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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年改未先提相關訴訟就聲請釋憲  大法官認定不符要件決議不受理

上報快訊 2018年07月13日 20:10:00
反年改4位民眾因先前都沒有提起相關訴訟,就向司法院大法官聲請釋憲,由於並未符合聲請釋憲要件,大法官13日決議不受理這4人案件。圖為國民黨立委針對軍公教申請釋憲記者會。(攝影:李昆翰)

反年改4位民眾因先前都沒有提起相關訴訟,就向司法院大法官聲請釋憲,由於並未符合聲請釋憲要件,大法官13日決議不受理這4人案件。圖為國民黨立委針對軍公教申請釋憲記者會。(攝影:李昆翰)

立法院去年制定公布「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與「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其中,許姓等4位民眾認為,上述法條有違憲之虞,日前分別聲請釋憲並要求暫停執行。但大法官審查後認為,這4位民眾先前都沒有提起相關訴訟,不符聲請釋憲要件,13日決議不受理這4人案件。

 

不過,今年6月間,國民黨立委針對公、教年改聲請2件釋憲案部分,仍由大法官繼續審查中。。

 

司法院發布新聞稿指出,今年5月起陸續有168名民眾分別向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聲請4件公教年改釋憲案,認為今年7月上路公教年改方案,違反法安定性原則與信賴保護原則,牴觸憲法保障人民生存權、工作權、財產權意旨,大審法」限制人民「須窮盡法律救濟途徑始得聲請釋憲」,未設例外規定,也有違憲疑義。

 

然而,依據《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規定「人民、法人或政黨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得聲請釋憲,也就是說要先打官司敗訴確定後,才能聲請釋憲。

 

大法官認為, 2003年大法官第1211次會議曾修正:「惟聲請案件雖未盡審級救濟之程序,如事實已臻明確而無爭議餘地,且在憲法上具有原則之重要性,經大法官議決受理者,不在此限。」也就是說,如果提官司還沒確定,但大法官認為具有《憲法》上重要性者,是可特例受理。

 

不過,因許姓等4人連訴訟都沒提起,不符合特例至少先提訴訟狀況,最後大法官決議不受理這4件釋憲聲請案。(大巨蛋案馬英九查無事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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