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祖」、「彌勒佛」牌胡椒粉被檢驗出含砷(砒霜)超標,一、二審判決被告無罪,最高法院依速審法規定駁回檢方上訴。(圖片取自新竹縣政府)
彰化進興製粉廠謝男向誼興貿易公司的林男購買「工業用碳酸鎂」,並將「工業用碳酸鎂」加入「佛祖」、「彌勒佛」等品牌的胡椒粉與蒸肉粉中遭起訴。因碳酸鎂屬於合法食品添加物,因此一、二審部分皆判無罪,檢方不服,上訴至最高法院,但因《刑事妥速審判法》(簡稱速審法)限制,最高法院維持一、二審判決,裁定被告謝男等三人無罪。
在此案中,一、二審法院裁定謝男等三人未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15條第1項第10款之非法添加物(簡稱食安法)的規範,只構成行政罰的部分。對於一、二審法院認為「工業用碳酸鎂」不在非法添加物範圍的判斷,最高法院於9日審理中採取「保留的態度」,但因此案不符合《速審法》第9條的規定,一、二審無罪判決案例,提起上訴理由須為:判決法令抵觸《憲法》、違背司法院解釋或是違背判例,因皆不符合上述三種情況,最高法院駁回檢方上訴。
最高法院認為,被告三人均知道「工業用碳酸鎂」不得添加於食品中,且外包裝均以中英文清楚標示「禁止用於食品」,經檢驗後更發現,有害人體健康的「砷」含量超過標準規格,上游工廠卻仍然販售工業用碳酸鎂給製粉業者,並加入食品當作防潮劑使用,並繼續賣給不知情的下游廠商。
然而,碳酸鎂是主關機關認可的食品添加物,經常加在胃腸藥與便秘藥等藥品中,符合「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暨規格標準」表列的食品添加物,而食安法未將碳酸鎂區分為工業用或非工業用,因此不符合檢方對被告提出的,違反食安法第15條第1 項第10款。至於食品添加物的規格不符部分,像是「砷」含量超過標準規格,一、二審判決認為應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48條第8款,處以行政裁罰。
另一項起訴理由為違反食安法第15條第7款規定,被告以碳酸鎂之物冒充胡椒粉,但被告只是當除濕劑使用,並沒有將碳酸鎂冒充成胡椒粉,因此不構成詐欺的行為。
基於人民的健康安全,最高法院表示,《食安法》應該維護國民健康,而一、二審判決強調,因碳酸鎂符合「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暨規格標準」表列資格,最高法院指出,工業用碳酸鎂是工業用,也不是食品,根本不在「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暨規格標準」資格中,因此依、二審判決的說法,他們持保留態度,而原判決裁定被告無罪,最高院也持保留態度,但礙於速審法第9條的限制,只能駁回檢方上訴,維持一、二審的無罪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