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家馮光遠稱前駐美代表金溥聰是「法院認證的男妓」,並批評「混蛋、爛咖、下流胚」,最高法院認判決馮光遠必須賠償50萬元。(左資料照片、右翻攝自馮光遠臉書)
2015年作家馮光遠在臉書發文,稱前駐美代表金溥聰是「法院認證的男妓」,並批評「混蛋、爛咖、下流胚」,被金溥聰一狀告上法院,兩人官司纏訟約3年,最高法院認為,馮光遠的用詞已超過評論的合理範圍,判決馮光遠必須賠償50萬元,並在臉書刊登澄清啟事1天,且需設定為公開閱讀並置頂。另外,本案已經高院三審定讞,全案不得再上訴。
本案源自於馮光遠2013年在部落格發文,諷刺金溥聰跟前總統馬英九有「特殊性關係」,金溥聰不滿,因而提告馮光遠加重誹謗與公然侮辱罪。後來高等法院採信馮光遠宣稱斷句是「特殊性,關係」,只是在評論金溥聰出任駐美代表的適當性,判馮光遠無罪。
勝訴後,馮光遠在臉書稱「金溥聰對號入座,代表他自認,他就是造句裡的那個男妓。經由法院認證,我們才知道,原來,我們這個民主國家的駐美代表,竟然是由一個『他,馬的』男妓在當」。馮光遠也在媒體投書,稱金溥聰「成為台灣第一個法院認證的男妓」。
結果,馮光遠勝訴後的發文惹來金溥聰再次提告加重誹謗,高等法院一審認為馮光遠是評論公共事務,判決無罪。金溥聰不滿判決而上訴,二審則認為,馮光遠以「法院認證的男妓」,評論駐美代表人選問題,此部分無罪,不過馮光遠另用「混蛋、爛咖、下流胚」等辭彙批評金溥聰,此部分有罪,被判罰金500元。
金溥聰隨即以此判例,提出民事訴訟,要馮光遠賠償100萬,並在四大報登報道歉,一審判決馮光遠不用登報道歉,但要賠償15萬元。金溥聰不滿判決結果,上訴要求馮光遠在臉書刊登澄清啟事1個月,高院最終判決馮光遠應賠償50萬元,且需要在臉書以公開閱讀、置頂方式,刊登澄清啟事1天。
金溥聰仍不滿判決結果,再次提出上訴,高等法院13日駁回金溥聰的上訴,全案三審定讞。(童仲彥不選了)