌陳伯謙日前裁定收押未禁見,28日台北地院認被告之前接見、通信及受授物件有足致其脫逃或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者,法院改裁定陳嫌收押禁見。(檢方抗告成功北院周四重審)
107年度聲羈更一字第3號
按法院認被告為前項之接見、通信及受授物件有足致其脫逃或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者,得依檢察官之聲請或依職權命禁止或扣押之,刑事訴訟法第105條第3項定有明文。是以限制接見、通信之目的,在於確保證據之存在及真實。因此,倘若有湮滅、偽造、變造各種證據之嫌疑存在,或者尚有共犯、證人待查證,不予禁見,被告可能勾串共犯或證人為虛偽陳述者,依上開條文,應認為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而得予以羈押中之被告禁止接見、通信。經查:
(一)本件被告自承於殺害被害人後,以刀械肢解被害人之屍體, 分裝在其所購買之垃圾袋內,並以機車運往山區隱匿丟棄,更有清洗及擦拭分屍所用之刀械、塑膠墊,堪認被告確實有湮滅證據之行為。
(二)因下列事由,不排除本案有共犯存在之可能,仍待檢察官釐清:
1.被害人雙臂部分屍塊尋獲之位置與被告所述丟棄位置相差甚遠,可能有他人協助。
2.被告自陳肢解及割除被害人之身體部位,與相驗結果不符, 自難排除有其他共犯協助肢解之可能。
(三)目前被害人屍體尚有部分未尋獲,被告雖然在押,人身自由遭受限制,若仍可對外接見、通信,仍有可能指示他人湮滅 證據,而有使案情晦暗之危險。
(四)本件案發後,有證人於接受檢警調查前,即先向媒體透露案發前之現場情形,有檢察官庭呈報導1 份在卷可稽,亦無法排除有透過媒體隔空串證之嫌。綜上,因被告於案發後確實有滅證行為,且依上開說明,可認被告於羈押後仍有透過接見、通信為滅證、串證之虞,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5條第3項之規定,裁定被告應禁止接見、通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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