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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娟芬專欄:無罪推定原則不是你用的【輔大心理系性侵事件系列七】

張娟芬 2016年09月23日 12:24:00
被害人發出道歉文後,處理此性侵案的輔大社科院長夏林清成為箭靶。(翻攝自YouTube)

被害人發出道歉文後,處理此性侵案的輔大社科院長夏林清成為箭靶。(翻攝自YouTube)

「無罪推定」不是讓那些犯錯但不想承認的人,拿來當擋箭牌用的。以下,是關於無罪推定原則,你所必須知道的幾件事。

 

「無罪推定」要保護誰?

 

無罪推定是一個保護傘,保護的對象是那些受到司法追訴的人。這裡說的司法追訴,是真正的司法追訴,不是你們這些踩在受害者的位子上、充滿被迫害妄想的鬼扯。司法追訴,就是你會收到傳票,上面寫「抗傳即拘」,於是你在指定的時候必須去指定的地方,如果你不去,警察會上門來把你捉去,如果你抗拒,警察就會動用暴力,並且你還會因此多背上一條罪狀叫做妨礙公務;當你去了那裡,面對法官與檢察官,雖然你知道六法全書上白紙黑字寫著說你有緘默權,但是你卻很擔心,如果你不自證無辜,法官會認為你是刁民而把你判很重,所以你只能很識時務又很卑微地哀哀說,「冤枉啊大人」;那才叫司法追訴。張開你的左派之眼,拿出你的唯物分析:朱同學與巫同學,乃至於其他發表言論批評此事的社會大眾,沒有一個人對夏林清有這樣的權力。差得遠呢。

 

「無罪推定」要規範誰?

 

「無罪推定」寫在法國大革命的人權宣言、世界人權宣言、歐洲人權公約、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以及許多國家的憲法裡,族繁不及備載。依台灣法制,無罪推定寫在刑事訴訟法裡,但是大法官會議的解釋,已經多次確立:無罪推定是憲法原則。

 

幹嘛強調「憲法原則」呢?憲法,尖銳一點說,就是用來約束國家權力的,叫他不可以對人民做這個、不可以對人民做那個。想清楚這一點,才能理解為什麼要「無罪推定」。因為人民與國家之間,武器極不對等,所以才以憲法的高度,要求國家不可以欺負人民。

 

對,「無罪推定」的白話文,就是國家不可以欺負人民。它規範的對象,是國家。

 

「無罪推定」是說,壞人也不能懲罰嗎?

 

無罪推定原則是一個暫時性的措施,這個保護傘是有期限的。受到司法追訴的人可能有罪,也可能冤枉,無罪推定要保護這個人,保護的是他受到公平審判的權利。當官司定讞,這個人就不再受到無罪推定原則的保護,如果被判有罪、要坐牢,警察就來把他抓進監獄。當審判結束,保護也就結束了。

 

所以答案是:壞人可以懲罰,但是要先經過公平審判,證明他是「壞人」。在這程序完成之前,「無罪推定」會暫時的保護他,因為,說不定他是好人啊。

 

「無罪推定」是說,壞事也不能評論嗎?

 

現在這些人說:基於無罪推定原則,大家都不可以做判斷,否則就是「網路辦案」!但是夏林清並沒有受到任何司法追訴,所以法院並不會針對他有任何判決。如果夏林清受到無罪推定原則的保護,請問保護到什麼時候?永遠!這就是這群人真正的意思:大家永遠不可以批評夏林清,他要享有一個「無限期不受批評」的保護傘。君不見,他們「重建」出來的「脈絡」,已經刪除了夏林清所犯的錯(高旭寬),而夏林清還在繼續延遲,不提出他的713版本。咦,不對喔,夏林清現在說,他從一開始就不打算提出他的版本(「對我根本不存在的罪刑,我為什麼要出來回答?我才不會踩上朱生給我建構的被告陷阱,那不是我的位置。」)。所以先前說要核對,是在耍我們就對了?

 

夏林清受無罪推定原則的保護?省省吧

 

無罪推定,一來是保護被告的,而夏林清不是被告;二來是約束國家權力的,而夏林清的批評者並沒有國家權力;三來是暫時性的,只要司法程序完成就不再有效,而夏林清既然沒有官司在身,那主張「夏林清受無罪推定原則的保護」,就是在要求一個「無限期不受批評」的保護傘。如此分析便知,這樣的主張何其愚昧,何其貪婪,又何其心虛。

 

在輔大性侵案裡只有一個人受無罪推定的保護,就是王同學。正在審判他的司法系統,應該受到無罪推定原則的拘束。直到性侵官司定讞,王同學所受的保護便結束。「網路辦案」之說可以休矣,我從來沒討論王同學該不該懲罰,該如何懲罰。如果你對於無罪推定原則的理解是「可以用來脫罪」,那麼請你不要假裝成是司法改革的支持者、平反冤獄的支持者、廢除死刑的支持者,因為你不是。你跟那些造成冤獄的法官是同路人,你們都認為無罪推定只是做錯事的人拿來黑白花的一種鬼話,所以法官對於被告的真誠抗辯充耳不聞,所以你們明知理虧還要繼續黑白花,還說這叫做無罪推定原則。

 

拜託你們高抬貴手好嗎?無罪推定原則是經常被法院實務踩在腳底下的一個原則,它給予被告的,是一種「泥菩薩過江」式的保護,它自己都自身難保了。它是被告的急救包,既微薄,又脆弱,但它是被告僅有的;因為被告面對國家權力的追訴,就是這麼弱勢。你們,並不危急也不弱勢的「非被告」們,拜託不要去搶食,把它留給真正需要的人,可以嗎?洩洩!

 

夏林清、何東洪、輔大心理系工作小組,針對巫同學的性侵案件,處置是否適當、合法,是可受公評之事。評論應如何為之?舉證並分析是也。我的一系列文章從來沒有背離過這個原則。你們眼看一路慘敗,理虧詞窮,就想釜底抽薪,說誰也不許評論了,還拿無罪推定原則出來叫人閉嘴。沒那麼便宜!無罪推定不是你用的,不懂就不要亂講。

 

無罪推定原則無法讓你躲避公評。沒有任何原則可以讓你躲避公評。尤其是當你的錯誤已經一項一項清楚呈現的時候。  

 

貼心小提醒:

 

就夏林清已承認的錯誤,第一,要求夏林清向巫同學、朱同學道歉,因為他答應兩位同學要召開說明會,但卻忘記自己的承諾。第二,要求夏林清向巫同學道歉,因為他在性侵事件的後續處理失當,使得巫同學受到「碾壓」。以上兩項道歉,需依照龔尤倩、王芳萍所設標準,以正式聲明為之。

 

就夏林清避而不談的核心問題,要繼續問:你有沒有對巫同學說出那些話?你有沒有在他需要支持的時候打斷他的話,並暴怒? 2016年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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