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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院痛批判決「無視事證相斥」 要求為死囚謝志宏提非常上訴

上報快訊/王良博 2018年07月11日 17:44:00
監察院痛批法院審歸仁雙屍命案「無視事證相斥」,將轉請檢察總長為被告謝志宏提非常上訴。(取自廢死聯盟官網 /蘇孝倫繪)

監察院痛批法院審歸仁雙屍命案「無視事證相斥」,將轉請檢察總長為被告謝志宏提非常上訴。(取自廢死聯盟官網 /蘇孝倫繪)

監察院司法及獄政委員會11日通過監察委員王美玉提出的調查報告,指2000年歸仁雙屍命案中,遭判死刑確定的被告謝志宏,因判決違反公平法院原則,「無視事證相斥,遽以死刑定讞,」將函請法務部,轉請最高檢察署檢察總長研提非常上訴與再審。

 

歸仁雙屍命案發生於2000年6月23日晚上11時,該案被告郭俊偉與謝志宏兩人相約於喝酒,隨後一人騎一台機車出去兜風,在路上遇到約18歲的陳姓女子,郭俊偉上前搭訕並邀請她一起出遊。陳姓女子雖答應,但路途上發生口角,後續郭俊偉拿出蝴蝶刀,威脅陳姓女子交往,還把被害人帶回屋內臥室強制性交。後續三人再度騎車外出,被害人要求返家,郭俊偉卻持蝴蝶刀殺害陳姓女子。

 

行兇過程剛好被騎腳踏車出門的68歲農民張清木看見,郭俊偉因而再殺掉張清木滅口。不過,雖然根據調查結果及郭俊偉自白,可確定郭俊偉殺害兩名死者,但謝志宏究竟是否如同法院確定判決中所言,參與殺害兩名死者,外界仍有疑慮,監察院所調查的就是此事。

 

因為歸仁雙屍命案中,被告有謝志宏及郭俊偉兩人,都被判處死刑。謝志宏歷經多次審判,但審判過程中不但郭俊偉逐步把罪責推給謝志宏,且憑藉測謊來定罪,然而測謊鑑定卻出現瑕疵,就連謝志宏的自白都是在律師未到場的情形下強制作成。

 

多年審判過程中,有多處判決內容都引發外界質疑,法院審判是否出現瑕疵、是否未以「無罪推定」來審判。作家張娟芬曾在《上報》評論專欄中,詳細說明謝志宏的審判中所出現的問題。

 

監察院11日指出,此案是據台灣冤獄平反協會陳訴「89年6月24日發生歸仁雙屍命案,被告謝志宏經最高法院2011年判決死刑確定,惟法院認定之主要事實基礎,僅有共同被告郭俊偉指控謝志宏參與犯案之自白,欠缺其他積極證據予以補強,又該案偵辦員警涉嫌以刑求等不正方式取得謝志宏之自白,涉有違反憲法第16條訴訟基本權保障與聯合國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14條公平法院原則之虞。」

 

監察院認為,此案殺害二條人命、犯罪手段至為殘酷,天理難容,為探求實情,先行由監察委員王美玉率調查官陳先成,前往台南看守所訪談被告謝志宏與共同被告郭俊偉,並再三審酌本案犯案動機、事實、證據及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中,就死刑被告訴訟基本權的保障,認為「或有冤抑情事,認有立案調查之必要。」

 

2011年,郭俊偉及謝志宏皆在三審被判處兩個死刑定讞。(取自東森新聞YouTube頻道)

 

監委王美玉指出,此案雖經判決確定,但在確定判決中,證據與理由架構主要透過共同被告郭俊偉的自白供述,導致全案歷經11年、最高法院撤銷發回更審7次都無法定讞,「謝志宏是否涉案,確有相當疑問。」

 

王美玉表示,此案確定判決當中,沒有究明被告自白瑕疵之處,也欠缺謝志宏涉案的直接證據,甚至法醫也認為單由創傷的數量、深淺、方向或傷口形態,無法推斷行兇人數,加上測謊鑑定應無證據能力。

 

王美玉直言,最高法院歷次發回更審疑義,並未在確定判決、更七審判決獲得澄清,符合《刑事訴訟法》聲請再審的要件,函請法務部轉請最高檢察署檢察總長研提非常上訴與再審。

 

監察院強調,此案僅憑可疑供述證據,無視事證相斥,就判決死刑,恐怕法院仍存有「有罪推定」,且是「輕忽怠慢」,就跟《國策》所說的「三人成虎,十夫揉椎,眾口所移,無翼而飛。」一樣。

 

監察院也說,此案仍有疑點未決,如果率然執行,負刑者猶含冤莫白,也背離司法正義。因此,監察院就偵審過程中,違背法令的地方具體指摘,希望司法機關謹慎查明。(北北基颱風假決策過程

 

監察院提5項調查意見:

 

一、本案原確定判決採認被告謝志宏警詢自白除欠缺補強證據外,該自白受有不當取供之嫌,且均未錄音,國家機關未予舉證,無法擔保其任意性;另該自白並未敘述犯罪手段、目的與經過,欠缺體驗供述且承認強制性交等不實情節,具有無實暴露之特徵,有虛偽自白之可能性,其真實性亦非無疑,原確定判決就該自白瑕疵處未予究明,即採為判決基礎,均有違採證法則與自白法則,並涉有《刑事訴訟法》第379條第10款、第14款應於審判期日調查之證據未予調查與判決理由矛盾之違誤。

 

《刑事訴訟法》第379條內容。(圖片取自全國法規資料庫)

 

二、原確定判決採用郭俊偉共犯自白為據,然該自白並非毫無陷害他人之供述利益,且其供詞反覆,所稱接續殺人並凶刀交換與現場勘驗事證不符;又謝志宏機車把手及查扣當日衣物、拖鞋上均無血跡反應,亦無郭俊偉指稱涉案之直接證據,其共犯供述之信用性顯有疑問,原確定判決就該共犯自白瑕疵處未予究明,即採為判決基礎,均有違經驗法則、採證法則與自白法則,並涉有《刑事訴訟法》第379條第10款、第14款應於審判期日調查之證據未予調查與判決理由矛盾之違誤。

 

三、原確定判決認定謝志宏共犯殺人係以法務部法醫研究所稱陳女部分「無法排除一人以上行兇所造成」與張清木部分「由三處不同方向刺入,應為二人所為」之意見為據,然該所已就上開鑑定為法醫文書審查,全然推翻前揭同一機關之鑑定意見,原審復未依《刑事訴訟法》第163條第2項規定,就發見真實與公平正義之維護或對被告有利有重大關係事項為職權調查,遽棄法醫研究所專業鑑定為不顧,自有違經驗法則與採證法則;又依據張清木身體所受傷勢情況,原審遽採郭俊偉所陳老農翻動說,顯與事證不符,在無明確物證證明謝志宏殺人下,衡酌郭俊偉之共犯陳述,具有體驗供述之特徵,並有秘密的暴露之情節,非無單獨殺人可能性;另原確定判決認定謝志宏犯罪動機係畏懼陳女將其調戲之事告知他人,將其殺害,其後恐刺殺陳女之事跡敗露,接手郭俊偉持刀刺殺張清木欲殺人滅口,其所認定之犯罪動機與事實與謝志宏精神鑑定相互矛盾,違背經驗法則與證據法則,均涉有違反《刑事訴訟法》第379條第10款、第14款應於審判期日調查之證據未予調查與判決理由矛盾之違誤。

 

《刑事訴訟法》第163條內容。(圖片取自全國法規資料庫)

 

四、測謊鑑定不符科學「再現性」之原則,本案測謊鑑定,距案發當時已逾半年,且郭俊偉具有反社會人格,謝志宏具有依賴性人格,其於測謊鑑定時並未考量其人格特質,又未確實詳載測謊鑑定經過,違反《刑事訴訟法》第206條之規定,原確定判決遽予採認無證據能力之鑑定,違反《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所定證據裁判原則;另謝志宏測謊當時處於低潮之身心狀態仍予以施測,取得「反應不一致,無法鑑判」之結論,原審未予有利之認定,反採郭俊偉之測謊鑑定,亦悖離「無罪推定」原則,均涉有違反《刑事訴訟法》第379條第10款、第14款應於審判期日調查之證據未予調查與判決理由矛盾之違誤。

 

《刑事訴訟法》第206條內容。(圖片取自全國法規資料庫)

 

五、最高法院歷次發回更審判決疑義並未獲得釐清下,判處死刑,有違聯合國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有關禁止酷刑原則與公平法院原則之規定,監察院為此委請刑事鑑識人員藍錦龍警官進行犯罪現場鑑定分析及重建犯罪現場,所提鑑定報告認為「本案殺害陳女及老農張清木二人極可能為郭俊偉一人所為」已符合再審要件。

 

【謝志宏被控殺人恐有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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