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對馬英九就「三中案」發出的千字聲明,北檢晚間也立即發出新聞稿強力反擊。(資料照/攝影:李昆翰)
13日是前總統馬英九68歲生日,這一天,馬針對「三中案」發出千字聲明,除嚴正痛斥北檢公布錄音檔根本就是斷章取義外,也批評北檢用後來才立法的《不當黨產條例》來追訴先前發生三中案,是「欲加之罪,何患無辭」。馬13日強調:「我雖不好戰,但面對奉命起訴我的北檢,我一定全力迎戰。」
對此,北檢晚間也立即發出新聞稿強力反擊,反批馬英九「使暴利盡入他人私囊,當然成立犯罪」,檢方起訴依法有據、無庸置疑。同時,北檢強調,起訴內容從未引用《不當黨產條例》,而是以違反《證交法》特別背信等罪,指控馬賤賣黨產,損害國民黨利益。
馬英九在聲明中指出,三中案歷經3任檢察總長,高檢署查黑中心與特偵組長達8年調查,確認沒有不法才在2014年簽結,民進黨執政卻重啟調查並強行起訴,質疑「這到底有沒有政治力的介入?我相信人民的眼睛是雪亮的。」馬更強烈要求,北檢公布全部錄音檔,以證明其清白。
北檢則回應,「如被告馬英九希望『全部公布』,即應確實聲請法庭公開勘驗,以受公評。」
本署於起訴書第514頁及107年7月10日所發布之新聞簡報第78頁(附件一)均已說明三中案前雖經特偵組於103年7月31日予以簽結,為何本署又分案偵辦之原因,茲再說明如次:
本署於起訴書第514頁及107年7月10日所發布之新聞簡報第78頁(附件一)均已說明三中案前雖經特偵組於103年7月31日予以簽結,為何本署又分案偵辦之原因,茲再說明如次:
檢察機關以內部行政「簽結」之方式將案件偵結,並無刑事訴訟法第260條、第303條第4款之適用。
本署係經告發人王○富、胡○信、徐○勇、周○榮、林○同、黃○宏及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等自105年8月間起陸續告發,始行分案偵辦。
本案起訴之範圍除三中案外,尚擴及舊中央黨部大樓交易案之事實,且本署歷經2次搜索及向相關公司、國民黨及事務所函調資料等偵查作為後,確實發現多項被告3人涉案之新證據,是本案自不受前案特偵組簽結之效力所拘束。
本署業已於107年7月12日發布新聞稿(附件二)澄清本署起訴三中等案,被告等所涉犯法條為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第1項第2款、第3款及刑法第342條等罪,起訴書從未引用現行「政黨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並已說明本署於三中等案之起訴書所載「中影公司、中廣公司及國民黨所取得之多筆不動產均存有不當取得黨產之爭議」,確有依據。
本案被告等涉犯之非常規交易、特別背信、普通背信等罪,均不以被告等人受有財物利益為構成要件,縱被告等主張「沒拿一毛錢」,然所為不利益且不合營業常規賤賣黨產之行為,使暴利盡入他人私囊,當然成立犯罪,毋庸置疑。
本署於107年7月10日發布之新聞簡報第33、35頁標題均明載「『中投公司』核發訴訟救助書」、「『中投公司』提撥訴訟救助基金」,且中投公司最初簽准核發訴訟救助金之時間係95年4月19日(載於起訴書第133至135頁),為被告馬○九擔任黨主席期間,被告馬○九聲明稱本署指「其預置了六千萬準備訴訟」、「提撥時間也不是其擔任黨主席的時候」云云,顯係混淆視聽。
本案扣案之全部錄音檔和譯文事涉案外人權益,故本署僅公布與案情相關部分,並已就被告馬○九涉案部分,於106年11月29日、107年4月25日、27日當庭逐一播放錄音檔及提示譯文,被告馬○九及辯護人並未就錄音檔真實性提出任何質疑,可見本署並無「斷章取義」。如被告馬○九希望「全部公布」,即應確實聲請法庭公開勘驗,以受公評。
本署於107年7月10日發布之新聞簡報第77頁係以被告「猶飾詞狡辯,相互推諉」為由,認被告態度不佳,起訴書內亦從未提及被告馬○九曾行使緘默權一事,被告馬○九聲明指本署以其「行使法律保障被告的緘默權是『態度不佳』」云云,顯悖於事實,混淆視聽。(大巨蛋案馬英九無圖利罪證簽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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