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燈泡命案今二審宣判,高等法院判處王姓兇嫌無期徒刑,刑後須接受監護5年。(資料照片)
犯下「小燈泡割喉案」的王姓凶嫌一審時被判無期徒刑,3日上午10點高等法院二審宣判,仍判王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但刑後須接受監護5年。全案可上訴。
今日高院二審判決與前審最大差異,在於雖然刑度仍為無期徒刑,但增加了「刑後監護5年」。
此外,前審依據精神科醫師鑑定,認為王嫌犯案時辨識行為的能力沒顯著降低,二審鑑定醫師持相同意見,不過,審判長謝靜慧特別說明,心理或精神專家的鑑定只是「協助法院」釐清被告有沒有《刑法》第19條第2項情形,也就是精神障礙或心智缺陷者,犯案時,若辨識行為的能力顯著降低,「得減輕其刑」。
王嫌的律師團主張,王嫌患思覺神經失調症而犯此案,犯案時辨識能力、控制能力也明顯降低,認為其目前在看守所強制吃藥及治療後,病情已獲得改善,若判其無期徒刑,加上監護處分和治療改善病情,出獄已近70歲,應不至於有危害社會的可能。
高院上午10時提訊王嫌聆判,但這次小燈泡父母親未出庭。
王嫌2016年在台北市內湖區持刀向3歲女童「小燈泡」的頸部猛砍,使「小燈泡」身首異處當場慘死,士林地院2017年5月認為王嫌再犯風險高,犯罪後無罪惡感、同理心及悔意,但因聯合國人權兩公約規定不得判精神障礙者死刑,因此判王無期徒刑。
高院法官認為,王嫌自處妄想「非現實國度」,與現實生活脫節,「殺人時不是完全基於自由意志,是思覺失調症的半個俘虜」,也就是說,他犯案時的辨識行為能力及控制能力都顯著降低,法官認為,雖然嫌犯犯行已達《兩公約》所指可處死刑的「最重大之罪」,殺的又是年僅3歲女童,他當時也知道殺人是違法的,但審酌以上情形與《刑法》第19條第2項的減刑規定,合議庭決定判他無期徒刑,且刑後須接受強制監護5年。(從陳伯謙到鄭捷都指名找他當辯護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