兆豐銀行前董事蔡友才,因不服遭金管會解除職務提告,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審理後28日判他勝訴。(攝影:盧禮賓)
兆豐銀行紐約分行2015年因未申報疑似不法洗錢交易,隔年遭紐約州金融服務署重罰1.8億美元(約台幣57億元),前兆豐金控董事長蔡友才在重罰消息曝光前,自行請辭兆豐金董座及兆豐銀董事職務獲准,事後金管會調查,則公告懲處解除包括前兆豐金前董事長蔡友才在內六位兆豐高層職務,蔡友才因不服遭解除職務提起行政訴訟,台北高等行政法院直言「難理解金管會這麼做目的」,28日裁定撤銷金管會對蔡友才解職處分,本案可上訴。
此案是有銀行負責人遭金管會解職、打官司而勝訴首例。對於勝訴,蔡友才告訴媒體,勝訴判決是還自己的第一個公道,未來還計畫將這段歷程寫書給大眾知道。金管會對此表示,要收到裁決書後,再依照行政訴訟相關程序,再做後續辦理。
兆豐銀行紐約分行2016年2月9日時,未申報一筆疑似洗錢的可疑交易,違反美國銀行保護法及反洗錢法,2016年8月19日遭美國紐約州金融服務署(DFS)罰款1.8億美元,約台幣57億。
該事件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調查後,指出兆豐銀行沒有充分瞭解《洗錢防制法》法令規範,相關部門得知重大事件時也沒有及時提報董事會,未能落實公司治理,且回復DFS信函的陳述不實,因此認定蔡友才應負起決策失當的責任,之後調查懲處解除蔡友才兆豐銀行董事職務,蔡友才不服解除職務進而提起行政訴訟。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指出,《銀行法》關於解除董事職務的規定,主要目的是保護存款大眾權益、維護銀行健全經營及金融秩序,蔡友才是從99年7 月1日至105 年3月31日擔任兆豐銀行董事長,但金管會對蔡友才作成解除兆豐銀董事職務處分時,蔡友才已不是兆豐銀行董事,早已無法行使董事職權,也無危害兆豐銀行健全營運的可能。
法官認為,《銀行法》第 61 條的規定目的在於排除董事對銀行的影響力,使銀行營運重返正軌,應以銀行為管制處分主要對象,但金管會只以蔡友才為處分對象,無意對兆豐銀行進行管制,不符法規原欲達成行政目的。
此外,法官也認為,金管會原處分雖以《銀行法》為法律依據,並作成高度管制而影響人民基本權的處分,但實際上,並未寓有任何該法所欲實現的管制目的,難認該處分有何必要性,判決撤銷原處分及訴願決定。
目前,蔡友才另被控擔任兆豐金董事長任內,利用兆豐資源,成立鑒機公司,蔡無心處理兆豐銀紐約分行遭美方金檢,使兆豐銀遭罰57億元,同時,蔡提前賣股避損,在鑒機成立過程不法獲利約2.25億元,前年底被依違反《金控法》等罪起訴並求刑12年,然全案仍由台北地院繼續審理中。(軍人年金重新計算單寄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