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條款」中午二讀通過,增設半數股東持股需滿3個月才能召集股東臨時會的但書。(攝影:李昆翰)
立院6日下午約3點多三讀通過「大同條款」,被稱為「大同條款」的公司法第173條之1,行政院版條文規定,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股份之股東,得自行召集股東臨時會,經過協商後,民進黨團增設半數股東持股需滿3個月才能召集股東臨時會的但書。
「大同條款」被工商界批評恐造成經營權大戰四起,大同等股數較弱的公司派容易受中資等不明股東挑戰。外界也擔心,若「大同條款」通過後,會成為陸資的後門。
國民黨立委蔣萬安認為,若讓門檻這麼低,對於很多企業實務上的操作會造成動盪,因為未來可能市場派或是部分外資的股東聯合起來股份過半,就可以召開臨時股東會,進而可以撤換董事等,「讓公司的經營權不夠穩定。」民進黨立委羅致政則說,還是會兼顧公司治理,在國安方面取得平衡。(立院三讀「SOGO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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